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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6 19:14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办公续租申请书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 - 确保申请书格式正规,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 - 标题可以写为“关于续租办公场所的申请书”或“续租办公场地申请”。
2. "称呼礼貌": - 在申请书的开始部分,用适当的称呼,如“尊敬的[房东/物业管理部门]领导”或“[房东姓名]先生/女士”。
3. "内容清晰": - 清晰地说明续租的原因,例如公司业务扩展、合同到期等。 - 明确指出续租的办公场所的具体信息,如地址、面积等。
4. "理由充分": - 详细阐述续租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需求、地理位置优势、现有合作关系等。 - 如果有,可以提及续租对双方可能的利益,如租金优惠、长期合作的承诺等。
5. "条款明确": - 明确提出续租的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 如果有特殊要求,如装修要求、设施维护等,也应一一列出。
6. "附件齐全": - 如有相关附件,如原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财务状况证明等,应一并附上。
7. "语言得体": - 使用正式、
东侨幸福佳园公租房开展续租申报
幸福佳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各租户: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宁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幸福佳园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保障对象三年租赁合同将到期,经研究,现开展续租申报和对象审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续租对象
幸福佳园小区3#、4#、5#、8#、9#楼租赁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签订满三年(含三年)的承租家庭。
二、申报条件
续租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间未购买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房产;
(二)家庭人均收入应少于或等于68796元(按照2018年宁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8元的2倍);
(三)租赁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应在东侨工业企业或国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务工且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人员应提供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或派遣证明);
(四)公租房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20万元;
(五)经查未存在有转租行为或租金未逾期6个月缴交的租赁户。
三、受理时间
2019年6月24日至7月15日(工作日内)
四、申报程序
(一)续租申请人按照《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东侨房保〔2017〕5号)文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租房租赁合同前往东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并填写表格后由东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续租对象未存在拖欠租金、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及续租对象未存在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后盖章。
(二)通过东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后的《续租申请表》,提交至各社区收件,并附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各社区在收件时间截止后将材料统一报送东侨社区管理中心,汇总、核实后东侨社区管理中心报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东侨社区管理中心材料后,提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东侨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联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盖章确认后信息反馈东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五)经联审部门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东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其发放准租证。
(六)获得准租证的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与东侨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五、申请材料
(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一式一份;
(三)无房证明原件(户籍在宁德市区除外);
(四)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证明;
(五)原以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对象,应提交保障期间三年连续未中断的养老保险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应提供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或派遣证明);
(六)因离婚减少家庭成员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减少人员的退出声明;
(七)因死亡减少家庭成员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八)因结婚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因生育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供新出生人员的出生证或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外)退出申请的,提供退出声明;
(十一)提交申请表时,需提供原租赁合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以供核对。
六、允许家庭成员变化的几种情形
(一)续租家庭变更申请人的,变更原因必须是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应由原承租家庭申请人的配偶作为新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孤儿除外);
(二)属于新增共同申请人的,变更原因必须是结婚或生育,新增的共同申请人身份必须是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
(三)续租家庭成员离婚的,必须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判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住房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成员、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四)续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必须主动申报,其他家庭成员须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成员、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五)续租家庭成员身份是申请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不得申请退出;其他已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续租家庭意愿,申请退出。
七、其他
(一)存在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符合续租条件或合同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续租的,取消续租资格,收回房源。未进行续租的应主动配合相关单位搬离现住公租房,拒不退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未尽事宜按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3—2986861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3—2878881
宁德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3—2967326
宁德东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3—2357906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兴社区
联系电话:0593—2936456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兰亭社区
联系电话:0593—2936926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新村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561138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门山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818858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803339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兰溪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811568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352801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750399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966566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利社区
联系电话: 0593—2936566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4日
来源:东侨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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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房要如何申请续租呢?
我来告诉你!
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2.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3)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4)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6)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7)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8)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11)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承租家庭人员变更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变更。因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变更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变更申请人。变更后新的申请人应为原申请人的配偶,若原申请人没有配偶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
(2)新增共同申请人。因结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新增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原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家庭成员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家庭成员退出手续:
①承租家庭成员离婚且保障房归属明确的,应当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司法判决(裁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②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办理续租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2)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②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必备材料予以说明。如: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其中,属于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还须提供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或退出声明)等;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成年共同申请人办理承租家庭成员退出的,应提供个人退出声明。
交表时,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以供核对,如属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还须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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