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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6 19:14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国际工程合同撰写的注意事项
在国际工程合同撰写过程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文化、法律体系以及复杂的商业环境,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确保双方具备合法的合同签订能力。
2. 对于境外合作伙伴,需核实其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商业环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具备签订国际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条款
1. 明确合同目的、工程范围、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基本内容。
2. 详细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财务条款。
3. 明确工程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程序、索赔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
4. 考虑税收、保险、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等法律问题。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体系,如国际惯例、相关国家法律等。
2.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3. 考虑到国际工程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建议在合同中规定多边争议解决机制。
四、合同语言与翻译
1. 选择双方都熟悉且通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第六章第 7 节 “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聚焦于跨国项目的合同管理,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分值通常在 2 - 3 分。随着建筑行业国际化进程加快,了解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与管理要点,对拓展业务、规避风险极为重要。下面,我们从知识框架梳理、经典真题解析和备考建议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真题 1】根据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投标书中明显数字计算错误的修正,正确的是( )
A. 业主应征求投标人意见后才能进行评标
B. 当总价和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
C. 当总价和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D. 投标人有一次修改报价的机会
【答案】C
【解析】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当总价和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C 正确;业主无需征求投标人意见即可进行评标,A 错误;不是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B 错误;投标人没有修改报价的机会,D 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 C。
【真题 2】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主要优点有( )
A. 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
B. 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直接与分包人签约,减少了业主方的风险
C. 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确定较有依据
D. 分包合同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
E.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答案】CDE
【解析】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整个项目的合同总额确定较有依据(C 选项),分包合同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D 选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E 选项)。业主需要进行多次招标,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A 错误;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直接与分包人签约,增加了业主方的风险,B 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 CDE。
掌握好 “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这一章节内容,对于参与国际工程建设、提升国际项目管理能力以及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管理科目考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考生们认真备考,扎实掌握相关知识,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国际工程承包跨国性特征突出,参与人之间关系复杂,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客观上为欺诈行为的实施提供了较大可能。本文重点介绍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一种典型欺诈模式——利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欺诈,即有的当事人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检验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设置合同漏洞;也有的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试图通过以次充好、以旧换新等方式蒙混过关。
案例
2010年8月,中国A公司(业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与英国B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英国B公司承建一水泥厂,其中建设该水泥厂所需的建材设备,如搅拌机、水泥等,由A公司负责提供,B公司负责进行建设施工。另外,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从英国购买进行水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并且负责该设备的安装、调试、设计、试车、维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付给B公司的建设水泥厂的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1000万元人民币为包括购买生产水泥的设备在内的其他设备,这3000万元的价款中不包括A公司购买的承建水泥厂所需的建材设备的费用。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为:在工厂竣工时即支付承包方B公司工程价款的85%,试生产半年之后,再支付剩余15%的款项。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该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
合同签订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于2010年11月2日生效。2011年2月,B公司购买的水泥生产设备运抵北海,总价款为800万元。2012年6月,工厂竣工,A公司支付给B公司85%的工程价款,1700万元人民币,以及800万元人民币的水泥生产设备价款,共计2500万元人民币。之后A公司进行试生产的4个月后,发现生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确定该批生产设备全部为老式旧机器,只是在上面涂了一层新的油漆充当新机器,实际价值只有200万人民币。
之后,A公司欲要求B公司更换设备,却无法联系B公司,直至2013年1月,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要求其支付剩余15%工程款,即600万人民币,此时,A公司遂向B公司提出水泥生产设备不合格,要求其进行更换,而B公司以已经超过6个月的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更换,因此,双方按合同约定将此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定认定B公司用老式旧机器来冒充先进的新机器,属于欺诈行为,裁定B公司返还购买水泥生产设备价款中超出实际价值的部分,即600万元人民币;并采取措施,恢复水泥厂的正常生产。但因为B公司在中国没有可供扣押和执行的财产,而英国法院又不承认该仲裁裁决,因此无法真正执行该裁定,导致A公司无法挽回损失。
欺诈手段及反欺诈措施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非常复杂,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表现形式多样,这就要求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参与者必须事先了解各种欺诈手段,并及时制订相应的反欺诈措施。
A品质及检验条款欺诈
欺诈手段:
