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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3 09:12
写作核心提示:
猪场环评申请书是申请猪场建设前必须提交的文件,它涉及到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在撰写猪场环评申请书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完整的文件结构:一份完整的猪场环评申请书应包括封面、目录、前言、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附件等部分。
2. 项目概况:详细描述猪场的建设地点、规模、养殖方式、养殖品种、养殖密度、生产周期、粪便处理方式等信息。
3.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a. 生态影响:分析猪场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土壤、大气等。 b. 污染影响:评估猪场建设对周边空气、水、土壤的污染风险,包括粪便处理、废水排放、废弃物处理等。 c. 社会影响:分析猪场建设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就业、交通等方面的影响。 d. 风险评估:评估猪场建设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等风险。
4. 公众参与:说明猪场建设过程中,如何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意见收集等。
5. 结论与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猪场建设的可行性结论,并给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6. 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
环保局新法处旧案输了官司
(南都记者 吕婧)阮先生在开发区经营一家猪场十几年,2012年被市环保局查出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在阮先生进行整改时,环保局又对他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罚款20万元。阮先生不服,把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二审认为市环保局属“新法处旧案”,判令其撤销行政处罚。
环保局两次查猪场作出处罚决定
阮先生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小引村大常山经营一家猪场。2012年10月26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到这家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阮先生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环评手续,于是环保局向阮先生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阮自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12日,阮先生向环保局提交环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但是环保局并没有接收。2013年4月2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又来到阮先生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整个养殖场共养殖生猪1507头,建有三个沼气池,两个氧化塘、两个排放管口、一个死猪硝化池。在现场检查后,阮先生的养猪场被拆除。
2013年7月3日,环保局认为,阮先生养猪场配套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合格,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对阮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阮先生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养猪场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认为环保局程序违法
阮先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阮先生仍不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阮先生认为,自己的猪场已经在进行整改,环保局不应该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外,环保局还存在程序违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阮先生曾经向环保局申请过听证,其中梁某辉为听证员。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环保局于向阮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环保局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市环保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市环保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养殖场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处罚条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该法律条文2008年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中山中院认为,阮先生的养殖场在2001年至2002年逐步建成,而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验收属于“继续性违法行为”,市环保局有权对其依法处罚。
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对同样的情节均设定了处罚,且同时有效,只是处罚轻重不一。市环境保护局适用“新法从重”,用2008年6月1日以后的法律处罚了之前的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明确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业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填表企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4、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5、该表一式两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县(市、区)环保局、申报企业各留存一份。
企业承诺1.本企业提供的报告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单位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已发排污许可证编号 | 上年度缴纳排污费 | ||||
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名称 | 联系人 | 职务 | |||
现有工程环评批复及验收文号 | 行业类别 | ||||
是否产生危废或重金属污染物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产品及规模,关键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产污环节和产污现状,治污工艺和治污设施规模和数量,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排污总量等。)(内容较多时可另加附页): |
二、申请单位主要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流程图
三、申请单位污染治理工艺
主要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
主要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
四、申请单位供、排水水量平衡图
五、申请单位资源、能源指标消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上年度实际运行情况 | ||||||
资源名称 | 消耗指标 | 资源名称 | 消耗指标 | |||
主要生产原料名称及用量 | 主要辅助原料名称及用量 | |||||
其他资源(含硫原料)使用等 | ||||||
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 |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水污染物mg/L,大气污染物mg/Nm3) | 排放量 (吨/年) | 排放去向 | 排放标准 | ||
浓度(水污染物mg/L,大气污染物mg/Nm3) | 最大允许排放量(吨/年) | 标准名称及其代码 | ||||
六、污染物指标情况表
本次申请指标 | 上年度环境统计指标 | 项目环评批复总量 | 上次许可证核准指标 |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浓度(水污染物mg/L,大气污染物mg/Nm3) | 排放量(吨/年) | 排放量(吨/年) | 排放量(吨/年) | 排放浓度(水污染物mg/L,大气污染物mg/Nm3) | 排放量(吨/年) |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 签发: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 签发: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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