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7-02 19: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商业居间合同注意事项解析
一、引言
商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签订商业居间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本文将针对商业居间合同,总结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二、注意事项
1. 明确合同主体
在签订商业居间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主体,包括居间人、委托人和相对人。确保各方的主体资格合法,避免因主体问题引发纠纷。
2. 明确居间事项
合同中应明确居间事项,包括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期限等。避免因居间事项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3. 明确报酬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报酬支付方式,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确保居间人能及时获得报酬,避免因报酬问题产生纠纷。
4. 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居间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
5. 明确保密条款
商业居间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保密条款,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6.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案情回顾
1
2015年1月10日
原、被告经第三方居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了原告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讼争房屋、首笔定金50万元及后续款项的支付时间等条款。
2
2015年1月13日
原告根据《居间合同》付款50万元、被告交付讼争房屋;原告入住讼争房屋。
3
2016年5月21日
原、被告双方以及居间方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对230万元的房屋价款进行了确认,明确了剩余房款的交付时间。当日,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付款50万元。
4
2016年8月
被告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但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焦点
分歧产生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
2、确认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与之相对,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撤销;另外,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相隔一年多,房价在此期间有巨大变化。因此,涉案居间协议约定的房价不适用本案,讼争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经司法评估,讼争房屋的市场合理价在2015年1月10日时为229万元、在2016年5月21日时为435万元。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房屋市场行情的变化、房款的支付情况、《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实质性条款的雷同性,认定买卖合同是在居间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具有按约履行居间协议的基础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讼争房屋的市场房价比签订居间协议时的市场房价已上涨近一倍,但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提高房价,这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在先签订的居间协议的结果。因此,虽然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房价,但不能由此得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买卖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结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2016年5月2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并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Q 居间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可认定为预约合同?
常规的二手房交易流程中,居间合同是双方关于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会另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且居间合同签订后存在一些尚不确定的足以影响完成正常房屋交易的因素,如买受方的银行贷款可能未获批准、可能属于限购对象等,故宜认定居间合同为预约合同,双方仅负有积极磋商进而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义务。
Q 是否仅能认定居间合同的性质为预约合同?
在部分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先签订居间合同,因为各种原因而相隔较长时间再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交易基础可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在双方明知交易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仍重复居间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居间合同仍属预约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则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与维护。
Q 居间合同转化为买卖合同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最重要的两项义务就是交付房屋和支付房价,故买受方有无支付房款、出卖方有无交付房屋可以作为探求当事人真意的重要考量。居间合同签订后,买受方按约支付了房款,或者出卖方交付了房屋的,可认定双方存在按居间合同履行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交易实务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认购书一般均有日后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条款,尽管认购书具备本约的内容,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签订预约合同,故该条司法解释附加买受人交纳全部或部分房款的合同才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要求买受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不仅合理,而且必要。该条司法解释针对的虽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但二手房交易和商品房买卖在本质上是类似的,可以作为认定居间合同转化为买卖合同的重要依据。
原文作者:许根华、陶庭谱
转自:上海浦东法院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此举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转化成为消费者、经营者在开展中介服务时“定分止争”的保障,破解中介服务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切实守护交易安全。
中介服务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促成各类交易的同时,也伴随着信息披露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服务内容模糊、个人信息泄露、违约责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新的示范文本针对中介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条款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参考范本。
该示范文本包含了中介服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合同范本。同时,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对示范文本进行增补、修改和删除。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示范文本为消费者权益构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有效防范了中介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附:《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中介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五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中介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乙方(中介人):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有关事宜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为甲方拟开展的__________事项提供以下第_____项中介服务:
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服务期限内,甲方 □是 □否 可以委托其他中介人提供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中介服务。
(三)甲方 □是 □否 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给第三人。
第二条 服务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报酬的计算标准为_____,金额为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二)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委托费用。
1.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 。
2.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及数额分别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乙方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未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报酬。
(六)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介活动费用
(一)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应当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 □甲方 □乙方 负担。
(三)甲方负担从事进行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支付。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与收取报酬账户信息相同。
第五条 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即________,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何一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自身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及情况。
(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六)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自身及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开展约定的中介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及许可条件。
(二)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乙方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核实义务,向甲方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及情况。
(五)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应当为甲方提供订立合同相关咨询和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八)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因此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约定的保密信息的,对方因此受损失的,泄露方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因此受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应按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市说新语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