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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跟护自我鉴定》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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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跟护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在我国,跟护(护工)这个职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提高跟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很多医疗机构都会要求跟护人员进行自我鉴定。以下是一些关于跟护自我鉴定作文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自我鉴定的目的
在撰写跟护自我鉴定作文之前,首先要明确自我鉴定的目的。自我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表现,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
二、真实反映自己的工作经历
在作文中,要真实地反映自己的工作经历。包括工作年限、所在科室、担任的职务、参与过的重大事件等。同时,要详细描述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果。
三、突出自己的优势与特长
在自我鉴定中,要突出自己的优势与特长。如:责任心强、关爱患者、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熟悉跟护专业知识等。这些优势与特长是自己在工作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四、客观评价自己的不足之处
在自我鉴定中,要客观评价自己的不足之处。如: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扎实、沟通能力有待提高、责任心有待加强等。同时,要提出改进措施,表明自己愿意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五、注重语言表达
作文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流畅、准确。避免使用口语化、模糊不清的词汇。同时,要注意段落之间的衔接,使文章结构完整。
六、合理安排篇幅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的"辩"与"护"

一、"辩"与"护"的理论内核解析

1."辩"的手段性:从对抗到协同的再定义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辩”作为重要手段,具有多元属性,涵盖传统的对抗属性与新兴的协同属性。

传统对抗属性

质证和辩论是“辩”传统对抗属性的典型表现。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以削弱其证明力。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律师可以通过询问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来揭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在的问题。在某起盗窃案件中,控方证人声称在昏暗的灯光下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证人近视且未佩戴眼镜,在当时的环境下根本无法看清具体情况,从而使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辩论则是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控方进行激烈的争论。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全面的反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理由。在辩论过程中,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思维、出色的口才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以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

新型协同属性

沟通和协商体现了“辩”的新型协同属性。沟通是指律师与办案机关、检察官、法官等进行信息交流和意见表达。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例如,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协商则是律师与控方就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谈判和妥协。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通过提供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等证据,争取检察官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这种协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等。这些权利为律师行使“辩”的手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律师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护"的目的性:当事人权益的立体维护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护”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伸目标则是促进程序正义。

“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律师要全方位、多层次地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的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护”就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判决结果,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同时,律师还需关注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被不当查封、扣押或冻结。例如,在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可能存在将当事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与涉案财产混淆的情况,律师要及时提出异议,确保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护”的延伸目标是促进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追求,律师在“护”的过程中,要确保整个诉讼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比如,在侦查阶段,律师要监督侦查机关是否依法进行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防止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在某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获取了相关证据。律师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终法院排除了该非法证据,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通过这种方式,律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需要区分“护”与“辩护”的概念边界。“辩护”更侧重于从法律角度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主要通过质证、辩论等手段来实现。而“护”的内涵更为广泛,它不仅包含了“辩护”的内容,还涉及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促进。例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可能通过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这种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辩护”,更是一种全方位的“护”,既考虑了当事人的眼前利益,也关注了整个刑事诉讼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护”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以促进程序正义为延伸目标,与“辩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构成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职责。

二、刑事诉讼三阶段中的"辩"与"护"实践

1.侦查阶段:"重获自由"的初始攻防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围绕着为当事人“重获自由”展开初始攻防。此阶段涉及提请批捕前、审查逮捕以及执行逮捕后三个关键节点,每个节点都有独特的“辩”术运用,同时也体现了侦查机关、检察院和律师之间的职能互动。

(1)提请批捕前:会见与沟通的艺术

在提请批捕前,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会见当事人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律师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能够获取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包括事件的经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可能存在的证据线索。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要运用专业的沟通技巧,让当事人感受到信任和支持,鼓励其如实讲述案件情况。例如,在某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耐心倾听其讲述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从中发现了当事人可能并不具备诈骗故意的关键信息。

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同样重要。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初步看法和意见。这种沟通并非对抗性的,而是一种信息的交流和反馈。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侦查机关表达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争取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比如,律师可以提出当事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建议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2)审查逮捕:法律意见的精准发力

