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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5 02:1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标题明确: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点明申请书的目的,如“关于强制执行XX案件的申请书”。
2. 格式规范:按照申请书的规范格式撰写,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正文部分应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
3. 内容完整: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b. 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c. 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
d. 强制执行的理由:阐述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裁定等。
e. 请求事项:明确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f. 证据材料: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财产清单等。
4. 语言表达:语言要准确、简洁、有力,避免使用模糊不清、过于口语化的表达。
5. 逻辑清晰:申请书的结构要合理,层次分明,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和申请人的请求。
6. 证据充分:提供的证据材料要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7. 注意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
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
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来解答
答案是两年
从判决规定的
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期限
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下列图示
填写申请执行书
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
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
及有关法律文书后
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
义务人强制执行时
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
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
执行结束后
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可以依法
查封、扣押、冻结、处分
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
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情节严重的
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执行有异议
填写执行异议书
递交至法院
人民法院将始终维护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愿天下无“赖”
来源:江西法院
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编来解答:答案是两年。
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下列图示:
填写申请执行书,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执行有异议,填写执行异议书递交至法院。
人民法院将始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愿天下无“赖”。
来源:江西执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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