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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合同侧面盖章叫什么》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5 05:48

写作《合同侧面盖章叫什么》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侧面盖章的注意事项
正文: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盖章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关键环节。然而,有些企业在盖章时,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选择在合同的侧面盖章。这种做法虽然便捷,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探讨合同侧面盖章的叫法,并列举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侧面盖章的叫法
合同侧面盖章通常被称为“侧章”。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会在合同的一侧或几侧盖章,以代替在合同正面或背面的盖章。
二、合同侧面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1. 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若合同主体存在疑问,切勿随意在合同侧面盖章。
2. 核对合同内容
在盖章前,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合同纠纷。若发现合同内容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
3. 确保盖章位置规范
合同侧面盖章的位置应规范,避免过于靠近边缘或重叠。一般来说,盖章位置应位于合同内容的下方或空白处,以便于查阅。
4. 使用正规印章
在合同侧面盖章时,应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印章,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5. 注意盖章顺序
若合同

认签字还是认盖章?签订合同时这些要点特别注意!

在企业经营中,买卖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同时它也充满了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有效识别并防范这些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本期《法律学堂》我们特别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庭的梁春霞法官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王玥律师,他们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分享企业在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佳实践和实用建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考虑到房屋、船舶、网络购物以及特种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故仅就企业普通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进行探讨。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1)是否存在代理权外观,例如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行为人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等等。(2)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例如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熟识程度;在交易之前是否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等等。

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另行授权,即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相对方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担保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王玥律师说,《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其意思是在

此外,有的企业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印章用于签署买卖合同,而另一方急于签订合同没有严格审查,双方起争议后,违约方为了不承担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守约方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

1.尽量订立规范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相对方、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收货人、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保存送货单、收货单、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对账单、发票等,以此佐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2.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经办人、收货人、结算人等,尽量保持收货单上签字的签收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为同一人,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人为同一人。

3.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可能陷入法律风险。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应从“认章”向“认人”转变,即核实行为人(即签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审查对方行为人身份和权限,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进行审查,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

5.代理人身份核实分为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委托代理主要形式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职务代理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签约地点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

6.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类型审查方式,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真伪,例如审查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印章上的字迹是否清晰,所用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是否一致,所用印章种类与合同类型是否匹配等等。

7.双方应诚信订约履约,妥善保管订约履约的材料,注重书面留痕与证据保存。遇到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的,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准确界定买卖合同形态,依法合理解决买卖合同纷争。

记者:周乐

供稿: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编辑:施嘉璐(实习)

初审:陈艺杰(实习)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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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图源网络 侵删)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资金需求,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友人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
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本人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签字,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
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身份,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
法官提醒,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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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潼南法院、重庆高院
编辑:石慧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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