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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货运代理合同范本》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2 08:49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货运代理合同范本》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范本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合同目的": - 在作文开头,明确指出合同的目的,即确立货运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双方信息": - 详细列出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3. "代理服务内容": - 明确列出货运代理的具体服务内容,如货物包装、运输、仓储、保险等。
4. "货物信息": - 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体积、价值等详细信息。
5. "费用和支付方式": - 明确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6. "运输责任": - 明确货运代理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安全、损坏、丢失等。
7. "保险条款": - 规定是否购买保险,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及赔偿方式等。
8. "违约责任": - 列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
9. "争议解决": - 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 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1. "

货物运输合同(参考)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承运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服务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 如下合同:

一、 运输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甲方需求并按照甲方指示的线路、时间、方式等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2.每当甲方有运输需求时,甲 方将在【】发布运输任务, 并给与乙方《运输任务单》,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输任务单》中约定的始发地、经 停地、目的地、到发车时间、运行周期、车型等停靠车辆和配载货物,并按线路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为甲方提供及时、安全、准确的道路运输服务。

二、承运商基本要求

1.承运商资质要求

1. 1 乙方保证拥有为甲方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如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 2 乙方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商业险和交强险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甲方有权要求查验上述复印件对应的原件

1. 3 乙方为自然人的,须向甲 方提供乙方银行账户信息、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商业险和交强险、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查验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 车辆要求

2. 1 乙方须确保车辆各种手续齐全、具备合法的货物运输资格、各项费用交付及时、车况性能良好,并满足甲方的相关制度要求。

2. 2 乙方车辆承运前须经甲方验车, 对于车辆状况不满足甲方要求的车辆,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3 乙方必须为其负责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保证相关保险在合同期内持续有效, 乙方须提供手续齐备的证明文件

3. 驾驶员要求

3. 1 乙方为甲方服务的驾驶员年龄应在25- 45 岁之间, 驾龄达年含以上, 连续从事驾驶职业的工作时间不低于年,持合法有效且满足准驾车型要求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 2 乙方不得将有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患有妨碍驾驶工作的疾病, 或发生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参与到甲方运输服务中。对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驾驶 员,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与乙方共同管理。乙方驾驶员不听从安排,无法满足甲方运输要求的,甲方可以临时另行指派其他驾驶 员代替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4 乙方不得随意擅自更换车辆和驾驶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重新审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更换。

三、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 。若乙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期,乙方未及时更新提供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则本合同自乙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日自动终止。如因乙方未及时更新提供新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本合同到期后, 如双方仍有合作意向的, 应提前30日协商并续签书面合同

四、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 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2. 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或者乙方有其它违约或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 在上述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如甲方扣收的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运费中扣除或向乙方另行追偿

3 如发生扣收保证金的情形, 乙方应在保证金扣除后5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4.乙方逾期支付或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5 日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

5. 合同终止的,如保证金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之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6.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必须与甲方名称一致)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以及根据乙方的运输服务风险要求乙方增加保证 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增加保证金的邮件或者书面通知,时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账户内支付增加的保证金,如乙方拒绝支付新增加的保证金,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乙方此前缴纳的保证金在所有业务清算完毕后的个月内甲方向乙方退还。

五、费用结算

1.运费账单(含运输服务费用、考核违约赔偿金等信息)以每个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按甲方系统任务单到达时间归属自然月进行结算月份的归集,当月运费账单由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核对。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费对账凭证,对于乙方未提供的凭证相对应的费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3.扣罚、考核等违约赔偿责任数据,由甲方通过【】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乙方对甲方扣罚、考核等违约赔偿责任数据的确认。

4. 对账完成后,乙方应于5 个工作日内提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有节假日则顺延)。乙方逾期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必须与乙方名称—致):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6. 油价联动:

6. 1 基准油价: 按照议价日的对应油价为基准油价, 不采用上线日或者投标日。 ,

6. 2 油价调整: 按照发改委通知的油价调整进行上浮、下浮, 发改委价格变动通知按照【】 折算。 油价下调的, 则对 24 点以后计划发车线路的运价进行调整,由甲方核算后进行运价调整; 油 价上调的 ,则对 次日 24 点以后计划发车线路的运价进行调整,并由乙方以月度为单位集中申请线路运价的调整。

