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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9 21:49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文章主题:首先,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确保在全文中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深入了解合同自由原则:在写作前,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深入了解,包括其定义、历史背景、法律地位、内涵和外延等。
3. 结构清晰:合理规划文章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合同自由原则,正文部分从不同角度论述其重要性、应用和存在的问题,结论部分总结全文观点。
4. 逻辑严谨:在论述过程中,保持逻辑严谨,观点明确。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论述要层层递进,论证充分。
5. 举例说明:在论述合同自由原则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6. 法律依据:在论述过程中,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为依据,增强文章的权威性。
7.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 合同自由原则的定义及历史渊源; b.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c. 合同自由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d. 合同自由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 合同自由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
8. 语言表达:使用准确、简洁、流畅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模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起着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未行使的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考虑,法律会直接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例如,在一些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合同中,为了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法律可能会明确规定,如果开发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开发进度,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该解除权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双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和交易实际情况,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比如,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有权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当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解除权时,该权利消灭。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当事人在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有足够的时间去权衡利弊并作出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可能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问题的方式,此时若再允许其行使解除权,会破坏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未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

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为了避免解除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法律设定了相应的规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这一年的期限是法律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是指解除权人实际了解到解除事由的发生。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时,此时承租人就属于知道解除事由。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推定的认知状态。即使解除权人实际上可能并未察觉解除事由,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行业惯例等,其应该能够发现该事由。比如,在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错误,按照同行业专业人员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接受服务方应该能够发现该问题,此时就可以认定接受服务方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另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也消灭。当一方发现对方可能享有解除权但未行使,为了尽快确定合同的状态,会向对方发出催告。例如,在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发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可能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承包方并未提出解除合同。此时,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发出催告,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明确是否行使解除权。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催告的方式等因素。如果是一些紧急且时效性较强的合同,合理期限可能较短;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大型项目合同,合理期限可能相对较长。

总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通过法定规则弥补了约定的不足,对于保障合同交易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促使合同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的滥用和合同关系的长期不稳定,维护了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中标后签约,能否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标的、价款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通过谈判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但对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可以进行谈判、变更。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属于实质性内容,一般不得谈判变更

  •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进一步明确: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包括:
  1. 标的(如工程范围、货物规格等);
  2. 价款(如合同总价、计价方式等);
  3. 质量标准(如工程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等);
  4. 履行期限(如工期、交货时间等);
  5. 其他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
  • 法律后果
    若双方通过谈判变更实质性内容,可能被认定为
    "阴阳合同",导致:
  1. 变更后的条款无效(仍以原中标合同为准);
  2.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罚款(《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3. 影响合同效力,引发纠纷时司法机构不予认可变更内容。

非实质性内容可以谈判变更

  • 允许调整的情形
    对合同非核心条款(如付款方式、履约担保、技术细节等),双方可协商细化或补充,但需满足:
  1. 不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2. 不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3. 符合《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
  • 操作建议
  1. 通过补充协议形式约定非实质性内容,并明确标注"仅作细化说明,未修改中标合同实质条款";
  2. 避免使用"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易引发歧义的表述。

例外情形

若出现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误解、遗漏或错误,需修正合同内容时:

  1. 应通过书面澄清补充文件方式,且内容不得超出原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范围;
  2. 需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3. 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或降低竞争条件。

总结

事项

可否谈判

法律依据

标的、价款、质量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履行期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付款方式、技术细节

是(非实质)

《民法典》合同自由原则(不抵触实质内容)

实务建议:签订合同时应严格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如需调整非实质性内容,建议咨询法律顾问并留存书面记录,避免触碰"实质性变更"红线。#在记录我的2025##创作灵感##我的宝藏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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