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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8 14:27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肝病广告词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明确目标受众:了解目标受众的需求和特点,针对他们的关注点和痛点进行广告创作。
3. 强调产品优势:突出肝病药物或治疗方法的独特优势,如疗效、安全性、便捷性等。
4. 使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在广告中适当使用肝病相关的专业术语,提高广告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5. 保持广告的简洁性: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使广告内容易于理解和记忆。
6. 注意广告的语气和风格:根据目标受众的喜好,选择合适的语气和风格,如温馨、幽默、严肃等。
7. 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避免使用“绝对治愈”、“100%有效”等绝对化语言,以免误导消费者。
8. 强调预防和保健:在广告中提醒消费者注意肝病的预防和保健,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9. 注重广告的视觉设计:合理运用图片、文字、色彩等元素,使广告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10. 遵循广告投放平台规范:根据不同广告投放平台的规范,调整广告内容和形式。
以下是一篇关于肝病广告词的示例:
【温馨提醒】 肝脏,人体“净化工厂”,肩负着代谢、解毒、免疫等重要功能。然而
说起庄辉院士,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那个做了大半辈子肝病研究的老专家。他现在86岁了,头发白了,走路也慢了,可说起肝病,眼睛还是亮的。50多年,他跟乙肝、丙肝打了半辈子的交道,见过太多因为肝出问题而人生大变的病人。
他说,肝病这东西,不吓人,但也不能小看。最怕的就是人们一开始不当回事,等发现有问题了,已经晚了。
他讲的护肝经验,其实就是三句话,可听起来简单,做起来却不容易。这三句话,咱们今天就慢慢说说,听起来像家里长辈嘱咐孩子那样,但每一句话背后都有科学道理。
庄老第一个经常挂在嘴边的,是“肝最怕熬夜”。现代人节奏快,工作忙,很多人晚上十一二点还在电脑前敲字,有时候一刷手机就到凌晨了。可肝是个讲究作息的器官。
人体在晚上11点到凌晨3点这段时间,是肝在“干活”的时候,它需要休息,才能清除白天积攒下来的毒素。如果这时候你还在折腾它,它就像个加班加到哭的员工,时间一长,肯定出问题。
临床上,医生们见过太多年轻人因为长期晚睡,甚至通宵,搞得肝功能紊乱,轻则转氨酶升高,重则发展为脂肪肝。
有个不到三十岁的程序员,三个月连续熬夜赶项目,最后查出脂肪肝,还伴着肝区隐痛。他一脸懵,说自己也没喝酒啊,怎么得肝病了?酒不是唯一的祸根,熬夜和暴饮暴食一样,也能悄悄把肝拖垮。
庄老第二句话是“肝是个哑巴器官”。这句话听着有点怪,但特别贴切。肝不像胃,疼了你就知道它有事;它出毛病的时候,往往一点动静都没有。
你可能就是最近觉得人累了点,皮肤有点黄,饭吃得没以前香,也没觉得有啥大毛病。但当这些小症状组合在一起,其实已经是肝在悄悄求救了。
有研究发现,80%以上的慢性肝病患者,在早期是没有明显症状的。等到你感到明显不舒服,去医院一查,有时候已经是肝硬化,甚至肝癌的早期了。
肝癌是个“沉默杀手”,它发展快,发现得晚,而且不少人查出来的时候已经不能手术了。这也是为什么庄老经常说,肝病不是突然发生的,它是一步一步发展来的,只是你没发现。
所以他特别强调,体检不能光看个血常规,得查肝功,查乙肝五项,有条件的还要做个B超。特别是那些有乙肝家族史的,或者年轻时得过乙肝,现在觉得自己好了的,不能掉以轻心。
很多人说我以前打过疫苗,没事。但疫苗保护不是一辈子的,过了十年有的人抗体就没了,还是有感染的风险。
说到第三点,庄老说得最多的一个词是“肝最怕油”。油不仅是食物里的油,更是身体里的油。脂肪肝现在是越来越常见了,尤其是在城市里,外卖多、活动少,胖的人越来越多。以前脂肪肝多见于中老年人,现在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也一查一堆。
脂肪肝看起来像个小毛病,但时间久了,它会慢慢发展,先是肝功能异常,再是肝纤维化,接着可能变成肝硬化,甚至肝癌。
研究数据也支持这个观点。2023年发表在《中国肝脏病杂志》上的一项研究指出,我国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的患病率已经超过25%,而且还在逐年增长。
脂肪肝最怕的不是“胖”,而是胖了之后不管它。很多人查出来以后觉得没症状,就不当回事,结果几年后病情加重,那时候就不只是减肥能解决的了。
那怎么护肝?庄老从来不说什么“要多喝水”这种空话,他说得最实在:“吃得干净点,睡得早一点,少动气。”这三件事听起来像老生常谈,但你真做到了,肝脏就能轻松很多。
吃得干净,不是说非得吃多贵的保健品,而是把炸鸡、肥肉、过甜的奶茶、冰激凌这些东西少吃点,多吃点绿叶菜、粗粮、豆制品,每周吃点深海鱼,少吃加工肉,像腊肠、火腿这种。
牛奶、鸡蛋这些不用怕,适量吃对肝反而有好处。水果也要吃,特别是橙子、猕猴桃、蓝莓这些富含维生素C的,对抗肝脏氧化应激有帮助。
睡得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庄老说了,哪怕你每天能比原来早睡半小时,坚持一个月,也能看到肝功能指标的变化。他自己现在每天晚上十点前上床,早上六点起,几十年如一日。有人说他是专家才这么自律,他笑着说:“我是自律了才活到现在。”
至于“少动气”,这话听起来有点玄乎,但其实特别有科学依据。情绪波动大会影响肝的代谢功能,中医讲“怒伤肝”,现代医学也发现,长期情绪压抑、焦虑的人,肝酶水平波动更大,肝脏代谢异常的风险也更高。
生活里别什么事都往心里搁,适当发泄一下情绪,或者去公园走走,找朋友聊聊,比憋在心里强多了。
庄老讲这些话的时候,不是站在讲台上用PPT讲的,而是坐在病房边,边翻病历边跟人唠的。他说,他见过太多因为一点小疏忽,把好端端的身体折腾坏的年轻人,也见过不少老年人,退休后开始注意养肝,反而活得比年轻人还精神。
护肝这件事,说到底,不是靠吃药,也不是靠补品,而是靠一点一滴的生活习惯。你每天吃的每一口饭,睡的每一小时觉,情绪的每一次波动,都会悄悄影响肝脏的状态。它就像一个在背后默默干活的老工人,不吭声,但你对它好一点,它就能陪你更久。
这几年,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肝病的科普和筛查,基层医院的检测手段也越来越齐全。庄老说,他这一辈子做的事,就是希望更多人能知道“肝好人才好”不是一句广告词,而是实实在在的健康逻辑。你别等到肝出问题了,再追悔莫及。
如果你已经查出肝功能有点异常,也别慌。现在医学手段越来越多,只要发现得早,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逆转的。就像庄老说的那样:“肝是个能自我修复的器官,你给它机会,它就能自己把自己修好。”
别再熬夜了,早点睡;别再暴饮暴食了,好好吃饭;别再生闷气了,找人聊聊。你对肝好一分,它就能回报你十分。
参考文献:
王贵强,庄辉,李兰娟,等.中国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诊疗指南(2023年版).中华肝脏病杂志,2023,31(3):161-174.
李文东,韩英,王学峰.成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早期筛查及管理.临床肝胆病杂志,2022,38(12):2607-2611.
刘士国,张文宏.中国肝癌防控策略研究进展.中华医学杂志,2024,104(10):75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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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情形的违法广告案例
