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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雇佣合同书》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5 15:14

推荐《雇佣合同书》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雇佣合同书时需注意的八大事项
正文:
雇佣合同书是保障雇主与雇员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撰写雇佣合同书时,以下八大事项需特别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确保合同双方为合法主体,即雇主为合法注册的单位或个人,雇员为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2. 明确双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应明确约定,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明确合同续签条件。
三、明确工作内容
1. 详细列明雇员应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 若涉及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应予以明确。
四、明确劳动报酬
1. 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2. 如有奖金、津贴等,也应明确约定。
五、明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明确约定双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及比例。
2. 明确约定福利待遇,如年假、婚假、产假等。
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
1. 明确约定双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 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明确违约责任
1. 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

聘用协议书范本


聘用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工作内容

  1、因工作需要,担任司机工作。

  2、负责开车、车辆保养、故障检查维修、保证车辆机械状况和安全状况良好。

  三、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元,甲方不负责乙方的社会保险用。

  四、乙方劳动纪律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员工管理制度,安全驾车,同时遵守本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本单位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注意车辆的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良好。驾驶员应利用空闲时间擦洗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原则上每周至少需清洁一次。

  第三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灭火器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每次加油后及时填写《车辆加油记录》。

  第四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存在问题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车辆每次维修后要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记录》,车辆维修需在指定的维修厂维修,维修后需将签名的维修单及时交于财务核对。

  第五条 司机出车前如实登记《出车表》,填写出车时间、出车事由、跟随人员、目的地等,由当次驾驶员签名确认,有发现弄虚作假,追查驾驶员责任。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严格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失盗,钥匙及行驶证交给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车。

  第六条 驾驶员对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期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齐全。因证件不全或违章被罚款的,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七条 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私自用车,如因酒后驾车被拘役和发生安全事故,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机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本单位领导的指令,驾驶员认为不能做到的,应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使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法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待处理,不得逃离现场。

  第九条 驾驶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单位车辆学开车,如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由当班驾驶员负责。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等等)必须以正式有效证件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再交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养、车辆管理条款,保养、车辆管理不当,予以口头警告处分,三次以上扣罚一个月工资,因保养、车辆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中如遇交通违章,所产生的违章费用由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单位车辆购买交强险,如遇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正常赔付外,多余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由驾驶员本人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失、损坏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未经同意私自出车的;3次以上车辆未定点停放的;

  (3)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矿工3天以上的。

  5、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疾病或负伤,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本月工资。

  7、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揽or雇佣,到底如何区分?

鲁法案例【2024】71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下午,李某一在东营某码头为某运输公司进行船舶割摆作业时溺水身亡。
2月21日,李某一近亲属李某二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运输公司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目的,预付赔偿金200000元。双方协定李某一死亡事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非涉案所需互不干扰,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综合协议中运输公司预付的200000元赔偿金进行多退少补。签订上述协议后,运输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李某二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
原告李某二诉称,李某一同运输公司属于雇佣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9099.50元,减去其已支付的200000元,尚应赔偿1009099.50元。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一、公司与李某一之间至多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雇佣李某一为船舶割摆,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二、被告对于李某一溺水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李某一溺水死亡后,被告积极支付了200000元的预付赔偿款,安抚家属情绪,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不代表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在审理期间,青岛海事法院调取了东营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海港海岸派出所于2023年2月18日对案外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
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一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个铁船需要清理船底。王某某和李某一一起上了快艇,负责给李某一水下录像。船上负责人问李某一清理船底需要多少钱,李某一直接跟船老板联系,商定先把两个螺旋桨进行清理,费用是2000元。王某某称2000元太少,李某一就说自己干。关于李某一和谁之间有劳务关系,王某某称“我们之间没有任何老板,都是一起干活”。
黄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早上9时许,其和王某某一起吃早饭时,李某一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有活干。黄某某以为和前天一样去捞废铁,李某一说去清理船底。李某一给船老板打电话谈价格后,王某某说价格太低不干。李某一说你们不干我干,王某某怕和李某一过意不去,就开始和李某一一起搞了起来。关于谁联系李某一去干活的,黄某某称“光知道是船老板联系去的,至于是谁我不清楚”。
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与王某某、黄某某三人一起来到万达海缆码头打算出海打捞废铁,李某一说有船需要清理船底,王某某就拿着摄像机进行水下摄像,李某一去找船主开始商量价格事宜后,电话里对其说“王某某不干,那我自己干”。


法院审理

原告称李某一平时在码头上摸螺,系事发当日临时受被告雇佣给被告提供割摆作业,被告则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一与被告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某一系持续性为被告提供劳务。
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案涉割摆作业的劳动报酬为2000元,系一次性结算报酬。
根据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案涉割摆作业的劳动工具及设备并非被告提供。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中,李某一与他人自带设备对被告要求的割摆工作进行作业,并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所在意的是“清理螺旋桨”这一工作的结果,劳动报酬亦是应在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
本案中,原告称李某一平时在码头摸螺,黄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以为要和前天一样去捞废铁”,由此可以看出李某一并非专门从事割摆作业的专业人员,故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选任时已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就李某一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过错责任。对于该责任比例,法院认定为30%。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1187099.50元,由被告承担30%计356129.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156129.8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从死者非持续性为被告提供劳务、一次性结算报酬、案涉割摆作业工具并非被告提供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死者与被告所在意的是“清理螺旋桨”这一工作结果,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才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责任。虽然我国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潜水人员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但因割摆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承揽人和定作人均应提高对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对承揽人从业的能力水平、设施配备等方面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
被告作为定作人,未对承揽人的从业能力水平、设施配备等方面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故认定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时,才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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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小玫
来源:东营法庭、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编辑:石慧










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法院能冻结收款账户吗?

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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