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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经济合同的种类》,(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2 15:48

手把手教你写《经济合同的种类》,(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经济合同种类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主题:在写作之前,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即经济合同的种类。确保文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避免偏题。
2. 突出重点:经济合同种类繁多,要抓住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合同进行阐述。在文章中,要突出这些重点合同的特点、适用范围和签订注意事项。
3.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作文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在写作时,可以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
a. 引言:简要介绍经济合同的概念和作用,引出本文要探讨的经济合同种类。
b. 正文:详细阐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包括合同名称、特点、适用范围、签订注意事项等。
c. 结论:总结全文,强调经济合同种类的重要性,以及对实际应用的价值。
4. 举例说明:在阐述经济合同种类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
5. 严谨用词: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用词准确、严谨。对于合同名称、特点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无误。
6. 规范格式:按照作文要求,规范文章格式,包括标题、段落、标点等。
7. 逻辑严密:在论述经济合同种类时,要保证论述的逻辑严密,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观点不清的情况。
8. 注重语言表达:作文的语言要简洁、

调解的主要类别以及常见调解组织(含对金融行业调解的思考)


我国调解体系呈现出自治与专业并存的特征。人民调解维系着基层社会的“熟人伦理”,行政调解依托政府权威高效化解矛盾,司法与仲裁调解赋予纠纷解决终局性,另外一些新兴的调解方式等。

本文主要对四类主要的调解类型进行梳理如下: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最基础、最普遍的调解形式,根植于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人民调解法》,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中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常见问题。例如,两位村民因宅基地边界争执不下,村委会的调解员会召集双方实地勘察,结合村规民约提出划分方案。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调解逐渐向专业化延伸,金融、医疗、知识产权等领域成立了行业性调解组织。上海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便是典型代表,专职调解员由律师、退休法官和行业专家组成,专门处理银行理财亏损、保险理赔争议等复杂纠纷。

这类调解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获得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在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中,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常见民间纠纷。
  • 联合调解委员会:由多个基层调委会联合组成,处理跨区域或复杂纠纷。
  • 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街道或乡镇层级的调解机构,通常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针对特定领域设立,如金融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物业纠纷等。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优势的重要抓手,是指由行政机关主导,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行为。

行政调解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基层政府调解,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特定行政机关调解,如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纠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消费纠纷等。三是联合行政调解中心:多个部门协同建立的调解平台,如海关纠纷示范点等。

但是,部分领域存在“调解与执法混同”的争议,例如环境纠纷调解中,企业可能因担心行政处罚而被迫接受调解方案,这需要行政机关更清晰地区分监管与调解角色。

行政调解的依据包括《行政复议法》和行业单行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被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调解职能,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在设立之初,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定位是在于“监管”而非“解纷”。

以下是对行政调解的梳理:

部门/机关

具体案例

法律依据

典型机构/场景

公安机关

两车轻微剐蹭,责任划分及赔偿争议,交警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中心

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纠纷,市监局调解促成退货或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12315投诉中心、市场监管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员工因工资拖欠与企业争议,劳动监察大队调解督促补发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生态环境部门

居民因工厂废气排放投诉,环保局组织调解促成企业整改或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9条、第47条

环境纠纷调解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门

村民宅基地边界争议,乡镇自然资源所调解明确权属。

《土地管理法》第14条

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

卫生健康部门

患者因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调解,卫健委组织专家协商赔偿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教育部门

家长因校园伤害事故与学校纠纷,教育局调解确定责任分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

校园纠纷调解中心

知识产权局

企业因专利侵权争议,知识产权局调解达成许可或赔偿协议。

《专利法》第65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

乡镇政府

村民因宅基地排水冲突,乡镇综治办联合村委会调解协商方案。

《人民调解法》第34条(结合基层政府职能)

乡镇综治中心、村级调解委员会

多部门联合调解

跨境电商商标侵权被海关扣留,海关联合市监局、知识产权局调解和解放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1条

自贸区联合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三、司法调解

由人民法院主持,属于诉讼内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体现了“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司法调解书一经签署即具备强制执行力,这种“一槌定音”的权威性使其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司法调解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度要求。

司法调解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 法院调解: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婚姻家庭、劳务合同、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可直接强制执行。
  • 诉调对接机制: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作,通过委托调解或联合调解化解纠纷,减少诉讼压力。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常见于商事领域,尤其在涉外纠纷中优势明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庭“优先调解”,许多国际贸易合同争议通过调解实现双赢。例如,一家中资企业与欧洲供应商因设备质量问题僵持不下,仲裁员在技术鉴定基础上提出“部分退款+保修延期”方案,避免了企业长期诉讼影响生产。

