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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代理购销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9 14:50

3招搞定《代理购销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代理购销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代理购销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份规范的代理购销合同不仅能有效保障各方权益,还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以下是在撰写代理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对于代理人,应明确其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避免因代理权限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二、详细约定标的物
1. 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合同双方对标的物有清晰的认识。
2. 如涉及包装、运输、验收等环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明确购销价格及支付方式
1. 约定购销价格,包括单价、总价、结算方式等,确保合同双方对价格有共识。
2. 明确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分期付款、货到付款等,以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约定交货期限及地点
1. 明确交货期限,包括具体日期或时间段,确保合同双方按时完成交货。
2. 约定交货地点,包括具体地址、收货人等信息,避免因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五、明确违约责任

律师代理广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她明明向我们提供了身份证,现在货款付不上她便称我找错人了,她对这笔交易毫不知情!”2014年8月,在冠领(深圳)分所的办公室里,古振业焦急地诉说。

据律师了解,古振业是深圳敏华珠宝公司的老板。2024年3月至4月,敏华公司分别向一位微信名为“笑笑”的人提供了共计27.1万余元的钻石。在业务员交接过程中,“笑笑”的真实姓名一直是个谜底。

随着货物的成功交付,“笑笑”却迟迟没有付款。业务员不明对方身份,很怕这场交易付诸东流,百般催促后,“笑笑”这才提供了一张收款姓名为“曾惜”的银行账户。之后补签买卖合同时,“笑笑”告知敏华公司其真实姓名为曾惜,并出示了曾惜的身份证照片,签订的合同、对账确认函时亦用曾惜的名字签署。双方约定买方需要在验收货品当日起一个月内结清款项,超过该日期需要支付违约金。

时至当年7月,货款迟迟不见踪影。作为公司老板,古振业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汪琴律师介入此案。

经过前期沟通交流,律师第一时间梳理证据链,发现“笑笑”的真实身份竟是另一名女子肖子晴。原来,肖子晴长期冒用曾惜的身份信息,甚至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交易,而曾惜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律师明确案件焦点后,将肖子晴、曾惜共同诉至法院。

法庭上,肖子晴辩称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违约金;曾惜则以“对交易不知情”为由,试图撇清关系。

面对困局,律师双管齐下指出:

首先,尽管肖子晴冒用他人身份,但其与敏华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敏华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身份冒用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在于交易的真实性。

其次,曾惜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其长期出借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给肖子晴,放任后者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曾惜应对其出借身份证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双方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2024年12月,深圳某区法院判定肖子晴、曾惜限期向敏华公司支付货款27.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抽丝剥茧,还原真相,最终让这场张李戴的交易得到公平裁判。通过本案也提醒广大读者,身份证是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或借用将会面临法律风险!(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合伙协议纠纷胜诉代理词分享

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非常普遍,但合伙人之间最终有矛盾有纠纷的也大量存在,建议大家一开始就签好协议,细节方面尽量多考虑一下,写进合同里,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一旦发生了纠纷也可以维权成功,这类案件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现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代理的胜诉的案件的代理词:

代理词

案号:(2021)浙0106民初8113号

--原告提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谢某起诉被告梅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9年10月4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及股权协议书》应当解除。

1、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6原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晚上18:36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由于产品所涉检测报告无法办理,无法进行经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第4页最后一句,被告梅某说“我不是不想做,而是我身体确实状态不好”, 2021年6月17日下午15:37被告说“小鱼,我有很多的合伙人,我是一个很棒的经理人。这个项目是我的原因及疫情的原因,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我们的项目。”原告说“希望你能成功。我也希望能把投资拿回来”。被告说“鱼,投资不大,咱们只要一个机会”。可以证明,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原因是被告个人原因。

3、由于合同涉及的所有产品都由被告掌控,被告在庭审中也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剩余的投资款。

1、原告实际投资金额50万元,均由被告掌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10.9)及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在土耳其购买物料、机器等产品支出了159899元,向被告转账340101元,共计50万元,被告在微信中进行了确认,被告也在庭审中进行了确认。(备注:庭审中被告说原告投入的是产品,不是现金,但原告是用现金购买的产品,且原告提交的证据3原被告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将购买的产品及转账明细都发送给了被告,被告进行了确认,另外,原告在国外购买产品支出的差旅费并未计算在内,所以被告无法确认的差旅费用也不应当计算在内)

2、原告认可的本案合作项目的总支出金额为266822.08元。该费用包含两部分:(1)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梅某向原告微信发的8份表格(猎冰项目办公费用、采购原材料、差旅费明细、工资表、设备采购费用、试产前期费用、招待费、总报表)及原告意见”,原告认可的支出金额为238,958.08元【包含土耳其A原材料214.1元、土耳其B原材料80000元、土耳其冰淇淋机79684.9元、土耳其冰淇淋捍桶41512.48元、土耳其设备海关税金9458.8元、进口代理费1028.72元、7059.08元、余姚生产线人工、定金10000元、10000元】。(2)第一次开庭结束后被告补充了证据表格及收款收据,关于第一张表格的第2、3、4、5、8、9,原告认可,分别为采购圆形展示柜3500元、采购特制(零下40度冰箱)2860元、采购特制(零下40度冰箱)3400元、冷冻展示柜1180元、制冷压缩系统4100元、压缩气缸400行程860元。此外,关于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冰桶1560元、不锈钢保险扣、不锈钢挂钩6984元、冰淇淋包装袋420元、冰淇淋泡沫模具预付款3000元,原告也认可,以上金额共27864元。综上,合伙项目总支出238958.08元+27864元=266822.08元。