6. 3 公里数: 参照上线初测算公里数进行确定(不接受申诉)。

6. 4 油耗 :按照车辆油耗进行确定,详情参照以下油耗标准 :

6. 5 通过甲方招标的单边、对开、往返车线(不包含临时加班、零担、燃气车、公斤计费、扫尾车以及循环中转袋车线)参与油价联动。

7.因线路公里数测算误差 或经停点调整等导致线路 实际运行公里数需做调整的, 或因运力装载需求导致车辆轴数变化的,甲乙双方将按照附件《单公里平移及车 辆轴数变化价格调整规则》调整相关运输费用价格。

8. 如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公路货车通行费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运输成本的事项作出减免的,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减免的比例及金额对相关线路运输费用作出调整。

9.如甲方对货源结构进行调整使发运整车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运输减免政策,因此而减少的相关运输成本,甲方有权在向乙方结算的运费中予以扣除

六、运力保障要求

1.乙方应配置足额、稳定的主备用车辆与驾驶员,保障甲方委托合作的运输线路在合同期内的运力持续与稳定因乙方原因无车辆执行合同线路运输的, 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安排车辆的成本,甲方安排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无法继续行驶时,乙方应在 30 分钟内向甲方报备事件情况及对货物运输的影响程度, 并在甲方可接受的时效范围内,派出应急车辆执行剩余路段的运输。乙方没有派出应急车辆导致甲方安排车辆完成运输的,甲方安排车辆产生的费用乙方应承担。

3. 在合同期内,若常规合作线路(不含临时紧急加车线路)乙方无车辆执行的次 数达到 3 次或 3 次以上,甲方可视为乙方运输保障能力不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条合作线路的合同。

4.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紧急、临时加班加车需求,乙 方应在接到需求后及时将车辆停靠在甲方指定场地执行紧急临时运输

5. 乙方须提前储备业务高峰车辆资源,用 于甲方业务高峰期间的货物运输保障。甲方根据高峰期的实际货量向乙方发出用车需求,乙方接到实际需求后及时将车 辆停靠至甲方指定场地执行高峰运输任务。电商 618、双 11、双 12、年货节以及春节不打炸等期间,乙方保证所有正班线路(包括但不限于常规招采及包线等 新模式招采线路)至少提供 “1+1" 运力保障。同一线路上, 需增加的班次数蜇不超过原约定数蜇的,增加的班次的价格与原班次价格相同;需增加的班次数董 超过原约定数益的, 超出部分的班次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例如 双方原约定线路情况为"杭州-浦西,单边/双边(对开或往返), 一班、三班、四班 ( 3 个班次), 9. 6m" , 如在此线路上因业务高峰需新增5 个班次的, 则其中3 个新增班次的价格以原一班、三班、四班的价格依次取价, 另外 2 个新增班次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 乙方不得在旺季( 10 月至次年 2 月)、电商节期间( 618、99 节、双 11、双12、年货节等)以及“春节不打烊” 期间申请线路下线在其他时间, 提前个月发出邮件申请,经甲方评估,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下线,若乙方未经甲 同意擅自下线,甲 方有权安排其他运力顶替,产生的差价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履行期内紧急、临时、高峰加车加班需求的运力保障与响应时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甲乙双方合作线路的增加与减少、或合同的续签与终止。

8. 在特殊时期,包括但不限千受疫情、天气、自然灾害等影响,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机构的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运应保障的线路或不供车。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 甲方针对不可抗力因素做出的调整,乙方须完成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对非乙方中标车线进行分配。

七、运力调整

1.乙方须配合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对上线线路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1 运行模式调整甲方有权对线路运行模式(指单边、对开、往返)进行调,整并有权对调整线路重新进行招投标,乙方若是原运行线路中标承运商,则须配合进行线路下线,乙方若是新中标线路承运商,则须配合进行线路上线;

1. 2 发车时间调整:甲 方对运行线路进行发车时间的调整,导致班次变化,乙方须配合执行;

