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包厨房的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7 18:17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关于包厨房的合同作文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同标题":
- 明确合同标题,如“厨房承包合同”。
2. "双方基本信息":
- 承包方(甲方)和被承包方(乙方)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合同目的":
- 明确说明合同签订的目的,即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厨房的具体事项。
4. "承包内容":
- 详细列出厨房承包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厨房设计、装修、设备安装、维护等。
5. "承包期限":
- 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日期。
6. "费用及支付方式":
- 详细列出承包费用,包括总价、分阶段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7. "质量要求":
- 明确厨房承包的质量标准,包括材料、工艺、验收标准等。
8. "违约责任":
- 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责任。
9. "争议解决":
- 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合同生效条件":
- 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支付定金等。
11. "附件":
- 如有相关图纸、设计文件、
厨房承包合同风波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美食餐厅即将开业,两名老板再三筛选后与厨师王晋江签订了餐厅厨房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后,王晋江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资金展开筹备工作。谁知,餐厅仅营业3个月,王晋江就收到了餐厅老板发出的解约通知,这不仅打乱了王晋江的计划,也让他的前期投资付诸东流。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案起缘由单方解除合同 起诉至法院去年5月,位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的江季手抓美食餐厅在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后,餐厅老板张升便与合伙人张刚紧锣密鼓地筹备开业事宜。两人经过一番筛选,最终选择了有西北菜掌勺经验的厨师王晋江,由他承包餐厅的厨房。随即,张刚与王晋江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约定将厨房承包给王晋江,承包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月工资为6.5万元,每月发放的工资为次月工资。合同签订后,王晋江和他的团队进驻餐厅,投入到开业筹备中。餐厅开业后,王晋江带领团队每日忙得连轴转。然而,3个月后,张升却通知王晋江解除承包合同,不让其继续承包厨房。突如其来的通知,让王晋江措手不及。合同解约了,张升、张刚还欠他9.5万元承包费,以及工服费1200元。王晋江认为,餐厅老板无故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但张升、张刚拒不支付承包费,两人认为解除合同一事不存在违约责任。无奈,王晋江将张升、张刚两人起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簿公堂两名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024年11月13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原告王晋江诉称:“我与张刚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承包费每月6.5万元,合同约定了承包费、承包期限以及违约金等重要内容。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2024年8月30日,张升、张刚却通知我停止工作,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只履行了3个月,承包费19.5万元,他们已支付10万元,尚欠9.5万元及购买工服费1200元。”被告张升、张刚辩称:“解除厨房承包合同是因为王晋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承包餐厅厨房期间正处于旅游旺季,本来餐厅能够借助旅游便利盈利,但因为王晋江经常与后厨人员喝酒、上班时偷懒、做的菜品口味太差,导致客户投诉的情况太多,餐厅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无奈之下才通知王晋江解除承包合同,故餐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询问,原告王晋江表示自己在餐厅开业之前进行了筹备工作,故承包期应从2024年6月1日计算至当年8月29日,承包费合计19.65万元,扣减张升已经支付的10万元,张升、张刚还应支付9.5万元。被告张升辩称:“认可已支付10万元承包费的事实,但餐厅实际于2024年6月20日开业,开业之前王晋江有进行筹备工作,而这项工作只需要一两天就能完成,故开业之前不应计算承包费。8月29日告知王晋江不用继续上班,之前并没有通知,愿意承担工服费420元,其他费用与餐厅经营无关,我们不应该承担。”法槌落定9.5万元承包费仍需支付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厨房承包合同系被告张刚与原告王晋江签订,但本案事实是王晋江实际在江季手抓美食餐厅从事后厨工作,餐厅经营者张升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与张刚是合伙关系,张升知道签订的承包合同且实际向王晋江支付了承包费,故合同实际履行主体为原告王晋江与张刚、江季手抓美食餐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张升、张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庭根据两名被告提出的原告王晋江在上班时喝酒、菜品太差引起客户投诉等抗辩意见,审查了被告张升提交的光盘资料。经审查,无法证实后厨人员在上班时喝酒,也无法证实客人因菜品太差进行投诉。综上,两名被告正常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予以采纳。从涉案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来看,如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结清乙方所有工资并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被告张升,其明确认可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故江季手抓美食餐厅未按合同约定通知王晋江提前解除合同确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两名被告提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法庭对原告王晋江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部分进行了审查。首先,从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来看,具有参照劳动合同领域相关规定的性质,但从涉案合同条文及张升签署笔录的表现能够看出本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本案也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故对餐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而对王晋江一方提前解除不做任何限制似有权利义务不对等之嫌。其次,合同约定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6.5万元,该金额实际上是王晋江在合同被解除后享有的期待利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晋江因两名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其丧失了与其他主体签订承包合同并获得对等利益的机会。