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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7 16:14
写作核心提示:
印刷设计合同是保障印刷设计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在撰写印刷设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注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双方真实、准确。
2. 合同签订人应为有权代表双方签订合同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
二、明确设计内容
1. 详细描述设计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设计风格、尺寸、颜色、素材等。
2. 明确设计项目的数量,如设计数量、版次等。
3. 确定设计作品的用途,如广告、宣传、包装等。
三、明确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明确设计费用总额,包括设计费、修改费、印刷费等。
2. 约定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3. 约定支付时间,如设计完成后支付、设计验收合格后支付等。
四、明确交付时间及方式
1. 明确设计作品的交付时间,如设计周期、修改周期等。
2. 约定交付方式,如电子版、纸质版等。
3. 约定交付地点,如指定邮箱、快递等。
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1. 明确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
2. 约定设计作品的使用范围,如仅限甲方使用、不得转授权等
装修公司要价高,业主想减项目,竟被要求缴纳该项预算费用的50%作为减项费。工商部门调查,该装修公司自行设计的合同中存在的“减项费”,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责任,涉嫌合同违法。专家提醒,要提防一些不良装修公司在装修合同上做文章,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要拒绝签字,及时举报。
窝心经历: 要减项时才发现 合同上有减项费
近日,市民姜先生购买的新房正式交付。比较了多家装修公司后,他最终选择了位于青岛李沧区的一家规模较大的装修公司为新房进行装修设计及后期施工。谈好价格后,姜先生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由于合同内容较为繁琐和细碎,他对具体条款并没有仔细阅读。
装修工程启动后,姜先生发现该公司关于木工施工的报价过高,就想找其他装修公司进行木工装修。于是,他提出不需要该公司进行木工装修,要求退还这块费用。谁知,装修公司告诉他,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甲方(消费者)如要求减项,须向乙方(装修公司)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就是说,姜先生减项的话属违反合同,需要缴纳项目款的50%作为“减项费”,只能退还50%的木工装修费用。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不良装修公司在装修合同上做文章,把“减项费”换成“违约金”“损失费”或“管理费”等说法,有些首次装修、缺乏经验的消费者认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了,只好履行合同。
工商说法:减项费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针对姜先生的投诉,李沧区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装修合同文本并非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而是该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的合同,其中确实存在“减项费”的规定。除“减项费”外,合同中还存在多款排除该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装修要交钱,不装也要交钱,算不算乱收费?”针对消费者的疑问,李沧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减项费”属于承包方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最终,在调解下,装修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姜先生木工装修费用,执法人员将对于该公司涉嫌合同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尽量将装修的质量标准,建材的规格、质量、价格、付款方式、施工期限等逐一了解清楚。如有异议或不明之处,应提前询问,了解清楚含义。如有需要可以增加条款,切忌稀里糊涂签字认可。若发现“霸王条款”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装修陷阱多 消费者要注意
执法人员介绍,除了装修公司在合同上做手脚外,还有消费者反映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差、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施工者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选择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固定营业场所、能出具合格票据的正规装修公司。”执法人员提醒,房屋装修中陷阱多,切忌贪图便宜在路边召集马路游击队施工,若对方无执照、无资质,保修无法保证,出了问题无处申诉,也无法追究。
选购材料时,若消费者自购材料,建议到规模大、信誉高的市场或商店购买。少数施工方会通过介绍或推荐消费者去购买材料而收取回扣;有的施工方还会多开材料,少用多买,剩下的材料被拿走退货谋取利益。如果是包工包料,要注意施工队在用料数量、用料品牌上做文章。
而在付款时,不要提前支付或未验收前一次性将全款付清,要分期分批付款或按完成的项目,逐项支付。还要扣留一定比例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后付清。
前一段时间,在南方城市工作欲在济南买房的赵女士交付购房定金后不再想买,欲想退回定金,开发商拒绝了赵女士返还购房定金的要求,为此引发诉讼。
基本案情
赵女士欲购买济南东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楼盘房屋,并于2020年8月27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交纳2万元定金。赵女士本应在9月3日前赴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赵女士因与丈夫就该房屋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于9月12日才前往售楼处,而且到售楼处不是签约而是要求开发商解除《房屋认购书》并退回定金。赵女士对开发商给出的理由是商品房购买合同有多处加重购房者义务和免除开发商义务的条款,要求予以修改,但是开发商表示该合同为统一印制合同,不能修改,并表示逾期不签,该房就会卖予他人。双方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赵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元定金。
开发商辩称,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成立并生效,赵女士逾期未履行约定义务,公司依法解除《房屋认购书》,不予退还赵女士支付的定金2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过错在于对方,因此赵女士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恳请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开发商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由双方盖章或签字捺印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明确约定:“(3)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双方将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定金、房屋另售、不再另行通知且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条款已经进行了加粗斜体处理,尽到了提醒义务。另,赵女士应于2020年9月3日前赴售楼处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于2020年9月12日才前往售楼处,且未与开发商达成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致意见,赵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开发商就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赵女士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因房价的下行趋势,消费者“退房”行为频发。严格界定房地产交易双方在签订了预约合同之后,却未能最终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责任就至关重要。本案中赵女士主张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定金予以返还。定金罚则条款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订立预约合同后,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但根据本案双方举证的情况,赵女士商讨合同条款的行为发生在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之后,即赵女士出现违约行为在先。对赵女士返还定金请求的驳回,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守约,是一份有温度、有力量的公正判决。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来源: 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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