1. 3 车型调整:甲方有权对运行的车型进行下调或升级的调整, 并重新进行招投标,乙方若是原运行线路中标承运商,则须配合线路下线,乙方若是新中标线路承运商,则须配合线路上线;

1. 4 车辆配置调整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车辆配置进行增减调整, 并将车头或挂箱投放到指定的场地等待装货。

1. 5 车线暂缓或恢复运往因货量、场地等原因,甲方有权对线路进行暂缓运行, 乙方须配合调整自甲方总部运力邮件通知线路暂缓之日起或乙方反馈线路实际暂缓之日起,线路暂缓时间不超过 1 个月的,乙方须配合恢复线路运行线路暂缓时间大于1 个月(含)的, 可根据双方意愿确认是否由乙方继续承运, 如未达成致意见, 则甲方有权对该线路进行重新招采。

1. 6 对于因疫情、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因导致的线路暂缓时间超出1 个月的, 若乙方无法继续承运,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恢复运行后的 15 天内申请下线,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下线的,按照弃标处理,在甲方同意乙方下线申请后,乙方需保障至新中标承运商上线,若未按照要求保障产生的违规扣款由乙方承担

2.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线路承运模式进行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包线” 模式、计重收费模式等

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增加车辆配置的报价须满足以下报价标准:

3.1 牵引车报价标准(牵引车指车头和车箱之间是用工具牵引的大型货车或半挂车)

(1) 增加个国产车头(含驾驶员)的报价不高于【】元;

(2)增加个进口车头(含驾驶员)的报价不高于【】 元;

(3)增加个挂箱的报价不高于【】 元·

以上增加配置的报价为双边价格,例如,转运中心 A 与转运中心B 之间有组对开班次, 该班次中标价为【】 元(A- B 与 B- A 组价格为 元),若该班次上线后需在招标的车辆配置基础上增加1 个国产车头与 1 个挂箱, 则增加配置后的组价格不高于【】 元,其中A- B 与 B- A 单程价格为组价格除以 2 ) 。

4. 甲方针对线路进行新的运输模式的试点、切换升级时若乙方是原中标承运商, 则须无条件配合新模式推广, 新模式包括但不限区域甩挂模式、“包线” 模式、计重收费模式“大方车“模式等同等条件下,若乙方是原中标承运商, 则乙方有优先中标权

5.包线班次调整: 甲方因货蜇变化等原因对包线线路班次进行新增、暂缓的, 乙方需配合甲方调整,且包线班次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若班次经停点、配置等调整的,按照《》调整价格。

八、货物与运输安全

l.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 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方法及程序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自乙方从甲方仓库交接货物后至到达目的地签收期间,乙方应当对货物安全负责货物在交由乙方运输的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执行整车运输任务时, 应保证车辆密闭性完好,无快件湿损、遗失风险, 车辆装货区域需保待整洁无任何实际污染或异味,乙方车辆仅可用千执行甲方 运输任务,在执行甲方货物运输期间,不得在车辆上装载非甲方货物(特殊业务 模式经约定除外)

4. 乙方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遵守国家交通法规,遵守甲方业务操作流程与规范,并应实时监控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杜绝 出现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不良行为。

5.乙方车辆如发生任何交事故、影响运输时效性或危及货物安全事件等后,乙方应当在30 分钟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报告事件情况及对货运输的影响, 并切实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详细记录货物受损、遗失、转移等相关情 况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如遇大面积堵车、地震、山洪、恶劣天气等自然界不可抗力、车辆紧急限行、封路绕道、里程增加、政府查车扣车(非乙方原因)、交通事故等可能影响货物时效的情形时,乙 方应当在30 分钟内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 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7.若乙方车辆发生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被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事故、驾驶员伤亡、车辆及车上货物被留置的情形(无论该种货物留置的情况是否因乙方本 身原因导致)等,乙方需积极处理。如乙方消极处理(即自货物留置发生之时起超过 48 小时仍然未使货物解除留置) , 因事故造成所有财产、人员伤亡等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所有未结算的运输费用,直到上述事 故处理完毕且相关赔偿支付完毕后再行支付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1 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的线路及时效进行调整。

1. 2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遗失、损坏、时效延误等,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托运指令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按时准确地运输到目的地