审查逮捕是侦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此时律师需要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法律意见是律师基于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从法律角度对是否应当逮捕当事人提出的专业观点。律师在撰写法律意见时,要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例如,在证据方面,如果律师发现控方的证据存在瑕疵,如证据的关联性不足、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等,应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指出,并说明这些问题对逮捕必要性的影响。

在某起盗窃案件中,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发现,控方仅依据证人的模糊证言和一些间接证据来指控当事人盗窃,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确凿地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律师在法律意见中详细阐述了这一情况,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检察院在审查法律意见后,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执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持续推进

执行逮捕后,律师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在这个阶段要积极收集和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材料,证明当事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例如,律师可以收集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证明,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治疗;或者收集当事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如遵守监规、积极配合调查等。同时,律师还可以从案件的证据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继续羁押当事人已经没有必要。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悔罪。律师将这些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4)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律师的职能互动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法律监督;律师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是否逮捕当事人作出公正的决定;律师则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可能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侦查机关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检察院和律师,律师根据新的证据情况,调整了自己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院提出了新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作出了合理的决定。这种职能互动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实现“辩”与“护”的有机统一。

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在提请批捕前的会见与沟通、审查逮捕时的法律意见以及执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辩”术运用,与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有效的职能互动,为当事人在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争取“重获自由”的机会,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与“护”的重要价值。

2.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与定性的深度博弈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在此阶段,律师与检察官围绕证据与定性展开深度博弈,“辩”与“护”协同发挥作用,以下是该阶段的关键工作节点。

阅卷:罪名与证据的细致审查

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首要工作,通过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对罪名和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在罪名审查方面,律师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罪名适用不当的情况,例如将此罪认定为彼罪。比如在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混淆。律师要仔细分析案件中的行为特征、主体身份、行为目的等因素,准确判断罪名的适用。

对于证据审查,律师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要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种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律师应及时发现并提出排除申请。真实性方面,要判断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可能。关联性方面,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能否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证据核实:调取与排除申请的合理运用

证据核实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环节,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调取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取证据方面,当律师发现案件中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但该证据未被公诉机关收集或提交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目击证人能够证明当事人的清白,但侦查机关未对该证人进行询问。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取该证人证言的申请,以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律师要敏锐地发现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排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收集过程存在非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一旦检察院认定证据为非法证据,将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量刑协商:诉辩交易的有效开展

量刑协商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内容,通过诉辩交易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量刑结果。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律师要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等,向检察官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同时,律师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意愿和诉求,确保量刑协商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盗窃数额较小,律师可以与检察官协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通过与检察官的积极沟通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量刑协议。这种量刑协商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沟通机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与律师建立良性沟通机制至关重要。双方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律师要尊重检察官的工作,以专业的态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检察官也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

在沟通方式上,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交流。面谈可以更加直接地表达观点和意见,便于双方进行深入探讨;书面材料则可以更加详细地阐述理由和依据,为对方提供充分的参考。同时,双方要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证据核实、量刑协商等工作,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博弈,实现“辩”与“护”的协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

3.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终极论证

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在此阶段,律师需运用“辩”护一体策略,围绕“定罪辩护 + 量刑辩护”双轨逻辑,在庭前、庭中、庭后展开全面工作,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同时变更强制措施与判决结果存在着一定关联。

庭前的审判模拟是审判阶段的重要准备工作。律师会组织模拟法庭,模拟庭审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在模拟过程中,律师团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被告人等角色,按照真实庭审的流程进行演练。通过审判模拟,律师可以提前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和漏洞,预测检察官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例如,在某起贪污案件中,律师通过审判模拟发现,检察官可能会重点强调被告人的职务便利和资金流向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律师在正式庭审中准备了详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辩护。此外,审判模拟还可以帮助被告人熟悉庭审流程,减轻其紧张情绪,提高其在庭审中的应对能力。

