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法的门前 读后感》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4 01:11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法的门前》读后感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理解作品主题:首先,要充分理解《法的门前》这部作品的主题,包括作者想要传达的思想、观点和价值观。这有助于在作文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2. 分析作品结构:在写作过程中,要分析作品的结构,如开头、发展、高潮和结尾。了解这些结构有助于梳理自己的思路,使文章层次分明。
3. 突出个人感受:在作文中,要突出自己阅读《法的门前》时的感受和体会。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观点或感悟,使文章更具个性化。
4. 运用恰当的修辞手法:为了使文章更具表现力,可以运用比喻、拟人、排比等修辞手法,增强文章的感染力。
5. 注意语言表达:作文的语言要通顺、流畅,避免出现语病。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生动性,使文章更具吸引力。
6. 结合现实意义:在作文中,可以将作品与现实生活相结合,探讨作品所蕴含的现实意义。这有助于提升文章的深度和广度。
7. 举例说明:在阐述观点时,可以结合作品中的具体事例或自己的经历进行说明,使论述更具说服力。
8. 保持客观公正:在评价作品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看到作品的优点,也要指出其不足之处。
9. 注意
读《法的门前》
彼得德恩里科在著作《法的门前》第二章法官第一节判断的形成中借由心理学引入了一个观点:
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的。与此相反,判断开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
如果他不能如愿以偿地找到适当地论点,以衔接结论与他认为可接受地前提。那么,除非是一个武断而疯狂的人,他将摈弃这一结论而去寻求另一结论。
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这个观点就像是一束烟花忽然投到我思考的天空之中,我渐渐有些意识到,我有时候的争论,与他人的,好友的,某个网上观点的争论,就像是这个观点所触及的。
我并不是以资料逻辑的三段论引出相关的观点,反倒是我本人先画了一个靶子,然后再对着这个靶子输出。
这一点震撼着我,以至于更多的去读一些批判性的,思考性的书籍,然后让我不断地去突破我原有的思考,在对人说话或者自己做事的时候也能够更圆满些。
我毕竟不想成为那种凝固化的,自以为是的我。
我想要尽可能的丰富些,这样对我好,对我周围也好。
春启新思·读书沙龙 | 法的门前
阅读,乃终身之修行;分享,使智慧生生不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引领青年检察干警感悟思想伟力、涵育书香氛围、凝聚奋进力量,在第30个世界读书日到来之际,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围绕“讲党性比奉献,讲实干比实绩”工作思路,正式拉开“春启新思”读书沙龙活动序幕。大家齐聚一堂,以书为媒,在阅读中拓宽视野、涵养情怀,共话法治初心。下面让我们跟随分享者的视角,感受文字的力量。《法的门前》是以卡夫卡《审判》中的经典寓言基础,深刻揭示了法律与人性的复杂关系。以下是摘录几句核心片段,并附上我个人的感悟:1. “法的门前站着一名守门人。” ——开篇即点明法律的象征性存在:看似触手可及,实则遥不可及。守门人若仅以规则为盾牌,实则是党性弱化的表现。检察官的“守门”职责应以党的初心为指引,警惕沦为冷漠的规则执行者。2. “这道门是专为你而开的,现在我要去关上它了。” ——守门人在乡下人临终前的这句话,暗示法律对个体的终极拒绝。检察干警若因怕担责、怕麻烦而“关门”,便是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背离。奉献精神要求检察官甘当“燃灯者”,为群众照亮进门的路。3.“法的大门永远敞开,但没有人能真正进入。” ——揭示法律的悖论性:它宣称平等,却以繁复的规则筑起高墙。法律的“敞开”需以实际成效为支撑。检察履职不能止于“门开着”,更要通过实干降低门槛、疏通路径,让群众真正“进得去、用得好”。4. 法律不是一座静止的城堡,而是一条流动的河,它的意义在实践中被不断塑造。——此句揭示了法律的动态性与实践性,警示机械司法的危害。5. 真正的法治,是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镜子里看到自己的尊严。——这句话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意义。6. 法律若成为少数人的语言,它的门便永远对大众紧闭。——呼吁司法者破除专业壁垒,让法治触手可及。《法的门前》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法律、权力与人性之间的荒诞角力。守门人反复强调“现在不能进去”,而乡下人耗尽一生等待“被允许进入”的许可,最终发现那道门竟是为自己虚掩的牢笼。反观我国法律体系,守门人象征规则权威,但党性要求检察官超越“被动守门”,成为“主动护门人”。党性不是口号,而是“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守住法律门,更要守住民心门。乡下人一生困守门外,检察官需以奉献精神填补这道鸿沟:奉献的本质是“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让群众感受到“进门有人引、诉求有人应”。卡夫卡笔下的“法”空洞无形,恰似脱离实际的司法教条。唯有将司法程序转化为群众可感可知的实事,方能打破“门内虚无”的荒诞感。乡下人的悲剧在于“等待一生却无所得”,警示检察工作必须以实际成果为标尺:“比实际”不是数据攀比,而是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历史检验”为终极尺度。文字:孙华欣图片:新媒体编审:陈龙复审:徐琳三审: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