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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13:49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解除合同期限:注意事项与法律要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解除合同期限是合同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的重要环节。以下是解除合同期限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
1. 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解除合同期限前,首先要明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的具体规定,包括解除条件、解除程序、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
2.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二、遵守法定程序
1. 书面通知:在解除合同期限前,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 通知送达:确保通知已送达对方,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并保留相关凭证。
3. 协商一致:在法定程序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需达成书面协议。
三、注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 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义务履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剩余义务。
四、保留相关证据
1. 保留合同解除的相关文件,如解除通知、协议书等。
2. 保留与
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总价5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商品房一套,首付17万元,余款38万元于房产过户后支付。合同还特别约定:刘某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支付了首付款,但刘某一直未办好房屋产权证相关事宜。2024年6月,王某以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周口市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首付款。
判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的话,王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首付款。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除斥期间届满而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具备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为王某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王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条件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处分,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不管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受除斥期间限制,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的,解除权将消灭。
解除权丧失后,并非毫无权利救济,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来源:河南法治报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
作者:檀亭军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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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4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出现以下11种情形,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无法终止劳动关系,现笔者对该11种相关情形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01
一、法定续订的情形:三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是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过错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注意: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情形,除了劳动者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02
二、法定续延的情形:八种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这里注意:仅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可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9)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该种情形下,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签订),所以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延续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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