1.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随时向乙方查询货物信息。

1. 5 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变更运输路线、目的地或停止运输, 乙方不得拒绝

1. 6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指定车辆严重损坏而不适宜进行运输,且乙方无法提供其它运力补充时,甲 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 7 乙方自愿同意接受本合同相关附件中对乙方的约束性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附件中的相关规定对乙方的运输时效及服务质蜇等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在结算运输服务费用时扣除相应的费用

1. 8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补足的保证金、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中直接扣除

1. 9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

1. 10 甲方有义务在业务需求前提下尽量保证合作线路的稳定性 ,如甲方对已合作运输线路进行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款项

2. 2 乙方有权提前了解甲方运力需求信息以便提前做好运力调配和准备工作

2. 3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货运通知后,应安排车辆在指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 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货物的准时运输派送

2. 4 在托运指令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 按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乙方对托运的货物安全负责, 保证货物无灭失、无短少、无损坏、无超时运输导致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2. 5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查询服,务并定期同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货物流向、位置、状态等相关数量信息汇报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使用相关业务系统,以实现货物运输及车辆运行信息查询等。

2. 6 乙方车辆不得搭载与甲方业务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2. 7 当甲方指定的行车线路或其他线路出现修路、封路影响通行时效的状况时, 乙方应视影响程度提前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后启用备用行车路线

2. 8 鉴千货物的时效性、安全性等特殊性质, 不论何种原因,乙方 及乙方雇员不得扣留、留置甲方的货物或实施其他危及货物安全和时效的行为。

2. 9 乙方有义务自行完成甲方委托乙方的承运业务,不得将甲方委托运输任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 10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乙方需保证其驾驶员佩戴工牌并遵守驾驶员行为规范。

2. 11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稳定的车辆明细信息表,除 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外,固定合作线路的车辆不得使用信息表之外的车辆。

2. 12 乙方车辆发生对人、对物或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无论事故是否因乙方过错导致的。

2. 13 对于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重要通知(包 括但不限于邮件、企业微信群通知等),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截止时间内反馈信息或配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 议价反馈、线路调整通知、罚款申诉等;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 14 因乙方及其下属车辆、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的罚款,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途径在申诉截止时间之前提供充足的申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扣款、 时效罚款、车辆配置不符扣款等,超期不予受理。除非乙方和相关的雇员或者第 人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协议,乙方不得将相关罚款向乙方的雇员或者其他第人转移。

2. 15 鉴于快递行业运输的时效要求, 如在乙方承运期间出现货物被留置事件 ,乙方应当积极向甲方披露纠纷的相关情况并积极处理,如乙方在异常发生之时起48 小时内未能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整车货物及其他间接损失,或者代替乙方处理相关纠纷以保证货物解除留置(包括但不限千向货物留置人支 付其所宣称的运费,而不论货物留置人宣称的运费是否应当由乙方支付),同时因处理纠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 15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有关约定 , 甲方有权将乙方名下的线路匹配给其他承运商运营, 且有权冻结乙方在甲方的业务拓展资格 情节恶劣的, 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在甲方的运费结算并对甲方损失进行追偿。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l.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方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另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甲方基于运营需求自行发车承运的,甲方可提前与乙方终止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承运线路或终止本合同,甲 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及支付任何补偿

3.当乙方有下列行为之时, 视为重大违约,甲 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并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合作期间月均结算运费的金额承担违 约金,保证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3. 1 乙方擅自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

3. 2 乙方擅自扣押、留置甲方货物或因在乙方承运期间出现甲方货物遭遇他人扣押、留置、查封等情形的但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管理职责需要而进行的扣押、留置、查封除外。

3. 3 乙方擅自改变营运路线、解开封车条、故意损坏货物等或实施其他危及货物安全或时效行为的。

3. 4 乙方擅自将运输任务转托给任何其他第方的。

3. 5 乙方擅自使用车辆拼装非甲方货物, 或执行非甲方任务的

3. 6 乙方资质瑕疵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政府部门查处或扣押车辆的。

3. 7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商业秘密的。

3. 8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

3. 9 乙方载货车辆整车失踪的

3. 10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时效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求的, 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 11 乙方因不当行为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包括但不限于围堵甲方转运中心或者其他场所、针对甲方的群体事件、负面媒体新闻、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等。