庭中的法庭辩论是审判阶段的核心环节,也是“辩”与“护”的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中,律师要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全面反驳。定罪辩护方面,律师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律师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例如,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发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存在疑点,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详细阐述了这些问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量刑辩护方面,律师要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等,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同时,律师还可以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庭后的补充意见是对庭中辩论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律师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对庭中未能充分阐述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意见可以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分析、对法律适用的详细解释、对量刑情节的再次强调等。例如,在某起诈骗案件中,律师在庭后补充意见中,详细分析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认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此外,律师还可以在补充意见中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如建议法庭适用缓刑、单处罚金等。

变更强制措施与判决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如果被告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法庭可能会批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被取保候审,说明法庭认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会在判决时考虑从轻处罚。相反,如果被告人一直被羁押,可能会给法庭留下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印象,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在审判阶段,律师通过庭前的审判模拟、庭中的法庭辩论和庭后的补充意见,运用“定罪辩护 + 量刑辩护”双轨逻辑,实现“辩”护一体,为当事人进行全面、有效的辩护。同时,变更强制措施与判决结果的关联也提醒律师要关注被告人的羁押状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结果。

三、"辩"的多元维度:超越对抗的实践智慧

1.良性沟通:公检法关系的专业建构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与公检法机关进行良性沟通是构建专业关系的重要途径,这有助于实现“辩”与“护”的目标。不同诉讼阶段,沟通的重点和方式各有不同,同时需把握好沟通的边界与技巧。

在侦查阶段,与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至关重要。此阶段,律师可通过合法途径与侦查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一方面,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件的性质、侦查进展等。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律师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得知案件已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范围,但尚未掌握确凿证据。这一信息让律师能够提前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事项。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比如,律师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在场证明或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时,应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促使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这种信息互通并非是干扰侦查工作,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沟通的边界,律师不能泄露案件的机密信息,也不能干扰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的量刑协商是关键环节。此时,律师要与检察官进行深入的沟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等问题交换意见。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例如,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通过与检察官沟通,了解到检察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律师则进一步提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检察官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通过这种沟通协商,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在沟通中,律师要尊重检察官的意见,以专业的态度进行交流。同时,要遵守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泄露。此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捕诉部门非对立”的特性也为沟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律师可以利用这一特性,与不同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

审判阶段,与法官的观点澄清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庭前,律师可以与法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沟通,让法官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例如,在某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律师在庭前与法官沟通时,指出案件中存在证据关联性不足的问题,希望法官在庭审中予以关注。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在庭中,律师要通过法庭辩论,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与法官进行有效的互动。在辩论过程中,律师要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守法庭纪律。庭后,律师可以向法官提交补充意见,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比如,在某起贪污案件中,律师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提供参考。在与法官沟通时,律师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方法,避免使用不当言辞或采取过激行为。

沟通的边界与技巧是实现良性沟通的重要保障。在沟通中,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进行不正当的沟通行为。例如,律师不能向公检法人员行贿、送礼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同时,要注意保密要求,对于在沟通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在沟通技巧方面,律师要保持冷静、理性,以专业的态度进行交流。要善于倾听对方的意见,尊重对方的观点,通过平等、友好的沟通方式解决问题。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与公检法机关的良性沟通是一项专业技能。通过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办案机关、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要把握好沟通的边界与技巧,确保沟通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

2.风险控制:证据调取与辩护安全的平衡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证据调取是一项重要工作,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为实现证据调取与辩护安全的平衡,需遵循一定原则和规范,以下是相关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律师自行取证的审慎原则

律师自行取证应秉持审慎原则,仅在万不得已时进行。自行取证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证人改变证言、证据来源合法性受到质疑等。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证人可能因受到外界压力或自身利益考虑,在律师取证后改变陈述内容,这可能使律师陷入被动局面。而且,如果取证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纳,甚至引发对律师的职业纪律调查。