一、吉林四平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
——2018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八宝强肾汤”(即帝皇八宝五珍汤)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2017年6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分别对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36.4万元。
——2017年8月工商总局公布的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三、辽宁大连金英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美味研”牌海带菜产品的网页上宣称:“海带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的蔬菜,同时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含有丰富的碘等矿物质,海带含热量低、蛋白质含量中等、矿物质丰富,研究发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节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四、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五、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普通产品时使用了“开胃健脾、增强食欲、促进消化、助睡眠、美容养颜、强化骨骼、提高智力、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心肌活力、加强骨骼健康、抵抗其他有害元素的侵袭”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六、湖北潜江李亚发布违法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李亚为介绍其所推销的“权健”牌权杨胶囊、昱齐胶囊、昱强胶囊和经络综合治疗仪,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四种商品的图片并附有“治疗颈椎病!”字样的宣传广告。同时委托其微信好友侯某、沈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广告。当事人所推销的“权健”牌经络综合治疗仪不属于医疗器械,权杨胶囊、昱齐胶囊和昱强胶囊均属于保健食品,而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上述四种商品可以治疗颈椎病,且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七、重庆市厚诚德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当事人建立了名为“夕阳购在线购物综合商城”的互联网网站,在网站上对“富硒八珍粉”、“富硒水素壶”、“欧米茄微囊粉”等产品进行宣传介绍时,使用了诸如“提高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解毒排毒、降血压、抗菌抗病毒......”等广告用语。此外,公司还涉及非法集资。
当事人发布含有上述用语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5万元罚款。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八、浙江温州聚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的“美姿宝绒毛按摩床垫MZB-261”、“颐顺肩颈热炙按摩器YS-M02”外包装上印有“治疗精神衰弱、解除精神紧张;活化细胞,补充能量,延缓衰老”等文字,产品宣传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
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9万元的罚款。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九、河南永城市肖靖中医调理服务部发布火疗服务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服务部内悬挂广告牌,并宣传“健康无价 你健康 我快乐”、“通络通气、驱寒祛湿、宫寒乳腺、前列腺炎”及宣传火疗身体不同部位调节何种疾病的字样,并发放《权健火疗》经典版宣传册,宣传火疗可以治病等内容,夸大、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火疗服务广告,处10万元的罚款。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0件“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十、山东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十一、北京锦福丝羽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宣传册等形式发布含有“采用食药两用的选材自然养生,达到预防与治疗疾病的目的”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宣称其销售的谖草酒中添加萱草、金环石斛、天山雪莲、冰山雪菊、冬瓜霜等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第四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二、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含有“对溶血栓、降血脂、提高免疫力、整合胃肠道、预防骨质疏松和心脑血管等疾病有明显的功效”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9年3月,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三、浙江绍兴上虞兴康可喜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告板发布含有“抑制癌细胞增长,提高抗癌药物的治疗效果”“溶解血栓,改善血行,抑制血管收缩因子”“降血糖作用,改善疲劳感,手脚麻木等症状”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1月,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四、广东东莞市蒸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发布含有“缓解疲劳、提升视力、去除黑眼圈、延缓老花眼”等内容的眼罩等商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东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五、山西中民普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印刷品上发布漂浮水疗广告,广告中含有“可有效调理以下78种疾病:抑郁症、慢性疲劳、排毒、肥胖症、更年期综合症、男性保健”“漂浮水疗的功效:缓解疲劳、促进皮肤表层代谢、消炎祛痘等美容养颜作用”等内容,并利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对产品进行宣传,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2018年5月,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11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六、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刘医生祛斑方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含有“我的祛斑方具有调和肝脾,排毒生白的作用”等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该台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000元,并处罚款15万元。