3. 1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3. 13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严重违反本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4. 1 甲方的收寄方客户货物损失,以及甲方收寄方客户索赔的其他损失, 如相关损失难以核实的, 以甲方与收寄方客户签署的书面理赔协议和金额为据;

4 . 2 方应收的运费(含增值服务费)等营业收入损失,以及 委托运输相关货物而对外支付的运输费用;

4. 3 甲方遭遇政府部门、其他平台的罚款;

4. 4 甲方支出的合理的调查费用、鉴定费用等;

4. 5 甲方因处 理上述紧急事项所垫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保密条款

1. 对于甲方未公开的客户信息、价格、经营信息、技术数据、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等,均属于商业秘密,乙方承诺严格保密并采取保密措施,除基于本合同目的外, 不得泄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 遇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求提供甲方秘密信息的,乙方应于第 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合理确定即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

3. 无论因何种原导致本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的,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十二、其他

1.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达成合同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 因合同及合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人可以向甲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执【】份, 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特别提示:本号合同、协议、资料等仅供参考,使用时请务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切不可直接套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且,参考模板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及建议,请斟酌谨慎参考使用,使用相关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如何运用合同解释方法,正确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性质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姗姗为我们讲解如何运用合同解释方法,正确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性质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系对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涉纠纷进行的概括性表述。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日益广泛,可以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等多种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且处理这些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相同,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容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发生混淆。如何准确判断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难题。


目前,海上货运代理实务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服务于跨境电商的全程物流发展趋势迅猛。该物流服务的普遍特点是“门到门”服务、全流程事务,即一条完整的跨境物流环节往往涵盖了揽收、运输、出口报关、进口清关、海外仓、尾程派送等多个环节,实质上系将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加以整合,并为跨境电商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合同形式或约定内容往往不拘一格,复杂多样,而实践中跨境电商在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合同时只关心货物是否如期抵达目的地,对于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并不在意,约定的条款表述不清,一旦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纠纷性质必然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01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在经营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既可能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如代为订舱,代办保险、报关,也可能直接成为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将货物寄存在自己控制的仓库中成为保管人,或者成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总之,货运代理企业为完成货主委托的货物出口或进口事务,可能会以不同身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从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采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来对所涉纠纷进行概括性的表述,第二条、第三条对纠纷定性及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规定认为,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本质上是产生于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有名合同的规范。因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一概而论。



(二)跨境电商物流的新情况新问题


1. 运输单证的证明功能弱化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许多货运代理企业选择在国外自建海外仓,如亚马逊的FBA仓库,自建物流体系并控制货运。这些货运代理企业通常不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承托双方也不关心单证的流转。虽然实际承运人可能向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提单或发送了提单样稿,但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企业“一揽子”运输,对中间的运输环节并不关心,也不知情。甚至有时,货物运输已经完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仅仅是作为报销凭证、税款抵扣凭证等用途使用,提单已失去基本功能。在上述情景下,由于承运人不签发提单或者提单功能异化,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就难以体现,人民法院需结合其他事实就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运输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2. 权利义务的内容识别困难


跨境电商物流中,业务双方往往更注重交易的效率而忽视了交易的安全。随着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在洽谈业务中的普遍采用,合同订立方式更为随意,所涉文字内容简单,语义模糊,上下文内容缺少连贯性。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真意及其具体内容如何,通常隐藏在杂乱无章、错综复杂的聊天对话记录中,法官在判断某句话是构成要约、还是承诺或者是新要约,或者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性质时,均颇费周折,加大了案件事实查明及权利义务界定的难度,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说理不可或缺。委托人寄希望于货运代理企业“一揽子”运输,往往约定采取“海运+派送”的运输模式,而货运代理企业又不愿承受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风险。在纠纷产生后,双方经常就彼此之间是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还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较大。