应对策略:律师在决定自行取证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只有在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且自行取证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时,才考虑自行取证。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程序合法。例如,在询问证人时,要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让证人签字确认,并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申请法院取证的操作规范

申请法院取证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律师要明确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内容、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例如,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律师可能无法直接获取相关证据,此时就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应对策略:律师在申请法院取证时,要准备充分的材料,详细阐述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与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取证进展情况。如果法院驳回申请,律师要分析原因,看是否有补充材料或重新申请的可能性。此外,律师还可以在申请中提出对证据的保管和使用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

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有线索或证据表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例如,当事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且身上有伤痕或提供了相关的时间、地点等线索;或者发现证据的收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如侦查人员没有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等。

应对策略:律师要敏锐地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线索。在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时,要仔细询问和审查相关情况。一旦发现线索,要及时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在申请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取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取证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如证据丢失、被篡改、证人受到威胁等。为防范这些风险,律师要采取全程留痕的措施。在收集证据时,要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的凭证。例如,在调取书证时,要复印原件,并让提供方签字确认;在询问证人时,要制作完整的询问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

应对策略:除了全程留痕外,律师还要注意对证据的保管。对于重要证据,要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如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或损坏。同时,要对证人进行保护,避免证人受到威胁或干扰。如果发现有威胁证人的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证据调取与辩护安全的平衡至关重要。律师要遵循自行取证的审慎原则,规范申请法院取证的操作,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取证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策略选择: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动态调整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动态调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依据“辩护贯穿始终”原则,律师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案件,定罪辩护逻辑是核心。此类案件中,律师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在证据方面,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若证据存在瑕疵,如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或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律师应及时提出质疑。例如,在某起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中,控方仅依据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出现在案发现场,以及现场遗留的模糊指纹来指控其犯罪。然而,律师经调查发现,监控视频无法清晰显示当事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指纹也不能确凿证明当事人与盗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此时,律师应在定罪辩护中强调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主张当事人无罪。

在事实认定上,律师要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节,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些案件可能存在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的情况,比如将正常的民事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某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控方却以诈骗罪对当事人提起指控。律师在定罪辩护时,应详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和具体行为方式,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的纠纷,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而对于“罪轻”明确的案件,量刑辩护则成为重点。律师要全面收集和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在量刑辩护时,应着重强调这些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同时,律师还可以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例如,说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因一时冲动所致,且事后深刻悔悟,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适用缓刑或较轻的刑罚。

“辩点转换”的时机判断至关重要。在庭前,律师要根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若发现新的证据对定罪产生重大影响,如原本认为“罪轻”的案件,新证据显示当事人可能无罪,律师应果断从量刑辩护转向定罪辩护。在某起贪污案件中,律师在庭前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关键证人的新证言,该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并未实施贪污行为。此时,律师应及时调整辩护方向,将重点放在定罪辩护上。

在庭中,若证据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情况,律师也要灵活转换辩点。例如,检察官在庭审中出示了新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定罪产生了不利影响,律师要迅速分析新证据的效力和影响,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辩护策略。若新证据确实对定罪构成威胁,但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可以在坚持定罪辩护的同时,适当强调量刑情节,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运用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策略,并准确把握“辩点转换”的时机,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律师要始终秉持“辩护贯穿始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护"的终极指向:当事人权益与法治价值的共生

1.个体维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体维护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从个体维度出发,立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护”的核心体现。这主要涵盖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三个方面,同时需辨析“过度辩护”与“有效辩护”的区别。

人身自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作用

人身自由是当事人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采取羁押措施,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保障其人身自由的重要途径。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侦查阶段,若律师发现当事人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在逮捕后情况发生变化,如证据发生变化、当事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等,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当事人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定期就医治疗,继续羁押可能会危及生命。律师收集了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同样要关注当事人的羁押情况。如果发现案件证据存在问题,或者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律师可以再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当事人被不必要地长期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涉案财物处理的合理规范

