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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30 18:51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确定作文主题:明确作文的核心内容,围绕诚实信用原则展开论述,如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具体体现等。
2. 深入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写作前,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入了解,包括其定义、历史渊源、法律依据等,确保作文内容的准确性。
3. 结合实际案例:在论述诚实信用原则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和生动性。案例应具有代表性,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4. 结构清晰:作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和意义;正文部分从多个角度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5. 论证充分:在论述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条文、理论观点和实际案例进行论证,确保论点的正确性和说服力。
6. 语言规范:作文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同时,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7. 注意法律术语:在论述过程中,要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如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确保文章的专业性。
8. 遵循逻辑:论述过程中,要遵循逻辑顺序,
诚实信用原则呢,就是说那些在法律上有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得忠诚、守信,好好地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合理的期待,还要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就是把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写到法律里了。在司法实际操作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能用来填补法律的漏洞。要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有空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就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这样既能保证法律体系完整,又能实现实质正义。
就拿合同履行来说吧,要是出现了签合同的时候没想到的特殊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可能就会产生通知、协助这些附带的义务,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里,诚信原则的作用可独特了。它不光要求市场上的主体在交易的时候遵守承诺,还特别强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占优势的一方得把该说的情况告诉对方。比如说金融机构卖理财产品的时候,不能仗着自己专业就隐瞒风险;消费者呢,也得如实提供资信证明。这种双方都讲诚信的互动,可是健康市场秩序的基础。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诚信原则的意思也越来越丰富了。在数据共享、平台责任这些新的法律关系里,诚信原则要求大家在赚钱的同时,还得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透明度这些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能跟着时代变化,所以这个古老的原则一直都很有活力,能一直给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价值指引和行为准则。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一、信义义务:从股东到控股股东
就股东与公司间的权义责安排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唯一义务就是出资,别无其他。股东身份本身,并不会为股东带来对公司、其他股东、外部债权人的信义义务,股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权。在一般意义上,要求股东为了他人利益行权,不符合理性人参与公司投资、行使股权的初衷与基本逻辑。
但就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下同)而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除去其股东身份,控股股东还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者。有关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讨论,实际上与其控制者身份直接相关,这是对控制者与少数股东间水平代理成本的回应,并不直接源于其股东身份。
控制者身份带来的特殊义务是否可归入信义义务?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基于该争议,对禁止股权滥用条款的解读也存在着两种立场。一种观点认为,禁止股权滥用的一般条款仅确立了不得滥用股权的规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一般条款确立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本文认为,如果不执念于最狭义的信义义务概念,大可承认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一句话,凡控制公司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如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均可纳入信义义务的规制。比起概念界定,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容?
二、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容
(一)与传统信义义务的区别
传统公司法上,董监高信义义务的特点在于,义务人原则上只能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不允许存在利益冲突,即要求完全利他。但是,控股股东以股东身份为底色,要求其完全利他,即完全站在公司、其他股东、外部债权人的立场上进行决策,同样有违基本的投资逻辑,这将导致控制权失去吸引力。这是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与传统信义义务的重要区别。
就其具体内涵而言,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与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逻辑更为接近,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接触中的所有行为均以利己为出发点,诚实信用原则仅要求合同当事人适当照顾对方当事人,不以非诚信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控制权人的信义义务情同此理。
(二)内容的特殊性
在双重身份的共同作用下,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边界决定了其义务内容。这一边界似乎较难从正面描述,从该义务所禁止的行为来看,此种信义义务意在防止违背基本商业逻辑的行为、防止不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防止股东压制行为、防止对少数股东的损害超出比例原则的行为、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那么,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规范属性是什么?应当说,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功能在于,运用公平、公正等公司正义观,消解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等主体间因契约不完备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此意义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法律提供给所有公司参与方的一项公共产品,是一项必要的法律技术与司法工具。
三、一个特殊情形:控股股东兼任董事
控股股东与董事的兼任关系,逻辑上存在三种情形:情形一,控股股东兼任董事;情形二,控股股东非名义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情形三,单纯为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180条前两款规定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第3款进一步确立了事实董事制度,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故对于情形一、情形二,即便公司法未一般性地对控股股东课以信义义务,其义务也可藉由董事义务与事实董事规则得到落实。
来源:商法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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