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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视力康复广告词》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3 22:27

写作《视力康复广告词》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视力康复广告词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目标受众:首先,要明确广告词的目标受众是谁,是针对儿童、青少年、成年人还是老年人。了解受众的需求和特点,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撰写广告词。
2. 突出产品特点:在广告词中,要突出视力康复产品的独特卖点,如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等。让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产品的优势。
3. 强调效果:用具体的数据或案例来证明产品效果,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信任。例如,可以提及“经过临床试验,本产品有效率达90%以上”。
4. 简洁明了:广告词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免影响阅读效果。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消费者轻松理解。
5. 情感共鸣:在广告词中融入情感元素,引起消费者的共鸣。例如,可以描述视力康复产品如何帮助人们重拾清晰视野,享受美好生活。
6. 调动购买欲望:通过广告词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a. 强调限时优惠,如“限时优惠,抢购从速”; b. 提供免费试用,如“免费试用,体验效果”; c. 限时赠送礼品,如“购买即送精美礼品”。
7. 注意法律规范:在撰写广告词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发布|今后"近视治愈""康复"等广告宣传语将被禁用

中国网4月4日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正确认知近视 规范近视矫正工作

《通知》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

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仍然存在“近视可以治愈”等认识误区,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及网信等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自觉抵制近视矫正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及网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切实规范近视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对借科普宣传活动进行商业牟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严肃查处无证行医 严禁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行为。

此外,辖区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规范眼视光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严禁医疗机构虚假、夸大宣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中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传虚假中医近视矫正疗效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近视防控技术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机构和人员。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眼视光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规范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症。对医疗器械名称、说明书或者标签包含“近视治愈”等容易误导的词语以及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相符的表述,要严格予以纠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近视可治愈?六部门发文,这些宣传语都不能信!

4月3日,国家卫健委联合药监局、网信办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通知》强调,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 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

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知》还明确,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中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传虚假中医近视矫正疗效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近视防控技术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机构和人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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