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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8 06:11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收养工作总结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总结目的:首先,要明确这篇工作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反思不足,还是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成果。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总结的重点和结构。
2. 突出工作重点:在总结中,要突出收养工作的重点,如收养流程、政策法规、困难与挑战等。确保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收养工作的核心内容。
3.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工作总结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收养工作的背景和目的;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工作过程、成果和不足;结尾部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 客观公正:在总结中,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收养工作的成果和不足,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存在的问题。避免夸大或贬低工作成果。
5. 数据支撑:尽量使用具体的数据和案例来支撑总结内容,使总结更具说服力。例如,收养人数、成功率、政策执行情况等。
6. 反思与改进:在总结中,要深入反思收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7. 语言规范: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8. 格式规范
面对情感和法律的抉择,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或许是许多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团圆后面临的一大纠结。
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和失散多年的儿子团圆,给这段长达14年的“寻子记”画上了句号。而团圆之外,关于拐卖儿童事件中“养父母”的讨论仍在持续。
一些网友表示,“养父母”将孩子健康抚养长大情理上应给予法律宽恕,以免伤了孩子的心;更多网友则呼吁要对其实施法律制裁,以避免更多“悲剧”的重演。
在拐卖儿童事件中,法律究竟如何看待被拐儿童所谓的“养父母”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近日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对此展开了法律分析。
法律如何“定罪”?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作出上述法律判定的过程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
常莎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1997年被写入《刑法》,当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后来在2015年《刑法》修正时,该规定被进一步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常莎指出,此次修改,将原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变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从源头让社会意识到该项行为的违法性。”常莎说,“如果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的,分别按照相应罪行进行处理,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养子情感意志如何考量?
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若相关证据确实显示“养父母”参与了收买环节,他们或面临上述法律制裁。但具体判罚轻重如何?实际执行情况也需结合法律和现实情况。
常莎指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孙海洋的儿子孙卓是在2007年左右被拐卖,根据2007年当时的《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未修改,仍适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如果孙卓‘养父母’符合上述情形的,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常莎说。
但上述判罚还需结合现实的情况综合来看,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0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常莎分析指出,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其亲生儿子孙卓的态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用于评估其“养父母”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最终给予合适的量刑,但并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需要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判,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罪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类案件为公诉案,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常莎说,这也意味着孙卓不支持起诉仅能代表其个人意见,不会因为孙卓不支持起诉而导致不起诉的情形。
法律支持“买卖同罪”吗?
在《刑法》中,法律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区分定罪的。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处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区分,是因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买卖同罪’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法律上还是将两种行为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不同的刑罚。”常莎说。