3. 合同属性的融合复杂多元


因跨境电商物流的长链条、多环节、参与者众多,相关交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如代理、委托、承揽、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呈现复杂样态。目前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中,涉货主、各环节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区段承运人等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案件占相当比例,当事人联结多重法律关系的现象也较普遍,如货运代理企业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等,诉讼主体日益复杂多元。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查明事实的需要,以及潜在的义务将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责任,也要求法官引入必要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一次诉讼实现潜在的、关联的或者衍生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


4. 法律适用的结果预期不显


纠纷发生后,讼争双方常常因约定不明而缺乏较为明确的诉讼预期,对纠纷性质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果认定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则说明货运代理企业系国际货运中的当事人,直接为委托人提供全程运输服务,确保货物在责任期间的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将对运输全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货承担直接责任;如果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则一般认为货运代理企业负有忠实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责任,合理谨慎选择仓储、运输、保险公司,履行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在其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须赔偿委托人的相应损失。故准确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性质,是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案由、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的前提条件



02

合同解释的定义及基本规则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对争议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或补充。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关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一般认为,这一规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规则。其背后的逻辑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相对人在意思表示到达时的理解可能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释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规则,即“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所谓主客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规则,就是既要在主观方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又要在客观方面考虑外部的表示行为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要将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解释方法来探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本意



03

合同解释方法运用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的司法逻辑路径


《民法典》列举的合同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依据诚信原则解释等五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新增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上述各个解释方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解释规则体系。一般来说,以上合同解释方法是有一定适用顺序的。在诸多合同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基础地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首先应当通过文义解释方法确定争议条款所使用词句的通常含义,再以此为基础,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依据诚信原则解释等方法进行检验。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即对合同用语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就意思表示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当以一个普通人合理的理解为标准来解释。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通过合同条款表露于外,而合同条款又由语言文字组成,因此,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文义入手,文义解释是最优先的解释方法。如果通过文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的含义已经清楚,则不需要再适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如果对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的结果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则可以适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文义解释要求尽量从合同规范表现出的一般含义出发来解释合同内容,解释的结论不应超出合同文本词句语意的“射程范围”。而且,文义解释对应着当事人使用日常语言中的一般含义,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和认知,一般情况下,通过文义解释便能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大部分内容。


随着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运输新业态的发展,电子提单甚至无提单、无单证的运输方式方兴未艾,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意思表示在合同定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比如,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可否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身份?在此情况下,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进一步检验。又如,有时尽管合同名称甚至某些条款中含有委托代理的字样,但是如果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由货代企业承担承揽运输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代理人责任的话,货运代理企业仍然难以规避其相应合同当事人之责。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为整体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条款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体系解释是将争议条款放置于整个合同框架之下,审查合同文本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检验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足,进而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法官不仅要从合同的词句含义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还要将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整体评价,这样能有效弥补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应注意体系化识别与解释。比如,在跨境电商物流业务中,“一揽子”运输通常融合了运输、货代、承揽、仓储等多种意思表示,判断某一项服务项目的性质及内容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体系化解释,而不能孤立地解释合同某个条款而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整体意思。又如,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集运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分别与分散的货主以及其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订立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此时,其利润来自于其向分散货主收取的运费总价与其支付给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因此,货运代理企业的地位也要结合前后环节的合同来进行体系化的认定。又如,将物流运输服务和电商平台深入融合的货运代理企业电商化趋势也快速发展,货代电商平台的地位需要结合其与托运人以及实际物流供应商分别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来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到底是居间中介性质的平台,仅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扮演一个中立提供服务的角色,还是系开展自营业务的,直接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与托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甚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来往并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意思表示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因此,法官在解释存在争议的合同时,还应当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用目的解释可以检验、印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适用结果的合理性。适用目的解释应注重目的决定内容,内容服务于目的的相互关系。首先,从合同内容本身,结合缔约背景和合同已履行情况,探求当事人的目的,了解其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追求的目的;其次,根据合同目的澄清条款内容,确定最有利于合同目的的解释;最后,从当事人角度反观最有利的解释结果是否明显偏离订立合同时的期待。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实践中,目的解释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了普遍肯定。合同双方更关注的是订舱、报关等辅助运输的货运代理事项,还是更为关注货物运输或组织货物运输的内容,如运价问题、货物运输的时效问题、无法按约交付的损失赔偿问题,即委托人的期待利益,是期待货物从起运港运输至目的港、到达目的港之后的清关、提箱、拆箱、仓储及配送至指定海外仓的全程运输服务,还是仅期待一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等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服务,又或者说两者兼而有之,均是在判断纠纷性质中适用目的解释的重要关注内容。



