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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7 05: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摄影师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正文:
在摄影行业中,摄影师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份完善的摄影师合同不仅能保障摄影师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客户得到满意的服务。以下是在签订摄影师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1. 明确拍摄项目及内容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拍摄项目的名称、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对象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对拍摄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 确定拍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拍摄费用、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有预付款、尾款等,应明确各款项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
3. 规定作品使用权限 合同中应明确摄影师对拍摄作品的版权、使用权等。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是否允许修改等。
4. 规定作品交付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摄影师在拍摄完成后,向客户交付作品的期限。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作品交付延迟,双方应协商解决。
5. 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摄影师未按时交付作品、客户未按时支付费用等。
6.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约定保密条款 合同
此摄影服务合同电子版范本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使用前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与制作总费用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
2.乙方将设计制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其他未尽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和乙方合作经营拍摄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时间和地点
在甲方约定拍摄之日(即本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公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地点)进行摄影服务。
补充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补充则填写“无”)。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A.拍摄标准
1.乙方提供______部专业数码摄影机拍摄,______台电脑制作,______台照片打印机,拍摄制作人员共不少于______人;甲方出______人收银。
2.照片无特殊要求按8寸每张______元收费,含精美纸质相框;
B.后期要求
乙方拍摄完成后,(是、否)需要对所拍摄的相片进行后期处理。(请用“”去除非造项)若需要后期出理,则具体要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要求则填写“无”)。
三、交货标准
交货时间:摄影成品光盘的交付时间为拍摄即日后______个工作日内;
交货标准:拍摄现场乙方拍摄的所有数据DVD相片光盘2份;
交货方式:快递或甲方提货;
甲方补充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则填写“无”)。
四、拍摄费用
1.甲方与乙方为合作经营摄影,所有经营收入____________分账;
2.甲方于结束活动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所有款项。若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_______的滞纳金。
五、其他约定事项
A.甲方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日期、时间及确切的联系方式。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日期时间,应提前______天书面告知乙方,若因更改日期时间与乙方工作相冲突,乙方有权拒绝变更拍摄日期时间。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进行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擅自变更(包括拍摄日期、拍摄地点、拍摄费用与约定补充事项等)合同,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B.甲方应于签订合同时提供拍摄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或人物,如无注明则按乙方常规拍摄方法进行拍摄。甲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书面要求乙方需要拍摄的指定行为等。若甲方无书面注明要求,而产生的同步场景没有被记录,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C.甲方应配合乙方设置拍摄技术要求的措施(如位置安排等),以保证最终拍摄的质量。
D.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有可能出现的的障碍或危险,以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E.甲方取得成品光盘后,应该立即当面检验成品光盘的质量,若成品光盘的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的退换并将次品销毁;若甲方不检验光盘质量或检验光盘质量后无质疑,即认定为甲方满意乙方的拍摄服务,乙方服务完毕,乙方并不对甲方其后产生的任何纠纷负任何责任。
F.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G.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附加项则填写“无”)
六、违约责任
A,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影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天。
B.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____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
C.甲方若擅自变更(包括拍摄日期、拍摄地点、拍摄费用与约定补充事项等)合同,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D.甲方若在合作拍摄开始后,单方面中止合同的,甲方需支付全额的费用,若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_____的滞纳金。
双方如果有上面条款之外事项,请在附则中事先标明。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甲方取得记录载体时结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标题:肖像授权,合同依“典”怎么签?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明星代言产品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社会扩大产品知名度、影响力的重要商业手段。一个合适的代言人不仅能利用其较高关注度和影响力,在一定范围内快速引导公众的喜好、消费观念、消费选择,而且可以凭借代言人自身形象、个人信用背书提升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快速获得市场认可。而在互联网赋能驱动背景下,品牌方不断探索产品营销新模式,广告代言形式花样迭出。而代言合同到底该与谁签、怎么签,明星肖像怎么用?市场主体之间怎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了近期审理的相关案件,以期通过案件裁判的释法说理,为市场主体签订代言合同、使用肖像提供法律参考。
影视版权不等同明星肖像授权
原告某知名男星革某诉称,被告广州某制衣厂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官方网店、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店铺及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秋冬新品发布会现场、订货会现场,大量使用原告肖像制作大幅广告牌、灯箱广告、手持广告、台卡等宣传物品。使用原告肖像并配有文字“霸道总裁 国民男神 助力xxx品牌升级”等字样。被告辩称,其作为乙方分别与案外人某影视娱乐公司、某传媒科技公司等甲方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电视剧剧照(主演:知名男星革某)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某品牌’产品做宣传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合同的授权方系案外公司,原告当庭否认对案外公司有授权,被告也未提供案外人获得原告授权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此项辩称不予认可。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众人物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审理案件中发现,一部分被告也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争取合法使用原告肖像。实践中,各类主体基于肖像许可签订的授权合同复杂多样,涉及的主体更是形形色色,更多的是将肖像授权许可作为一部分内容,约定在其他综合性、复杂的无名合同中,这也给不少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下面这种情况:某公司与某明星在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有过某种合作关系,或仅仅获得明星参演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版权。利用这层关系,该公司对外宣称有该明星的肖像授权和转授权,并以较低的价格将该明星的肖像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公司使用。第三方公司以为有合法授权而使用该明星肖像推广商品,权利人在固定证据后将第三方公司诉至法院,结果第三方公司不仅支付了费用,还因为侵犯肖像权而面临高额赔偿款。
