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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17:16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民法总则来了!法官为你划重点——作文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作为一名学生,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和意义,并将其融入作文创作中,不仅能够体现法律素养,还能提升作文的深度和广度。以下是在作文中涉及民法总则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准确理解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
1. 明确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2. 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基本概念。 3. 熟悉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 在作文中,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阐述民法总则的具体应用,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2.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展示民法总则的适用性。 3. 注意案例的分析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
三、运用法律术语,提高作文的专业性
1. 在作文中,适当运用法律术语,如“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使文章更具专业性。 2. 注意法律术语的准确使用,避免出现错误或误解。 3. 避免过多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常德两级法院深入学习培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九月底,常德中院党组中心组组织学习了《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常德中院组织集中培训,重点对《民法总则》的精神和新增亮点进行学习,确保《民法总则》得到全面准确的顺利实施。审委会专职委员孙权新,全体民事审判庭干警参加了会议。民一庭庭长祁圣友现场授课,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饶南丙主持会议并讲话。
临澧法院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和适用专题培训讲座,该院全体干警参加了培训。
石门法院召开2017年人民陪审员培训大会,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对全体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民法总则》培训。
安乡法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学习《民法总则》。
汉寿法院搭建《民法总则》宣传点,向过往的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民法总则》单行本,提供法律咨询,宣讲法律知识。
津市法院组织民一庭法官和青年志愿者来到津市法治广场开展《民法总则》的宣传活动。
武陵区法院在步行街金钻广场开设咨询台,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
民法总则十大亮点
1“绿色原则”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习惯”成为法官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为好人“撑腰”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孩子8岁就可以打酱油了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6监护制度的重大调整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被明确写进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新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加大,这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体现。
(2)监护事项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关于监护资格撤销和恢复的规定更明确、具体了。《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第38条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填补了旧规对恢复监护资格的立法空白。
(4)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9新增了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未来针对一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高危行业的父母,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为孩子选定监护人。
(5)老人担心自己日后失能的,可以预先选好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7维权的诉讼时效放宽了
(1)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三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交易方式与类型更趋复杂,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成年后也可诉讼维权。《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以法律救济的机会。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家事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的家事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例如通过家庭暴力等方式控制权利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可见此次立法很注重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后老人、孩子、妇女,可以随时向义务人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8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9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身份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有一种法人叫“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97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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