一些大额的经济纠纷也会使用仲裁调解。厦门仲裁委专门制定了《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可以解决以下争议类型:(一)借贷;(二)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与追偿;(三)信用卡;(四)担保;(五)同业业务;(六)典当;(七)融资租赁;(八)证券;(九)期货交易;(十)保险;(十一)票据;(十二)信用证;(十三)信托;(十四)保理;(十五)金融衍生产品;(十六)资产管理产品;(十七)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八)其他。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可通过法院直接执行,同时仲裁的保密性也保护了企业商誉。

不过,仲裁机构收费较高,对小额纠纷的适用性较弱,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的一般是处理商事、大额经济合同等经济纠纷。以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标准(除了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费外,申请仲裁时,每案还要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四大调解类型对比表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的调解组织一般属于第一类人民调解中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遵守《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以及《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7号)的相关规定。

异想天开的思考

为什么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局)都没有被赋予“行政调解”的职能?

个人认为,金融监管部门未被直接赋予行政调解职能,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对金融监管职能定位的审慎考量。

从法律规范层面看,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责集中于规则制定、市场监督与风险防控,其法定权限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界定。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将银保监会的职责限定为“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亦规定证监会的职责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此类条款既未授权监管部门直接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未设定行政调解职能,从立法源头上实现了监管职能与纠纷解决职能的分离。

金融纠纷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分工的必要性。金融消费、投资理财等领域的争议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产品设计、风险分配规则及合同解释问题。例如,资管产品“打破刚兑”后的责任认定、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损失分担等纠纷,既需要法律判断,也依赖对金融业务逻辑的深度理解。若由监管部门直接调解,可能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监管资源需从宏观风险防控转向个案处理,可能削弱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同时扮演规则制定者与争议裁判者,可能引发公众对其立场中立性的质疑。这种角色冲突在国际实践中亦有教训,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多国反思监管机构职能边界,普遍倾向于将纠纷解决职能剥离至独立机构。

从制度设计逻辑看,中国选择构建“监管归监管、纠纷归市场”的分工体系,旨在平衡公共职能与市场自治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通过指导设立行业性调解组织、推动纠纷解决标准制定等方式间接参与,而非直接介入个案。例如,金融监管总局推动各地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证监会支持“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这些组织在监管部门政策框架下独立运作,调解员由律师、退休法官及金融专家组成,既确保专业性,又维护程序中立性。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仍可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通过督促金融机构自查、约谈高管、公开通报等方式推动纠纷化解,形成“投诉—监管介入—转介调解”的衔接机制。

国际经验亦印证了这一分工模式的合理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而是由独立机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局(FOS)负责调解;美国证监会(SEC)将投资者纠纷交由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下属的仲裁机构处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则通过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FIDReC)提供调解服务。此类分权设计既避免监管资源过度消耗于个案,又通过独立程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信力。中国当前实践与之趋同,行业调解组织实际承担了主要调解职能,监管部门则通过规则供给与政策指导发挥间接作用。

综上,金融监管部门未获行政调解职能,是我国法治框架下监管权与裁判权分离原则的具体实践,既符合金融纠纷专业化解决的需求,也与国际主流模式相衔接。通过厘清监管与调解的边界,既维护了监管权威与公信力,也为市场化、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制度安排并非静态。

随着金融创新与跨境争议增多,监管部门与调解机构的协同机制持续优化。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行业调解组织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快速司法确认;北京、深圳等地试点金融纠纷“示范判决+调解”机制,由法院先行作出典型案件判决,再引导同类纠纷参照调解。此类创新在保持监管职能纯粹性的同时,也能够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弹性。只不过,这一类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的机制探索。

用人单位支付的“N、N+1、2N"你真的搞清楚了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在此出现的“N、N+1、2N”,都是在什么情形下支付?今天一篇文章给说明白

先来说说N是什么意思?

N=工龄折算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龄✅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工龄=0.5 ✅满半年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龄=1 ✅入职正好满一年,工龄=1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另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另外提醒过低或过高收入的注意:

1、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讲清楚了N是如何计算的,那“N、N+1、2N"都是在什么情形下区分给付的呢?

一、什么情形单位需要支付N?

篇幅有限,在这无法一一列举,具体看《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38条(劳动者被迫解除)、40条(无过失性辞退)、41条第一款(企业破产重整),以及第44条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

二、什么情形单位需要支付N+1?

就是前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等,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但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也就是N+1.

三、什么情形单位需要支付2N?

除上述所列辞退员工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含因劳动者过失性辞退),单位均需经济赔偿金,也就是2N。

实务中,还出现用人单位支付2N+1或2(N+1),不管是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用人单位也同意支付,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法律并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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