——2017年12月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十七、深圳市远高保健产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www.yokohealth.com、www.marutaka.net.cn)、微信公众号“远高健康生活馆”等媒体发布未经审查的丸高超短波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在“纳御利”食品广告中使用“抗击血栓”“溶栓”等医疗用语,对产品性能、获得荣誉、销售情况等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2017年7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45万元。
——2017年12月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十八、辽宁大连金英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的“美味研”牌海带菜广告,宣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节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2018年7月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九、河南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宜昌黑茶”属普通食品,其在宣传中使用“补充膳食营养、提神醒脑、止咳生津、清毒护肝。助消化、解油腻、顺肠胃。……”进行宣传,属于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抗癌,癌瘤减轻44.8%,存活期延长53.3%”,该用语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经调查该宣传方式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
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南阳市保哥商贸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3期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
二十、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发布违法消毒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优曼芯语”系列产品,在店内张贴、摆放产品宣传海报和宣传册,宣称产品“预防和改善妇科疾病”“增强生殖系统免疫力,恢复生殖系统自洁自愈的功能,有效消除妇科疾病困扰”“有效预防和改善妇科炎症的反复发作,不产生耐药性,降低女性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宫颈癌的发生率”等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一、上海星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攻克眼疾难关”内容的眼部护理液(消毒产品)广告,以及发布涉及对尿路感染、肾结石、心血管疾病、子宫肌瘤等病症具有缓解、治疗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2019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二、江苏张家港市金港镇征球电子产品商行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电场能量仪”产品进行宣传,宣称该产品有治疗效果,但该“电场能量仪”实际为普通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019年3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二十三、金华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为广告主制作发布了含有“驼奶产业的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对驼奶制品的需求远远大于供应,因其对肺结核、糖尿病、癌症及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缺陷疾病具有显著的治疗功效。”“驼乳中除了含有和牛乳相似的营养物质外,在乳清蛋白中还含有大量的溶菌酶、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和免疫球蛋白等各种保护性蛋白,因此具有很高的生物学价值。长期饮用可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并能够调理人体的肠道功能,还能辅助治疗肝病等传染性疾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以上广告表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月,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59.5万元。
——2019年1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8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二十四、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乐清市广告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101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该广告含有“...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等内容。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对乐清市广告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1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来源:久洋之法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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