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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4 20:48

写作《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买卖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
2. 房屋产权人必须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具有房屋的处置权。
3. 房屋买卖合同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律师见证。
二、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结构、楼层等基本信息。
2.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使用范围等。
3.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等情况。
4. 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三、合同内容
1.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交付、价款支付、税费承担等。
2. 房屋交付时间、方式及验收标准。
3. 逾期交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买卖双方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5. 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合同签订程序
1. 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确认无误后签订合同。
2. 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3. 合同签订

如我在诉丨房屋买卖起纠纷 情理结合化纷争

原创 邓法宣 邓州市法院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穆志洋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依法依规查明案件事实,用心用情开展调解工作,以情理交融的方式促进纠纷化解。这一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双方矛盾升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小红(化名)与小黄(化名)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小红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小黄,并完成了房屋登记手续。然而,后续小黄在居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便拒绝支付尾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小红无奈将小黄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穆法官受理此案后,摒弃简单就案办案的思路,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的为民理念。为全面、准确地查明案情,他多次驱车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实地走访调查,充分了解双方诉求,仔细核实房屋实际状况。

在调解过程中,穆法官注重将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一方面,他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彼此的难处与困境。经过多次耐心沟通与协调,法官精准找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小红减免部分尾款,用于抵扣被告小黄修缮房屋的费用;被告小黄则一次性支付扣除减免部分后的剩余尾款,自此双方再无纠纷。

该案的妥善化解,是邓州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化解基层矛盾的生动写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涉及较大金额交易,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保持谨慎,注意以下事项:

1. 谨慎签约: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研读每一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纠纷。针对房屋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责任承担方以及赔偿方式,提前规避后续争议。

2. 实地查验:购房前一定要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全面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屋顶漏水、地基沉降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房屋检测人员进行查验并出具报告。若购买的是二手房,还应核实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情况。

3. 诚信履约: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买方则需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若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应及时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维修或协商合理补偿,而非单方面拒付尾款。

4.纠纷化解:发生争议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房屋质量证明等相关证据。

原标题:《如我在诉丨房屋买卖起纠纷 情理结合化纷争》

以物抵债协议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执行异议程序规则解析

----王梦玲、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关键词:执行异议 以物抵债 商品房买卖合同 执行裁定 程序规则

案例摘要

本文深度解析执行异议程序中关于以物抵债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通过阅读,您将明确:1)法院对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裁判尺度;2)企业如何有效规避以物抵债协议中的法律风险;3)面对执行程序中的权益受损时的救济路径。本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当前执行异议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更显意义。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异议裁定中,法院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实质性内容的更改不属于笔误范畴,不能通过补正裁定的方式进行变更,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6日,王梦玲向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资金700万元,后者于2013年6月4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700万元,利息"两分半"。因贵州立翌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双方于2015年6月1日签订房屋抵债协议,约定贵州立翌公司用其开发的钻石广场B栋三楼商业房1565.52平方米作价400万元抵偿给王梦玲清偿借款400万元。

同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购买B栋0-3-0-3-1号、0-3-0-3-2号商业用房,合计建筑面积1565.52平方米、价款3999903元,与抵债协议相符。合同经住建局备案登记,王梦玲交纳房屋维修基金,贵州立翌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梦玲占有使用。

在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与贵州立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播州区全部商业用房,包括王梦玲实际占有的房屋。王梦玲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份裁定:(2020)黔03执异12号裁定驳回王梦玲的异议请求,后又作出(2020)黔03执异12号之一裁定对前一裁定进行"补正",变更了法律依据和裁定结果。

核心争议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以物抵债协议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裁判要点,认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院同时指出,王梦玲未提供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已对账清算的依据,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情况,因此对以物抵债协议、已付购房款及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定。

2. 执行裁定的补正程序是否合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份裁定,第二份裁定以"补正"的名义变更了第一份裁定中的法律依据、裁定结果和救济途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补正裁定实际上是对法律依据和裁定结果的实质性变更,不符合笔误补正的法定条件。

商业主体实务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防范

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企业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明确的对账清算,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防止后续对转化为购房款的金额产生争议。

避免高息借贷风险:房企在民间借贷中应严格控制利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防止以物抵债时因高息问题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实务小贴士:在资金紧张时,房企可考虑将以物抵债与分期付款相结合,既缓解资金压力,又能确保债权人权益,减少纠纷风险。

在房产交付前,应确保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维修基金等法定程序,增强合同效力的对抗性。

金融机构和债权人注意事项

在接受房产抵债时,债权人应全面评估房产状态,特别是查询是否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避免权益受损。

实务小贴士:债权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同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尽快推进产权过户手续,增强对抗第三人的能力。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借款到抵债再到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的全过程,应保留转账凭证、借条、抵债协议、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交付证明等完整证据。

购房者权益保护指南

购房者维权途径

当您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房产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保护自己的权益: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交付手续、保留完整的交易证据。

权益保护要点:定期查询房产是否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面对执行程序中的权益受损,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房产的实体权利。

如遇法院程序错误,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要求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指南

执行异议时效:发现房产被查封后应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权益保护要点:提出异议时应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借款、抵债、购房合同、实际占有等关键证据,增加异议成功的可能性。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根据裁定告知的救济途径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注意严格遵守期限要求。

本案揭示了以物抵债协议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程序规则重要性。您在实践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以物抵债纠纷?对法院对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何看法?您的经验分享可能帮助更多处于类似处境的人找到解决方案。

关联索引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案号:(2020)黔执复53号

审判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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