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合同法网考》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9 00: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法网考注意事项:助你顺利通关
正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考试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合同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其网考也逐渐成为考生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考生在合同法网考中取得优异成绩,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熟悉考试平台
1. 提前了解考试平台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确保考试当天能够熟练操作。
2. 熟悉考试平台的界面布局,避免考试过程中因操作不熟练而浪费时间。
二、合理安排时间
1. 合理分配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题目。
2. 对于不确定的题目,可以先跳过,待其他题目完成后回过头来再思考。
三、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
1. 熟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2. 掌握合同法中的各类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四、关注热点问题
1. 关注合同法领域的最新动态,如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
2. 研究历年真题,了解常见考点和难点。
五、提高答题技巧
1. 针对选择题,学会排除法,提高正确率。
2. 针对案例分析题,注重逻辑思维,结合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3. 注意答题规范,避免因书写错误而失分。
六、调整心态
1. 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因
法考《民法典》合同编核心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法考 “重者恒重” 的核心模块,其规则复杂度与实务关联性常让考生望而却步。今天来分享合同编的核心考点,希望能对各位备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合同编底层逻辑:从 “订立” 到 “终止” 的全流程解析
合同编的本质是 “意思自治的法律化”,贯穿 “订立→效力→履行→变更 / 保全→终止→责任” 六大环节。理解以下底层逻辑,可大幅提升解题效率:
- 诺成合同 vs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签字即生效”;实践合同(如自然人借款合同):除意思一致外,需交付标的物才生效(例:甲口头答应借乙 10 万元,未转账则合同未成立)。
- 有名合同 vs 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如租赁合同):直接适用《民法典》分编规定;无名合同(如健身私教协议):参照总则 + 最相类似有名合同规则。
二、高频考点总结
(一)要约 vs 要约:“订约意图” 定乾坤
-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如 “现有 10 台电脑,单价 5000 元,3 日内付款即发货”),表明 “一经承诺即受约束”;
- 要约:希望他人发出要约(如商场 “新品八折” 广告、拍卖公告)。
真题陷阱:
甲在朋友圈发 “转让二手手机,9 成新,3000 元”→构成要约(内容具体 + 转让意图明确);
乙在电商平台标 “价格面议”→属要约(未明确价格,需进一步协商)。
(二)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与说明义务
三大无效情形:
- 免除自身重大责任(如健身房合同 “概不负责会员人身安全”);
- 加重对方责任(如快递单注明 “丢失仅赔运费 3 倍”);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购房合同 “逾期交房不退款”)。
提示:提供格式条款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 “免除责任” 条款(如加粗、下划线),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三角区分
效力类型 | 典型情形 | 法律后果 | 除斥期间 |
无效 |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 自始无效,可主张返还财产 | 无 |
可撤销 | 重大误解(买假画以为是真迹)、欺诈胁迫 | 撤销后视为未成立,可选择撤销或继续履行 | 重大误解 90 天,其他 1 年 |
效力待定 | 未成年人签订大额合同、无权代理 | 需法定代理人 / 被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催告 1 个月 |
(四)合同履行抗辩权:三权分置的适用场景
-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你不交货,我不付款”(例:甲乙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未付款前乙可拒绝交货);
- 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你未先履行,我可拒绝后履行”(例:甲先发货乙后付款,甲未发货则乙可拒付);
-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有丧失履约能力风险(如经营恶化),可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担保(需举证!)。
(五)情势变更 vs 不可抗力
情形 | 本质区别 | 法律后果 |
情势变更 | 商业风险以外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疫情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 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
不可抗力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如地震、战争) |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
注意:疫情期间 “交通管制导致延期交货” 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市场需求暴跌导致亏损” 一般属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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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转让 vs 债务承担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需同意),例:甲欠乙 10 万元,乙通知甲后将债权转让给丙→甲需向丙还款;
- 债务承担:免责式承担:需债权人同意(如甲经乙同意,将债务转移给丙→甲脱离债务关系);并存式承担:无需同意(如甲对乙的债务,丙自愿加入共同偿还→乙可要求甲或丙还款)。
(七)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权的 5 大触发条件
-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演唱会因台风取消);
- 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 “不履行主要债务”);
- 迟延履行 +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如拖延交房超 3 个月,催告后仍不交付);
- 根本违约(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使用,如购买的汽车刹车失灵);
- 其他情形(如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
除斥期间: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逾期消灭。
(八)违约责任:三金(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
- 违约金:可请求法院调整(低于损失可增加,高于损失 30% 可减少);
-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如商铺租赁违约,可索赔预期租金收益)。
关键规则: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 “补差适用”(如约定违约金 5 万,实际损失 8 万→可主张赔偿 3 万差额)。
(九)典型合同:买卖、租赁、借款的高频考点
