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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地理 课题申请书》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30 15:28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地理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地理课题申请书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选题明确": - 确保课题与地理学科紧密相关,具有实际意义和研究价值。 - 选题应新颖,避免陈旧或过于宽泛的话题。
2. "研究背景": - 详细阐述研究背景,说明选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研究现状。 - 展示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体现你的研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的创新点。
3. "研究目标": - 明确提出研究目标,确保目标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性强、有时限。 - 目标应与研究背景和意义相呼应。
4. "研究内容": - 详细列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等。 - 确保研究内容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
5. "研究方法": - 介绍研究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实地调查、文献研究、实验等。 - 说明选择这些方法的原因,以及它们如何帮助实现研究目标。
6. "研究步骤": - 制定详细的研究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研究进度可控。 - 研究步骤应合理,前后连贯,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7. "预期成果": - 列出预期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教学成果等。 - 预期成果

(受权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五条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按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在服务群众生活、社会治理、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负责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汇集出版。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规则和程序,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纪念设施、遗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A.1 通知书、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编号: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

份 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

领取人:

领取日期: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核查,因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相关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份 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受理编号为 的补正材料,具体如下:

已补正的文件资料

份 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注:登记办理时限自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经审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 月 日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编号:

由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的申请材料退回。


退回的申请材料

份 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登记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编号: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应当说明原错误的具体内容和更正后的内容)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A.1 公告文书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A.2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不动产权利类型


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


业务编号


不动产坐落(名称)


查看内容

□ 查看拟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 查看拟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 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 因 ,查看 。

查看结果及其说明


查看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现场照片应当能清晰显示被查看不动产的坐落(如永久性的标志物),应能体现查看结果;

2.现场查看证据材料可粘贴附页;

3.查看人员需两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A.3 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7.申请本次转移登记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同意。

:(受让人为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填写)


8.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编号: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材料。经核查,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已提交的文件资料

件 数

材料介质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请你(单位)凭本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领取查询结果。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查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材料,申请查询 ,查询目的为 。提交的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申请查询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查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受理编号为 。

经查询,结果如下:。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

领取日期:


A.5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 _ 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 _ __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 _ __ _____

电话:________ ____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____ ___ ___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____ 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 _ __

电话:______ _ _ __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___ __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A.6 承诺书

承诺书


监护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 _ ____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__ __ _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 ______ __

电话:________ ____


被监护人:.

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____ ______ _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 _ __

电话:______ _ _ __


监护人现承诺,对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不动产坐落:) 所进行的处分(处分的类型:)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A.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 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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