财产权利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要关注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确保其合法财产不受不当侵害。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审查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了处理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异议。例如,在某起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将当事人的家庭唯一住房进行了查封,但该住房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住房的查封,保障了当事人的居住权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要协助当事人对涉案财物进行甄别,区分合法财产和涉案财产。对于合法财产,要及时申请返还;对于涉案财产,要关注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财产权益。

诉讼权利:程序参与的充分保障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律师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有权聘请律师、有权拒绝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等。同时,律师要协助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如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等。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存在异议,认为其存在诱导性提问。律师及时为当事人代理申诉,要求侦查机关规范讯问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要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律师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辩护需求和意见,为其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律师要代表当事人进行辩论,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和证据。同时,律师还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等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过度辩护”与“有效辩护”的区别

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需要辨析“过度辩护”与“有效辩护”的区别。“过度辩护”是指律师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不恰当的手段进行辩护,如故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司法秩序等。这种辩护不仅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司法公正。

“有效辩护”则是指律师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辩护。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这就是有效辩护的体现。

在个体维度上,律师要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合理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程序。同时,要避免“过度辩护”,实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立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治维度:辩护制度对司法公正的促进

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体现在多个方面。辩护律师通过证据审查、程序监督和量刑建议等工作,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规范侦查行为,制约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时,“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也提升了司法透明度。

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存在瑕疵甚至虚假。辩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律师会严格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辩护律师一旦发现此类线索,会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确保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被作为定案依据。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律师会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错误鉴定的可能。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且证人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律师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该证人的证言不可信,最终法院对该证言未予采信,避免了一起可能的冤错案件。通过这种证据审查机制,辩护律师为司法公正把好了第一道关。

程序监督是辩护律师促进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监督侦查机关的各项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例如,律师会关注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否存在超期羁押、非法搜查、扣押等违法行为。在某起盗窃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辩护律师发现后,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并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返还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审判模拟”等工作机制,提前发现侦查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这种程序监督机制促使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量刑建议是辩护律师制约权力不当行使的重要手段。在刑事审判中,量刑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这一过程不仅为法官提供了参考,也对法官的量刑权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例如,在某起贪污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法官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了较为公正的判决。通过这种量刑建议机制,辩护律师避免了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保障了量刑的公正性。

“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对提升司法透明度具有积极意义。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往往处于对立状态,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而“新型诉辩关系”强调控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平等、理性的对话和交流。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这种沟通不仅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也使整个诉讼过程更加透明。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这种协商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了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同时,“新型诉辩关系”也促进了控辩双方的相互监督,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

辩护制度通过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程序监督、量刑建议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新型诉辩关系”的构建,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它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刑事法治的发展。

3.伦理维度:辩护边界与职业使命的平衡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忠实于当事人”与“忠实于法律”的冲突解决原则是伦理维度的核心问题。律师的职业使命要求其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可能会产生冲突。

当面临“忠实于当事人”与“忠实于法律”的冲突时,律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来解决。首先,律师要明确法律是底线,任何辩护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相悖,律师也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而采取违法手段。例如,当事人要求律师帮助其伪造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律师必须坚决拒绝,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严肃性。其次,律师要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律师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比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应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结果,而不是为其进行无理的无罪辩护。

“良性沟通”与“不当干预”的区分标准也是律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良性沟通是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公检法机关进行信息交流和意见表达,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与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这是正常的良性沟通。而不当干预则是指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向司法人员行贿、威胁证人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律师在与公检法机关沟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沟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平衡辩护边界与职业使命的关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接触到当事人的大量隐私和案件机密信息。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这些信息。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例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情况,即使这些情况与案件无关,律师也不能将其泄露给他人。同时,律师也要注意保密的范围和方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在律师承办刑事案件中,平衡辩护边界与职业使命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律师要正确处理“忠实于当事人”与“忠实于法律”的关系,明确“良性沟通”与“不当干预”的区分标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等职业规范,以确保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由罡晟律所贾献伟律师、张凌律师、贾浩律师、郑玉富律师、陈宇飞律师、俞峥嵘律师与特邀河北天宏律所贾宾律师共同执笔,由刘园、黄兴毅、张越男审校)

