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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7 01: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纠纷诉讼费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在撰写关于合同纠纷诉讼费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一、明确主题
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即合同纠纷诉讼费。在写作过程中,始终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避免偏题。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作文中,要充分了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论述过程中引用法律条文,增强说服力。
三、分析诉讼费用构成
在作文中,应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诉讼费: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
2. 保全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收取。
3. 证据保全费:申请证据保全,按照实际需要收取。
4. 代理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支付相应的代理费。
四、探讨诉讼费用承担原则
在作文中,应对诉讼费用承担原则进行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2.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
3. 法定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同纠纷,由责任方承担诉讼费用。
五、分析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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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到底应当如何收取,在实践中一直很有争议。
2019年4页24日,最高法一则民事裁定书,对此作出了,值得大家认真学习。
裁判规则
1.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反诉的目的就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裁判实例
索引:上诉人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梁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
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
2、在原告申请撤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是否还应作为反诉受理;若不应作为反诉受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3、本案中的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一)关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上述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但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和被上诉人的反诉,诉讼标的额均为合同金额加上请求100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即均为1.4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达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和被上诉人的反诉均有管辖权。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即对地域管辖的调整,也包括上下级法院间的移送,即对级别管辖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申请撤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是否还应作为反诉受理的问题
上诉人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原因在于无法交纳诉讼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事由,应当准许撤诉。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于次日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应当将上诉人申请撤诉这一情形告知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酌定是否坚持提出反诉请求。反诉的目的就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果被上诉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而本案仍在立案后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不适用该条规定。
如前所述,本案反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承担1000万元违约金,其诉讼标的额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相同,为1.428亿元,也达到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被上诉人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是按照100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缴费的问题,被上诉人交纳诉讼费的付款回执显示,交纳诉讼费金额为337900元,经核算,该金额为按照诉讼标的额1.428亿元减半收取的诉讼费,并非按照100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缴费。但鉴于本诉已经不存在,被上诉人如坚持起诉,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受理,不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应全额交纳诉讼费。
(三)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的问题
双方的起诉均围绕《湖北吉家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问题提出,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将该合同作为起诉证据,且诉讼请求具有对抗性,一方诉请要求解除该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反诉的要件,“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但本案中程建华已经撤诉的前提下,本诉已经不存在,反诉无从提起。此外,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御融公司已经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湖北中梁公司,因此其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独立原告起诉缺乏条件”的问题,鉴于御融公司是诉争《湖北吉家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御融公司的利益。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上诉人在起诉中,将御融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该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称御融公司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正确,该公司作为诉争合同的签订方,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有管辖权,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果被上诉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一审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87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驳回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梁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佳
书 记 员 汤艳飞
来源:浙江天平
网络购物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面对网络购物中的诸多陷阱,作为消费者该如何避坑?又该如何有效维权?下面这两份指南请收好↓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除鲜活易腐、定作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该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因此,部分网店经营者在店铺明示“商品已拆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在消费者退货时以此为由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消费者可以针对性查询两个备案。一是化妆品备案查询,国家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二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如无备案记录或显示备案注销、取消的情形,则该类产品不能进行销售。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化妆品销售的授权证明,以确认商家出售的化妆品具有合法来源。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能。商品数量和价格是交易的关键信息,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查义务,确保销售页面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后,网络购物合同生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经营者以无货或价格设置错误为由,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做“砍单”处理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视情况而定。评判消费者的差评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量两方面因素:一是消费者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有无实际损害商家名誉。
消费者有权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评论,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否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次数应与交易次数适度对应,陈述的情况应当真实。
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购时要注意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使用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不要轻信经营者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途径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否则会产生一定风险。
如果遇到网购纠纷,和商家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行业调解协会、地方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如果通过以上渠道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平君为你整理好了在线诉讼的相关知识要点。
起诉状要写清楚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呈送法院,不会写的小伙伴直接看模板。
知识点:消费者应该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物平台查询店铺信息,如果有注册个体工商户字号则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如果有注册企业法人则以企业法人为被告。此外,还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商户信息,以确定适格被告。
证据就是用来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相关材料。
知识点:证据材料收集注意事项
对于易碎或价值高的特殊商品,消费者应在购物时与商家约定,商品需由消费者本人签收,在快递员见证下共同开箱。对特殊的商品如红木制品、玉石、黄金饰品等发现货不对版、对材质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未直接签收的货物,消费者应在打开包裹第一时间拍摄照片或视频留证,并尽量保持商品的原始状态,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店家或电商平台联系,联系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假皮包并非其所销售的皮包,有可能存在“调包”。原告当庭提供了带有标签的实物,并提交了第一时间拍摄的验货视频以及与店家和淘宝小二的聊天记录,证明确系从被告处购买了该款包,最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原告从被告处买包的事实。
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就可以去“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方便又快捷。
在小程序注册并实名认证之后,就可以按照提示流程进行提交。
提交完起诉所需的材料后,法院会在7日内完成审查,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欠缺,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知识点: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网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
结合上述规定,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后,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可以向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千里迢迢赶赴商家所在地。
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这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通常都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例如我们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一万元,诉讼费减半收取,即25元。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立案之后就会进入审理程序,原被告双方都可以申请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网上开庭,无需舟车劳顿。
法官提醒: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都应注重法庭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切勿把在线诉讼当成“法外之地”。
知识点:如果胜诉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商家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消费者起诉后,如果查明商家“知假售假”,或故意将劣质产品当作合格产品售卖,将会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即在退回货款的同时要求商家额外赔偿三倍货款,三倍货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除此之外,法律对于网络销售食品有更严格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商家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商家赔偿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消费者若遭遇权利侵害,应尽早主张权利。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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