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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工商联络员申请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5 16:57

手把手教你写《工商联络员申请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工商联络员申请书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申请目的": - 在开头明确表达你申请成为工商联络员的初衷和目的,例如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司、提升团队协作能力等。
2. "个人简介": - 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以及与工商联络员职位相关的技能和特长。
3. "职责理解": - 详细阐述你对工商联络员职责的理解,包括沟通协调、信息收集、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
4. "能力展示": - 展示自己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等,可以通过具体事例来证明你的能力。
5. "经验描述": - 如果有相关工作经验,详细描述你在以往的工作中如何履行类似职责,以及取得的成果。
6. "优势分析": - 分析自己相对于其他候选人的优势,如对行业的了解、人脉资源、学习能力等。
7. "学习意愿": - 表达你对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意愿,以及如何快速适应新岗位。
8. "职业规划": - 简述你的职业发展目标,以及担任工商联络员如何帮助你实现这些目标。
9. "团队合作": - 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表达你愿意与团队成员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10. "遵守法律法规": -

市场主体如何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一、工商联络员备案说明

1、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备案。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完成后即可使用联络员信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2、已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工商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

3、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无需进行联络员备案。

二、工商联络员备案(变更)流程

1、用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首页:
http://gs.gsxt.gov.cn/index.html;

2、进入首页后,点击页面下方【企业联络员注册】或【企业联络员变更】即进入联络员备案(变更)页面。

3、用户根据联络员的真实信息如实、全面填写页面上要求备案的各项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完毕。

4、保存后点击【打印】按钮,系统根据市场主体备案填写的信息生成并打印《工商联络员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到辖区分局办公地点提交联络员备案材料,经辖区分局审核成功后,即可完成联络员备案。

联络员备案提交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商联络员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流程图如下:

联络员职责:1、负责本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2、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年报及其他相关信息;3、联络员应了解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九个问题宿迁人必知

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及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纳税人信息确认工作如何进行?

答: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请纳税人关注国税部门通知(电话、短信等),主动配合完成信息确认。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携带:《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营改增后有哪些税收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营改增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改增纳税人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纳税人请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sgs.gov.cn)、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ds.gov.cn)“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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