3、被告向原告提交的财务表格有很多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比如:(1)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的财务表格“猎冰项目工资表”中“摘要”为“周某女朋友工资”4800元。而原告向周某女朋友进行了核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5“原告和周某女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周某女友没有收到被告的费用。(2)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的财务表格“猎冰项目工资表”中“摘要”为“办公室文员兼会计杨若梅工资”。原告通过公开网络查询到,杨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杭州A有限公司招聘信息网页”可以看出,杨某是A公司的人事经理,在2021年2月16日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也是针对被告自己经营的冰淇淋公司,和本案所涉项目无关。(3)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的财务表格“猎冰项目招待费”中“2020年8月机票”,该备注显示“来往河南洛阳机票一天,鲍某及梅某两人往返,鲍某为协助人员,用于对接河南洛阳龙门石窟项目”。可以直接证明,该费用和本案“猎冰刀砍冰淇淋项目”无关。(4)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的财务表格“猎冰项目试产前期费用”中“摘要”为“余姚生产线金华厂改造费”18600元。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也提到该项目是仲某参与的,原告和仲某核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6原告和仲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仲某根本没有收到该费用,只收到了2万元,而2万元原告是认可的,被告不应当将没有支出的费用做账。(5)关于被告提出的仓储费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3“原被告在2021.8.10上午9:55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设备在冰夏冷冻厂,是另一位合伙人祝某的仓库【厂名:金华市婺城区某冷冻食品厂,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某某村(工业园区)】,该项目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取得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报告,不能上市销售,不存在仓储费的问题。被告虚报仓库租金的仓库地址在临平区塘栖镇。(6)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说在第一次开庭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财务明细、发票及转账凭证,但被告在提交材料时已经远远超过一个月,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新增加的财务材料极易造假,且财务混同,原告不予认可,否则对原告不公平,被告在故意拖延时间。另外,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也称其已经经营冰淇淋业务17年,由于案涉项目没有启动,被告做账财务混同,而且,被告在支出大金额费用之前并没有通知原告,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理应以原告认可的金额为准。

4、被告还有很多不诚信行为,比如:(1)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梅某微信圈在2021.2.9发送的图片及留言,可以证明,被告一直在经营自己的冰淇淋项目。被告违反了《项目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第八条第八行的约定“所有股东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称因为本项目没有成立,不可能让其没有经济来源,但被告第二次开庭时又说整个期间只做本案所涉项目,自相矛盾。(2)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0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印件及2021.7.10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在2020.9和邹某有合伙协议纠纷,被告说和原告合作的项目无关,证明被告同时还有其他项目,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说整个期间只做本案的项目相互矛盾。(3)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1杭州A限公司企查查关于商标注册打印件,可以证明,被告在2021.4.1申请商标注册,一直在经营自己的公司业务。(4)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杭州A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可以证明,被告在2021年2月16日更新公司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被告一直在经营自己的公司业务,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说整个期间只做本案的项目自相矛盾。(5)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第23页2021.8.6下午17:00,被告说“我告诉你,我没有公司已经很久了,我的公司人马包括一个办公室租赁,全部都是因这个项目而成立的”。但实际上被告的A公司是2008年7月注册成立的,而且,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也亲口说已经经营冰淇淋项目17年了,自相矛盾。以上种种行为都可以反映出被告提出的租金、办公费用、仓储费用等等都是和被告自己经营的项目有关,和本案项目无关,或者被告故意以此进行财务混同,恶意损害原告的利益。(6)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投资的证明,被告入资是合伙的基本条件,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是在使用合伙人的投资进行自己的经营。根据《项目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第九条“公司的筹建”第一行“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账簿记载”,但被告没有独立账簿,甚至连协议约定的银行卡的流水都不予提供。

5、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第九条“公司筹建”最后一句约定,“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第六条第(二)点第3项约定,“依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本案中合作项目共计支出费用266822.08元,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认缴出资比例25%,原告应当承担的支出费用为:266822.08*25%=66705.52元,本案中关于支出费用对应的物品、设备不予处理,那么被告应当将50万元扣除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66705.52元,即将433294.48元返还给原告。

三、关于被告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送货单(金额1308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的质证意见。原告认为,该份证据没有相关转账凭证,没有对应的合同,没有对应的发票,收货人没有签字,被告提交的2020.6.12下午14:04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向原告发送图片时并没有告诉是冰淇淋外包装,而且,收货单的时间是2020.4.22,和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相隔一个半月之久,无法相互印证。所以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谢某

代理人:孙超律师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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