报效祖国 建功西部丨李飞:情牵天山 二十载医心护边陲

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27日电 题:李飞:情牵天山 二十载医心护边陲

新华社记者胡虎虎

在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周年之际,新疆伊犁友谊医院的医生李飞回到母校山东大学,欢迎刚毕业的校友奔赴广阔西部。返回工作岗位时,45岁的他再次乘坐由济南开往乌鲁木齐的列车,感受沿途的变化。

“20年前,这一趟需要55个小时,现在缩短到约35个小时。”李飞笑着回忆,“可以说,我亲眼见证了西部的发展。”

李飞为患者讲解病情(6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虎虎 摄

从志愿服务到留疆工作,从家乡燕赵大地到边陲天山脚下,他成为服务新疆发展的一员,也在西部找到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毕业时,李飞抱着“出来看一看”的心态,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来到伊犁霍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一年服务期满时,他认为“没待够”,便申请延长。

“一种被需要的感觉”挥之不去,萦绕在他心头。在霍城县服务期间,李飞跟着本地前辈走乡村、进牧区,前往偏远的冬窝子行医问诊,实地了解西陲基层的医疗环境和群众的就医需求。

综合考虑事业发展前景和生活环境后,李飞于2006年底考入伊犁友谊医院,选择留在伊犁工作。寒来暑往,他从一名耳鼻喉头颈外科医生,逐渐成长为科室主任,后来又肩负起提升全院医学质量的重任。

“这是国家的医院,是老百姓的医院。”入职前的志愿服务经历,帮助李飞系正了职业生涯的第一粒扣子。他和同事协力提升医院服务特殊群体的能力,将友谊医院打造为全新疆第一批“老年友善医院”,推动医院的儿科成为新疆重点专科。他还带领团队规范义诊服务,倡导深入农牧区巡诊。

“是西部,更是伊犁接纳了我。”对这个既能施展医学技能,又可以收获浓浓人情味儿的平台,李飞格外珍惜。他带着这种情感投入到工作中,发挥“传帮带”作用,带过几十名医生,帮助培养本地医学人才。

37岁的医生巴合提江·托克吉格特在当地外科领域小有名气。他刚工作时曾跟随李飞学习半年:“李医生和不同患者打交道的技巧,对病友们的真挚热情,让我受益匪浅。”除了像巴合提江这样的专科医生,李飞带过的更多是全科医生。他们大多已成为乡镇医院骨干,服务广大农牧民。

李飞为患者检查身体(6月24日摄)。新华社记者 胡虎虎 摄

“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有期限,但服务行动是长期的。”2021年,在伊犁州团委等部门支持下,李飞发起成立西部计划留疆志愿者伊犁服务队,搭建志愿者内部交流平台,同时团结队员持续为各族群众服务,弘扬志愿精神。队员从最初的30多人,壮大到现在的400多人,涵盖了通过各种形式扎根伊犁工作的青年人才,分布在不同县市的各行各业。

在伊犁,李飞和队友们切身体会到“双向奔赴的成就感”:蓬勃向上的青春与快速发展的西部“相遇”,专业所能与边陲基层所需高度契合,足够精彩。在李飞和同事们的接续努力下,友谊医院已挂牌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科室设置更加健全,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更强。

“我们伊犁好地方,直把异乡当故乡。”每到休息时间,李飞总爱在六星街、喀赞其、锡伯古城等逛逛,“我总有一种冲动,想把这儿讲给外面的人听。”在同事和朋友们看来,李飞对伊犁的文旅名片如数家珍,“讲解几乎达到导游的标准”。

在李飞的手机里,收藏了两首歌曲。一首是“旋律响起就想跳舞”的新疆民歌,还有一首就是澎湃有力的《到西部去》。他哼起熟悉的曲调,激情不减:“在广袤的新疆,青年都能有一番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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