其实,涉及肖像权的合同再复杂,在商业场景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前提和核心内容仍然是肖像权的授权。因此,企业如果想使用某明星的肖像,通过该明星的经纪公司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相对稳妥和安全。但现实生活中,明星因忙于各种社会事务,其肖像权的许可往往由经纪公司全权代理。公司在与明星签订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应的手续,如该公司是否有明星的授权及何种授权,是否有资格与第三方公司签署肖像使用合同。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切勿贪图低价或存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支付更高的代价。
肖像作品权利人≠肖像权人
原告吴某为国内知名武打明星,被告为国内知名婚纱摄影工作室。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和服务及品牌进行宣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本人委托被告旗下摄影师拍摄完成,摄影师及被告依法享有原告照片的著作权,该发布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通过非法转载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后发布,不构成对原告相关权益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涉案肖像照片为被告公司摄影师拍摄,其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享有肖像作品著作权,但如果未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其亦无权使用肖像照片进行宣传或招揽客户,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据此,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其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因此,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则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肖像使用范围约定不明易起争议
原告齐某为国内一线女星,其私服穿搭经常受到粉丝追捧,被告为上海某女装品牌。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运营的小红书中发布多篇明星同款穿搭笔记,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50张照片及动态视频画面作为配图,文中含有购买跳转链接及品牌商城小程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辩称,已与原告经纪公司签订《媒体拍摄合同》,约定由原告经纪公司为被告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并通过微信与原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约定作为附随权利,被告有权在品牌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宣传品牌为目的使用所拍摄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就原告为被告品牌提供拍摄植入服务签订过相关合同,但合同约定被告使用行为不应使公众认为或误认为艺人是被告品牌代言人或艺人在为其提供服装广告。而被告在小红书穿搭笔记中附加跳转链接、淘宝信息、购买链接等明显商业动作,结合使用位置、使用方式及文字,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原告为被告品牌代言人。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侵犯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讲法典
肖像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要素,主要体现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肖像权的财产利益依然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能的重要形式。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营销模式、广告代言形式更是花样迭出,权利人对肖像权能的划分更加详细、代言品类更加丰富。为避免因侵权带来的各种麻烦或经济损失,企业在使用名人肖像之前,不仅应先与权利人签订正式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的具体权能。实践中关于肖像许可合同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1.许可使用的效力范围,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2.被许可人的范围是否包含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3.肖像许可使用的范围,如包括地域、行业领域、空间领域等;4.肖像使用的具体方式、渠道,如线下使用、商品包装、线上推广或形象代言人等,以及具体品牌或服务、产品品类、期限等。
超期限使用肖像构成侵权
原告张某为国内知名男星,被告为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原告曾为被告品牌代言人。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在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张xx:这才是大写的真男人!”的宣传海报,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其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张某签订《肖像及声音使用授权书》,约定“肖像及审议授权期限(即广告有限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限为壹年,乙方同意予以甲方二十天的市场回收期。”因约定的市场回收期过短,未及时撤回、清理市场,主观恶意较小,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授权期限为一年,市场回收期为二十天,而回收期满后,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取证时,相关肖像仍未删除,原告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讲法典
广告代言是公众人物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亦是商业价值实现的主要渠道。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是违约行为,此种行为不仅影响公众人物获得同类产品代言的机会,同时也会因为产品质量、风格,甚至公司经营问题,牵连到公众人物本人,影响其形象,甚至名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民法典新增的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为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思路。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条款的处理方法,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该规定仅针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使用,对通用条款,如违约、约定管辖或未约定的事项等,则不适用该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是对肖像许可期限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因未及时撤下肖像、回收肖像产品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要结合行业特点、肖像使用情况等因素约定市场回收期,以保证充足时间撤下肖像或回收肖像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市场回收期从合同结束之日起算,并不包含在合同许可期限内。而第二款规定明确,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通知后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并未对“正当理由”进行细化,但这里的“正当理由”包含肖像权人的原因也包含被许可人的原因,还有可能与双方均无关的原因。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对该条款以列举细化等方式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喻 航 曹 益 文∕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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