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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9 15:28

3招搞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关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主题": - 确保作文的主题明确,即阐述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内容。
2. "结构清晰": - 文章应具备良好的结构,通常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大型活动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安全工作的必要性。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安全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应急预案等。 -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安全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3. "内容全面": - 覆盖所有关键安全领域,如现场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 - 包括安全检查、应急响应、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各个方面。
4. "详实具体": - 提供具体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例如: - 现场安全布局和监控措施。 - 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流程。 - 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具体步骤。 - 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5. "法律法规遵循": - 确保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增强方案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6. "技术规范": - 结合活动特点,提出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 - 对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提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合法规范、安全有序开展,在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1号)、《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等相关规定基础上,现就我市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范畴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含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一)政府主办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二)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活动。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委托有活动承办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承办者,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责;政府职能部门自行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三)商业性、竞技类等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演唱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活动的安全负责,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四)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属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

(五)无法预测参与人数、预测参与人数没有依据或者不能控制参与人数的活动,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

(六)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

(七)通勤、就医、就学、旅游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涉访等活动,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

二、分类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一)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安全工作方案等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处理。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评估审查,查验活动场所,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跨县(市、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于活动举办日的7日前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活动方案可以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明依据。

(四)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社区(村)网格为基层管理单元,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落实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人员聚集安全风险,避免管理盲区。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除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项外,应当预留安保预算,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安保队伍,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会议纪要、通知、公函等形式代替安全许可,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应由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担应由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不得随意提出警力数量、警犬搜爆、随车警卫、绿波保障等具体的安保需求。

三、压实主体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承办者负责的原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积极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针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等,承办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检验、检测,由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承办者须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须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四)公安机关应当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或备案;对许可类活动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开展风险评估

(一)对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承办者的安全责任,督促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对其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存在高安全风险隐患或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

五、强化现场监管

(一)公安机关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县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文旅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公示禁带、限带物品种类范围;须组织专业安检力量、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以及场地进行安全检查,严密查控危爆物品、管制器具等。

六、严格票证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人员应当凭有效票证入场,承办者要按照公安机关关于票证制作和售发的安全监管要求,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制订票证管理方案,做好票证的制作、管理、发放工作;票证应标明证件种类、发放范围、通行区域、票证编号等,必要时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二)原则推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个身份证件只能对应一张门票或证件,确保购票人(持证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因故不能实行实名制票证管理的,应采取人脸识别、身份查验、逐人登记等措施,实现入场人员身份可查可控。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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