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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行纪合同举例》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4 01:50

精心挑选《行纪合同举例》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关于行纪合同举例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概念": - 首先要确保自己对行纪合同的定义有清晰的理解。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法律依据": -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作文的严谨性。
3. "结构清晰": - 作文应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行纪合同的概念和重要性。 - 正文部分详细举例说明行纪合同的具体应用,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签订过程、履行情况等。 - 结论部分总结行纪合同的特点和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4. "举例具体": -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如: - 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行纪合同。 - 行纪人在委托人授权下进行的贸易活动。 -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 举例应详细描述合同的具体条款、交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5. "逻辑严谨": - 举例之间要有逻辑联系,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行纪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 分析举例时,注意阐述行纪合同的法律效力、风险防范等问题。

【高陵检察 微课堂《民法典》61】 第三编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三编  合    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行纪合同?

案例: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酒业公司向餐饮公司提供酒产品,价格为158元/瓶。双方约定餐饮公司多卖的价格归其自己所有,每月最后一天,酒业公司凭提货单按实销结算。几个月后,没结算的货款已经13万元。酒业公司将餐饮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其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属于行纪合同,不是买卖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是行纪合同呢?

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销售合同,实为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955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律师评析


通过梳理大量的司法案例可知,很多案件涉及的合同是由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一旦对某个法律概念错误理解并使用,就可能导致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而合同性质往往与合同主体、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相关。因此,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对于处理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作出判断。

本案中,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销售合同,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每月按实际销售情况结算货款,据此可以认为该合同性质为代销而不是买卖。在代销法律关系中,代销方在收到委托方所提供的商品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并按照实际销售量以约定的结算金额向委托方给付价款。酒业公司是委托人,餐饮公司是行纪人。餐饮公司高于约定结算价款销售的,高出部分为餐饮公司的报酬。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只要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就好。


律师提示


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注意区别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而不是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工作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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