双方当事人在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的品质、规格及检验条款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一方当事人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欺诈。在案例中,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只规定了工程款项支付时间以及半年的试生产期限,期满后再支付剩余15%工程款等这些条款。但这些规定不够详尽,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和业主在工程质量检验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规定由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以及检验标准等问题。由于合同规定不明确,导致B公司有机可乘进行欺诈,致使A公司蒙受损失。
反欺诈措施: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本身及建材、设备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包括用某种标准来规范工程质量,凭借建材、设备的规格、说明书或者样品的质量等来确定其品质。
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时,对于品质条款的欺诈,应当根据以下几点来进行防范:一是选择合适的工程、建材和设备的质量表示方法,提出明确的标准,充分准确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句;二是品质条款的规定不但要明确具体,而且应当切合实际,避免在验收工程、建材以及设备等质量时产生争议;三是应当订立科学灵活的品质条款,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不确定的意外情况,因此在签订质量条款时应当科学灵活,增加机动幅度。
对于检验验收条款,也要进行详细规定,如应当明确规定工程、建材、设备的检验标准、业主和承包方在验收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验收结束后规定一个试验性的工程质量担保期限——业主可以扣留一部分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等到工程质量担保期限到期,工程、建材以及设备均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再支付全部工程款。
在案例中,A公司如果在合同中对这些都进行详细规定,就不容易让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机可乘,进而实施欺诈。
B索赔及争议解决条款欺诈
欺诈手段: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索赔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索赔条款就是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业主所提的条件很优厚,但是给承包方履行合同的时间较短,用这种方式使承包方违约,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对于利用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况,有时争议解决条款本身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前,还应考虑执行的问题,尤其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争议,通常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在以上案例中,虽然表面上A公司进行仲裁成功,但是B公司在中国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英国法院又不承认裁定,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权益实际根本没有受到保护,最后还是承受了被欺诈的损失。
反欺诈措施: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条款的欺诈防范,应当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应当规定合理的索赔期限,在国际工程承包索赔时,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如果索赔时间规定过长的话,就会导致证据搜集和提供困难,因此需要规定合理的索赔期限。具体来说,索赔时效的规定应当合理,对索赔期限应当严格规定并遵守,还需要规定保留条款,具体规定索赔权,并且签订不可抗力条款。二是应当对索赔的依据加以重视。具体来说,就是在订立品质条款、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方式时,应当从自身情况出发,来确定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自己是否有能力做到,不能因为优厚条件就盲目签订合同,让对方有机可乘,利用这种情况进行索赔欺诈。
在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法律适用方面应尽可能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选择与纠纷具有关联性的法律,或者在纠纷发生时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在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及方式时,也应当遵循这种原则,尽量选择方便自己解决争议、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机构和方式。此外,也应当考虑到争议解决后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否则,就会像案例中一样,裁定书根本无法执行,自己的权益只是在表面上得到了维护,而实际上并不能挽回损失。
C违约金条款欺诈
欺诈手段: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利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情况下,通常是业主对承包商进行欺诈。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通常会详细了解承包方的履约能力,然后利用优厚的条件,诱使其订立超出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型工程承包合同,使其无法履行,以骗取大笔违约金。业主也经常在合同谈判阶段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考核指标,如编造其他类似项目的考核指标等方式,或者采用死缠硬磨的方式,将考核指标提高到承包商完全不可能达到的程度,并通过性能考核不通过的违约金条款来进行索赔。
反欺诈措施:
对于利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就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为了利益就盲目签订,要看清楚合同中规定的自身义务,看自己是否真有能力履行合同。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于各国的国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等的差异,不能仅根据对方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就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实际考察后再配合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有履约能力,避免受到违约金条款欺诈。
D以次从好、以旧换新欺诈
欺诈手段:
这种表现方式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冒充质量合格的工程,或者以质量不合格、不好的设备冒充高质量的合格设备。在以上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只笼统规定了由B公司负责购买英国先进水泥生产设备,至于具体的设备质量检验方式、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B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就使用了老旧机器冒充先进的水泥生产设备,对A公司进行了欺诈。
反欺诈措施:
对于在合同履行的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就是要在订立合同时对建材、设备的检验方式、检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建材和设备的质量等利用规范的手段和程序进行检验,选择专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避免被欺骗。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这些检验条款的规定,收到生产设备后也没有进行详细检验,因此让B公司以旧代新的手段得逞。
E假冒欺诈
欺诈手段:
这种表现方式是指以冒牌货来充当合同规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等。这种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假冒商标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建材、设备等;二是假冒地理因素提供建材、设备等,如假冒原产地证明,将原本并非原产地生产的建材、设备冒充为原产地生产的建材、设备等;三是假冒原材料、质量与特点等内在因素的建材、设备等;四是假冒生产者及专利技术或技术诀窍等信誉保证因素的建材、设备等。
反欺诈措施:
国际工程承包中假冒欺诈主要是对建材和设备的假冒,这方面反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材和设备的品牌、材质、含量、原产地等内容,熟知建材、设备的具体情况,寻找专业机构和人员验货,增强反假冒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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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蒋琪 戴庆康
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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