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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3 02:49
写作核心提示:
租车牌合同作文:注意事项及要点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牌资源日益紧张,租车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签订租车牌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确认双方主体资格:出租方应为合法拥有车牌的公民或法人,承租方应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公民。
2. 明确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车牌信息
1. 详细记录车牌号码、车型、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
2. 明确车牌归属地,如北京、上海等。
三、租期及租金
1. 明确租期,如月租、季租、年租等。
2. 明确租金金额,并约定支付方式及时间。
3. 考虑租金调整机制,如通货膨胀、政策调整等因素。
四、车牌使用范围
1. 明确车牌使用范围,如限行区域、限行时间等。
2. 约定车牌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如套牌、走私等。
五、违约责任
1. 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租金、未按时归还车牌等。
2. 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六、合同解除
1. 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2. 明确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本报讯 租赁车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车牌合同纠纷,并判决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某公司配合张某办理退牌手续。
上海市民张某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A”牌照,但却暂时没有上牌的需求。某公司找到张某,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张某与某公司便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张某的车牌一年,租金7000元,到期返还车牌。
一年租期到时,某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张某无奈,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
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奉贤区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张某确认案涉汽车非其所有,故某公司应配合张某办理退牌手续。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周宇翔)
法官提醒
“车牌租赁”行为因与“限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法律认可,相关公司大多以“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为名暗地经营“车牌租赁”业务,由于该类行为本身未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租赁公司大多注册资本低、内控制度不规范,纠纷频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很多城市出于缓解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的目的,通过拍卖、摇号等方式对机动车上牌数量严格控制,部分有用车需求的人“一牌难求”。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选择将自己获得的车牌额度“租赁”给他人,以获取租金收益。这样的行为有何风险,租赁合同又是否有效呢?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概况
上海市民小李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A”牌照,但却暂时没有上牌的需求。这时J公司找到小李,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小李与J公司便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J公司租赁小李的车牌一年,租金7000元,到期返还。
然而,一年租期到时,J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小李无奈,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J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
(小李与J公司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
李楠
奉城法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小李与J公司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
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上海奉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小李确认涉案汽车非其所有,故J公司应配合小李办理退牌手续。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提示,“车牌租赁”行为因与“限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法律认可,相关公司大多以“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服务公司”为名暗地经营“车牌租赁”业务,由于该类行为本身未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租赁公司大多注册资本低、内控制度不规范,纠纷频发。
因此,车牌额度的获得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租金”诱惑时,一定要认清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 | 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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