但“买卖”是否同罪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常莎指出,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方在收买前与他人共谋或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则会涉嫌触犯《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此时的“买卖”是同罪的,但也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合适的刑罚。
她总结指出,2015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已被修改,由最开始的存在免责条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更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责条款被删除,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这也体现了国家严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
如何考量“孩子是弃养的”?
面对外界质疑声,养母则提出孩子是离异家庭弃养的说法,法律又该如何考量?
常莎表示,该说法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并非完全符合被收养条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符合哪一种收养条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所以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儿童的,也需要是有合格的送养人进行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收养离异家庭弃养子女的,也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所以仅提出孩子是离异家庭弃养的说法并不能影响案件处理,需要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是合法收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该说法不能成立,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常莎说。
如何看待双边“父母”关系?
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母,一边是含辛茹苦的“养父母”。如何平衡好双边“父母”的关系是不少被拐儿童面临的苦恼。如果孩子选择回归原家庭,孙卓与“养父母”的关系该如何界定?是否还有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若孙卓决定不回归原家庭,他还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对此,常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她指出,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违法行为,且从目前相关报道来看,“养父母”也未对收养孙卓办理收养手续,所以孙卓无论是否选择回归原生家庭,目前孙卓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都不成立,孙卓无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都需对亲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刘亮)
来源: 国是直通车
上周末,蒋诚(化名)回到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王家滩村的“娘家”,给“妈妈”曹丽琼讲了不少自己供职的二手车市场的故事,曹丽琼听得津津有味。
20年来,曹丽琼先后养育了31个福利院的孩子。蒋诚是她抚养的昆明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第一个寄养孩子。她很喜欢这份“全职妈妈”的工作,“有成就感和幸福感”。
2000年10月,曹丽琼第一次听说一个全新的职业:家庭寄养。
带来这一全新概念的是昆明市儿童福利院。
福利院选中的王家滩村,距离昆明约70公里。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这里因满山的硫矿、铁矿而繁荣热闹。后来,随着资源开采枯竭,钢铁公司撤离,王家滩渐渐沉寂宁静,曾经在矿厂工作的村民,只能在不多的田地上耕耘。
这个村交通便利、经济发展中等、民风民俗较好、有闲余的劳动力。虽然地理上福利院与寄养儿童是分离的,但寄养儿童的监护权属于福利院;福利院对农村的环境、卫生、知识水平和教育理念提供指导、监督。福利院和寄养家庭可以共同为孤残儿童制造一个有别于农村又扎根于农村社区的新环境。
这一从未听说过的工作,引起了村民们的怀疑和猜测,认为是“儿童福利院把没有依靠的孩子放到农村人家中,把抚养责任转移到村民身上”“将儿童丢弃于村里,置之不理”。
为了让村民信任儿童福利院,福利院把村民们请来,让他们亲眼看看福利院的工作、环境以及儿童在这里的生活状况,让他们了解将与他们合作的是怎样的机构。
当年46岁的廖学仙记得,“村干部说要为福利院的娃娃找父母,我们害怕有残疾的娃娃,不敢答应”。后来,村干部带他们去福利院,“让我们去抱抱那些娃娃,去了之后就不怕了。”
王家滩村党总支书记王炳能是第一批接收孤残儿童的寄养家庭,廖学仙等5家农户也加入了进来。廖学仙接收的5岁男孩腿有残疾,天天晚上疼得哭,廖学仙从山里挖来草药和着酒为他的腿消炎。两个月后,竟治好了他的腿疼病。
在镇政府的支持和村干部的带领下,更多家庭参与进来。
曹丽琼是王家滩村第二批接收寄养儿童的家庭,那年她32岁。
虽然当时已经有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但她不知道给婴儿泡奶粉的水温要控制在40°C。福利院规定儿童要吃定额定量的营养餐。煮营养餐的米要先泡半小时,再用骨头汤煮,煮到稀软时,放入切碎的蔬菜,待要起锅前,再加入新鲜肉末。
“我自己的孩子从没吃过营养餐。”曹丽琼说,过去把罐头里的肉剁一剁,拌着饭就喂给孩子吃了。
“把儿童寄养到农村家庭只是工作的开始。”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寄养科科长吴发顺说,虽然选中了寄养点,但村里的环境与他们的要求相去甚远:人和牲畜生活在一个院子,苍蝇蚊子乱飞,村里巷道、路上全是牛屎狗粪,一到下雨天,雨水粪水满村淌。
寄养工作开始的那些年,吴发顺和他的同事们大部分时间都待在村里,教村民整治村里的环境卫生,以及刷锅洗碗、整理房间等生活琐事,以便给寄养儿童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和卫生环境。