-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一般 “交付时转移”(例:网购商品,快递签收后风险由买家承担);所有权保留:动产买卖可约定 “付清款前归卖方所有”,但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租赁合同:转租:需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房屋买卖,新房东需承受原租赁合同(例外: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权已登记)。
- 借款合同:禁止高利放贷,超过 LPR4 倍的利息不受保护;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企业借款未约定→可主张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十)无因管理 vs 不当得利:“善意管理” 与 “不当获利” 的界限
- 无因管理: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如帮邻居救火、代管走失宠物),可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例:甲帮乙垫付医疗费,乙需返还);
- 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获利且致他人受损(如误转 1 万元到陌生人账户),需返还利益(例外:明知非债而清偿不构成,如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三、法考应试策略:3 步破解合同编案例题
(一)第一步:画 “合同关系图”
- 当事人:甲(卖方)、乙(买方)、丙(保证人);
- 合同类型:买卖合同 + 保证合同;
- 关键节点:订立→履行障碍(如违约)→救济方式(解除 / 索赔)。
(二)第二步:定位 “争议焦点”
- 合同是否成立?(如是否属实践合同、要约承诺是否完成);
- 效力如何?(如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 如何履行?(抗辩权能否行使、是否构成违约);
- 责任承担?(违约金是否过高、能否同时主张定金和赔偿)。
(三)第三步:针对主观题,用 “三段论” 规范答题
示例:
“甲向乙购买设备,约定货到付款。甲收到货后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乙起诉甲违约。问:甲是否构成违约?”
大前提:《民法典》第 526 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方质量不合格,后履行方可行使抗辩权);
- 小前提:甲为后履行方(付款),乙作为先履行方(交货)质量不合格;
- 结论:甲不构成违约,属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四、新型合同与实务热点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最新动态,以下实务热点要特别注意:
- 数字经济合同:如数据服务合同、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效力;
- 绿色原则适用:合同履行中违反环保义务的法律后果(如装修合同约定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无效);
- 合同僵局破解:非违约方诉请终止合同的具体情形(如长期亏损的加盟店请求解除独家经营协议)。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考试公告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考试公告
(第2号)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不足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4.品行良好;
5.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具有本省户籍;
7.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报名时可通过提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成绩单,申请免试通过2025年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登陆青海省司法行政网下载报名表,按户籍所在地所属区域,前往各市(州)司法局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13日。考生报名时应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报名处提交与报名表上张贴相一致的近期正面小二寸免冠红底照片2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内有效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报名参加2025年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xlcx/rhsq.jsp)学籍学历认证获取。毕业证书不能查询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学校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件,学信网出具学历认证报告需在3个月内,请报名考生提前做好认证申请。
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三、考试内容
2025年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试卷共两张(每张总分150分,总计300分),分上下午两场进行。各科考试命题采取测试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方式,以前者为重点。题型主要有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卷一考试范围: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等理论法学知识;
卷二考试范围: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考试时间、地点
(一)考试时间:6月29日;(二)考试地点:本次考试考场设在西宁市,详见准考证;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6月20日至25日(到报名所在地司法局领取)。五、考试纪律和要求
考试区域实行考务安全管理,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并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安检后入场。应试人员需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应当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一)进入考场时,需接受检录入场。
(二)考场统一为应试人员免费配备考试文具,其他文具不得带入考场。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文具放回原位置,不得带出考场。(三)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须在入场前关机,装入考场统一准备的密封袋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放至指定位置。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60分钟。
(五)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分数公示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8月4日后考生可登陆青海省司法行政网查询或电话联系各市州司法局进行分数查询。(青海省司法行政网址为:http://sft.qinghai.gov.cn/)。
七、执业核准
考试合格的应试人员及免试通过2025年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人员,由各市(州)司法局对本区域考试合格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实习,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办理执业核准手续,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八、其他事项
此次考试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本公告在青海省司法行政网站等媒体同步发布。
有关考试相关政策事项,可向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咨询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咨询电话:青海省司法厅(0971)8247992
西宁市司法局(0971)6142518
海东市司法局(0972)8612331
海西州司法局(0977)8211150
海南州司法局(0974)8512837
海北州司法局(0970)8642749
黄南州司法局(0973)7701916
果洛州司法局(0975)8384235
玉树州司法局(0976)8810270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考试报名表》请登陆青海省司法行政网下载。
青海省司法厅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