(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交易和生活习惯来对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将交易习惯定义为:1. 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2.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主张通过交易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含义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以及交易习惯的内容。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习惯的理解选择某种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人民法院对交易习惯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交易习惯必须合法;交易习惯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经常使用该习惯做法。


在货运代理企业仅从事订舱等辅助性事务的传统货运代理模式下,货方可根据货运代理企业所转交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救济权利。但在跨境电商物流的货运代理实务中,运输的标的往往为小包裹,常见的多为数个纸板箱的货物,远不足以满足一个集装箱的仓容。货运代理企业需将揽收的多个货主的货物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出运,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或船公司订舱。因一个集装箱内可能装载数十乃至上百家货主纷繁复杂、不同种类的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出于经济效率尤其是通关便利考虑,往往不签发任何运输单证,由此导致货主原本可凭提单等运输单证向包括船公司等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运输合同救济路径事实上无法行使。另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受托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跨境电商物流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业务自身特性(主要是为了通关便利)往往不主动披露与运输环节有关的信息,如货物出运所装载的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相应报告义务无从实现。以上都说明,伴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货运代理领域的习惯做法或交易惯例也有所变化,该交易习惯的变迁能否被认定为习惯做法,以及该习惯做法在认定合同性质中的作用均应引起足够重视。



(五)其他参考性的解释方法


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谓的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还原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合同历史的方式来探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比如,在解释合同书最终版本中的有争议条款时,可以查阅合同书草案,根据条款删改演变情况查明或者推断条款的意义。合同书草案之外的交易文件,如谈判纪要、备忘录、交易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参考的资料,甚至缔约磋商过程中发生的可被证明的口头交流也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历史解释的参考。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理实践中,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针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相应约定确属不一致的,如货运代理企业在货物运输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参与程度与合同约定有所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也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或补充,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比如,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可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实际履行行为主要包括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运输单证,在起运港对受托货物进行包装、熏蒸、拼箱等,将受托货物仓储在其控制的仓库中成为仓储人,货物到达海外仓后对受托货物进行拆箱、分拣、贴标签、上架、配送、仓储等服务。根据上述不同履行行为,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仓储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故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理中,应全面审查合同文本以外的文字资料、履行行为等,比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业务单证、付款记录、相同主体之间类似业务往来等,均可作为认定合同真意的参考依据。



(六)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填补有关意思表示的漏洞。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实际上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解释中起统领作用,并应贯穿于合同解释的全过程,但作为解释方法而言,应于最后适用,去加强和印证通过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的结果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实践中,依据诚信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 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应当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坚持公平原则。虽然合同条款有明确文义,但以该文义来界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导致实质上的失衡,则有必要通过强调诚信原则,对这种明确的文义予以矫正。2. 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存在合同漏洞时,法官需要考虑一个合理的、诚实守信的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作出意思表示,以此来填补合同的漏洞。3. 法官应注重释明权的行使。比如,拟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当事人认识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或将该合同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以此方式实现释明目的。



结语


目前,跨境电商正在从外贸新业态转变为外贸“新常态”,由此带来的海上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模式也面临转型和重塑。此类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涉及合同性质、迟延交付认定、赔偿条款效力、区段法律适用、留置权及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诸多方面,其中尤以合同定性系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及前置问题。合同定性作为沟通事实与规范的一项重要技术性中介工具,能够将纷繁芜杂的合同构造加以归纳和抽象处理,方便法官将合同涵摄在特定规范之下。故运用好合同解释理论解决好合同定性问题,能更好地体现以问题为导向,提升海事审判针对性和场景意识,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促进海上货运代理及跨境电商物流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介绍


张姗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审理的案件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并多次在上海法院“三个一百”评比中获奖。执笔的论文获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论文二等奖,执笔的《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2019》获评2019年上海法院十佳司法建议。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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