作为寄养儿童的监护人,福利院在为孩子们寻找寄养家庭时十分慎重:申请寄养的家庭必须是双亲,没有传染病、没有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家里要有厨房、卫生间以及孩子居住的卧室;通过实地审核后,将儿童与家庭人员的性别、年龄、经验、身体状况等进行配对;寄养前要对寄养父母进行儿童启蒙教育、儿童心理、生理发育、残疾儿童康复、矫正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让他们学习较为先进的保育康复理念;设立3个月适应期,3个月后进行评估,合适的家庭签订合约后会获得福利院支付给每个孩子的生活费1800元,寄养劳务费500元;建立以福利院为中心,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共同参与的监护网络,对寄养家庭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被扣分的寄养家庭将被扣除相应的劳务费用甚至取消寄养资格;寄养儿童生病做手术,费用全部由福利院承担;正常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就终止寄养,接回福利院就近入学。
“农村家庭寄养不是扶贫,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孩子利益来考虑的。”吴发顺说。
有智力障碍的老斌(化名)来曹丽琼家时,只有6岁。曹丽琼教他穿衣穿鞋、洗脸刷牙。他慢慢学会了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拿簸箕扫帚和清洗拖把、倒垃圾、给村里的奶奶送东西,扛着浇水的长勺跟着妈妈下地干活,田里砍下来的白菜,由他背回家。
曹丽琼家里还有一个13岁的女孩阿霞(化名)。阿霞是盲童,有听力,却不会说话。曹丽琼带着阿霞住一个屋,丈夫和老斌住一屋。从早到晚,曹丽琼不敢离开两个孩子,买菜都带在身边。
每天早晨7点,丈夫做好早餐便外出打零工,曹丽琼把两个孩子收拾干净,母子3人吃了早餐便到村里的儿童资源中心做康复训练和认知教育。
儿童资源中心是闲置已久的村小学校,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投资40多万元将村小改造成康复基地,修建了儿童游乐设施、篮球场。村里寄养的孩子来这里接受康复治疗、特殊儿童教育、医疗巡诊、预防接种等。
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副院长赵春仙介绍,近年来,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收容的残疾儿童不断增加,已占收容总数的90%以上,这些儿童残疾程度重,残疾种类多样、复杂。在10多年农村家庭寄养的经验上,福利院制定了新的寄养规划:由普通家庭寄养转向专业化家庭寄养和社区康复。
福利院在各寄养点先后分别投资数十万元,为寄养儿童新建了进行个体功能训练的儿童资源中心。福利院的医生、护士、康复师、特教老师、社工等专业人员每周到这些中心给寄养儿童看病、做康复训练,给智力和身体缺陷达不到入学条件的儿童上课、培训寄养家长康复技能等。
每天,儿童资源中心都是村里人气最旺的地方。福利院工作人员不在村里的时候,寄养妈妈就是老师,她们每人穿一件玫瑰红的外套,围坐在泡沫地垫上,给脑瘫患儿推拿按摩。有的孩子因不舒服而大声呻吟;有的孩子一直在笑;有的孩子眼睛看着天花板,对周围的一切无动于衷。
老斌和阿霞很喜欢这里,老师让他们排队,阿霞会伸手摸摸左右的小朋友;今年15岁的老斌在这里学会了10多首歌、20多首古诗。
寄养妈妈的智慧是无穷的。在禄劝县杨家村,她们带着孩子们在儿童资源中心开辟了几块菜地,根据节气种植不同蔬菜,让孩子们在平常的管理中认知蔬菜瓜果;她们还在孩子中组织了一支锣鼓队,教他们跟随节奏简单地敲打锣鼓和唱歌。逢年过节,锣鼓队的表演增加了村里的节日气氛。
住在曹丽琼家隔壁的李才菊现在带着两个15岁的脑瘫患儿。他们的营养餐食材要用榨汁机打碎才能煮,孩子不会咀嚼,只能吞咽,每顿饭要花20多分钟才能喂完。她和丈夫每天要把孩子抱到椅子上,固定住,让他们坐一会儿,一天擦洗两次,防止皮肤长期受压长褥疮。孩子小时候洗澡可以放在盆里,现在大了,需要两个人配合,一个扶着,一个冲洗。
2001年以来,李才菊的家里养育了26个孩子。每个孩子的离开都是一次伤心的离别,夜里躺在床上,她的眼泪哗哗地流,几个月都想着离开的孩子,“那个滋味真难受啊”。
曹丽琼也同样一次次经历着分别的伤感。每次分别时,孩子哭,她也哭,一路追着接孩子的车小跑。
20年来,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在安宁市草铺镇、五华区厂口镇庄子村、禄劝县团街乡杨家村5个农村社区143户家庭开展了寄养工作,2000余名孤残儿童得到照料。“他们承担了福利院一半以上儿童的日常养育照料。”赵春仙说。
20年来,这些孩子有的被国内外家庭领养,有的长大后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虽然从法律上已与寄养家庭解除了关系,但大多数离开的孩子仍然把寄养家庭视为他们的娘家。
李才菊养育的第一个孩子大董(化名),是一个患有智力障碍的男孩,李才菊教会了他做饭。18岁后,大董被送往昆明市社会福利院,在食堂帮忙。他常常想念妈妈,隔几天就会打电话给李才菊,问“家里的包谷收了没有”“我姐在干什么”“妈妈的脚有多大,我要给妈妈买双鞋”。
蒋诚在昆明工作后,周末只要有空都回王家滩看父母。2019年,蒋诚的男朋友和准公婆来王家滩提亲,曹丽琼摆了一桌子菜盛情招待;另一个寄养了1年多的女儿雁雁(化名)的男朋友和准公婆也来王家滩提亲。
多年前的一天,被美国家庭收养的珠珠(化名)和养父母一起回到王家滩看望寄养父母。这个已经不会说中文的女孩很多事情不记得了,但她记得,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哥哥,常常背着她在村里到处玩。
双胞胎哥哥中的杨双祥,如今已被选举担任王家滩村委会副主任。他的妈妈王丽芝从2001年以来共养育了20余个孩子。
赵春仙说:“寄养妈妈以母亲的情感来养育孩子,在寄养家庭待过的孩子,被收养后能更快地融入新家庭。”
在昆明市儿童福利院业务科科长宋文萍看来,寄养不仅给孤残儿童一个完整的童年,也为社区输送了源源不断的知识、技能和信息,推进了社区、家庭环境、卫生和观念的改变。
宋文萍记得,寄养工作刚开展时,妈妈们好多字不会写,每天记录孩子的成长日记,不知道用什么词表达。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时,指出他们的错别字和病句,使她们开始重视文化知识的学习。用福利院提供的绘本给孩子读故事,教孩子背诗,不断更新护理技能、营养学等养育知识,都成了妈妈们再学习的过程。
“寄养工作不仅给乡村妇女带来收入,也使她们的家庭劳动成为一种被人看见、为人所道的成绩。”宋文萍说。
这些年,曹丽琼和李才菊觉得自己被寄养工作改变很大,生活不再散漫,每天以福利院规定的孩子起居时间来安排;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衣服、裤子一定买纯棉的”,叠得整整齐齐放在柜子里。
她们也学会了将母亲的角色和工作慢慢分开。“孩子能在养父母家中顺利生活,就是我们的价值。”曹丽琼说,“如果不让我带孩子了,我会觉得空落落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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