因此,法庭综合全案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基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法庭酌情认定,两名被告应向原告王晋江支付6.5万元之30%的违约金,即1.95万元。关于剩余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认定,关于剩余承包费计算时间节点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的承包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并非按天发放,且合同也载明乙方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营的情形下可自行安排人员休息,在此前提下,结合王晋江在餐厅开业前进行筹备工作的事实及两名被告未举证证明王晋江实际上是6月25日才进场的情况,承包费仍应自 2024年6月1日开始按月计算至合同解除的8月,合计19.5万元,扣减已支付的10万元,两名被告需支付原告王晋江9.5万元承包费。除此之外,原告王晋江向法庭主张的工服费1200元,但证据显示工服费实际为420元,因两名被告认可且王晋江购买工服也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法庭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原告王晋江对其主张的其余780元费用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两名被告应向原告王晋江支付工服费420元。今年1月7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2条、第566条、第567条、第577条、第579条、第58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45条、第147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两名被告向原告王晋江支付剩余承包费9.5万元、违约金1.95万元、工服费420元,合计11.4920元。(文中人名及餐厅名均为化名)
编辑:施晨
自建房承包合同
自建房业主(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自建房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某某自建房项目工程的包工包料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1、承包工程范围: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2、承包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按业主要求定位放线、挖基础土石方、浇筑混凝土、砌筑砖、制作安装钢筋模板、内外墙抹灰、外墙贴砖、屋面防水盖瓦、厨卫防水、女儿墙施工、室外散水、散水沟、楼梯间栏杆、铝合金窗户安装、水电预埋安装通水通电、室内外脚手架搭拆等等。3、承包单价:按签订合同时国家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元/m2(大写:)。
第三条 工期进度和工程款支付1、乙方自甲方通知正式进场施工之日起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包括天气等各类不定性因素),尽量提前。2、计划开工时间:根据甲方要求。3、工程款支付:基础完工后支付合同预估总价的10%,主体结构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预估总价的60%,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及相关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预估总价的90%,余下部分待甲乙双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3%质保金在质保期2年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按甲方要求,达到国家、省、市规范标准验收合格。2、基础埋置深度≥1m,且必须置于持力层上,嵌岩深度不低于30cm。3、基础必须设置条形基础、±0.000处地圈梁,构造柱置于基础垫层之上。4、混凝土标号要求:基础垫层:C15条形基础、地梁、圈梁、构造柱、现浇板、门窗过梁:C25悬挑梁、悬挑板、挑梁:C30一层地坪、屋面刚性混凝土层:C205、砂浆标号要求:基础砖、女儿墙:M7.5水泥砂浆主体结构:M7.5混合砂浆6、钢筋配置要求:
条形基础:Φ12纵横间距@180
构造柱、地圈梁、圈梁:4Φ16,Φ8@100/200
悬挑梁、挑梁:6Φ25,Φ10@100
现浇板:Φ8@150双层双向设置
门窗过梁:4Φ12,Φ8@200
7、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得低于240*240,砌体墙必须按规范留置马牙槎,地圈梁、圈梁截面尺寸不得低于240*200,悬挑梁、挑梁截面尺寸不得低于240*350.
8、水电预埋安装按甲方现场要求施工。
9、楼梯间栏杆安装高度≥900,女儿墙砌筑高度满足上人屋面安全要求。
10、室内净高度3.8m。
第五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确保现场无任何大小安全事故。2、一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自身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4、乙方必须为所有工人购买保险,加强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中途退场按乙方完成的成品合格工程量的50%结算。2、乙方食宿自理。3、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方搭接,费用包含在承包单价内。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督指导,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责任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罚款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6、已竣工工程未验收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七条 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工程质量按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若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乙方必须整改至符合标准,并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2、乙方必须按约定在甲方计划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承包工程。若不能按计划完工或导致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或甲方工程总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3、乙方未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或在自有务工人员的综治管理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的;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或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的(劳务分包除外),应向甲方支付 50000 元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7、若乙方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甲方的安全、进度、技术和质量等要求,且经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以所完成成品合格工程量的 50% 结算。8、乙方有其他的违约行为或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第八条 不可抗力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 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 乙方(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