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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合同经纪人》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3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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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经纪人作文写作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同经纪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撰写关于合同经纪人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作文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宣传合同经纪人的重要作用,还是为了探讨合同经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困境与挑战?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文章的结构和内容。
二、了解合同经纪人的职责
在作文中,要详细阐述合同经纪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核合同条款、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合同纠纷等。了解职责有助于读者全面认识合同经纪人的工作。
三、突出合同经纪人的价值
在作文中,要强调合同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合同经纪人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 合同经纪人能够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权益; 3. 合同经纪人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四、关注合同经纪人的困境与挑战
在作文中,要关注合同经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如: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频发; 2. 市场竞争激烈,合同经纪人面临生存压力; 3. 部分合同经纪人职业道德不高,损害行业形象。

称演艺经纪合同显失公平,艺人起诉撤销合同被驳

李先生系归国人士,其为发展演艺事业和荔枝公司(化名)签订为期8年的独家排他演艺经纪合同,后一年内仅被安排两项工作。此外,李先生认为合同中关于其如单方违约需承担5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故将荔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诉称,双方在未经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格式合同,事后发现多处显失公平。具体包括:

一是合同期限较长但未明确应安排的工作量,导致李先生一年仅被安排两项工作,第一项是作为电影配角收入4000元,但仅出现一句话的声音,没有画面;第二项是医美项目现场活动获得代金券3万元,由于收入较低,导致李先生无法获得正常的生活来源。

二是合同中未明确荔枝公司的违约责任,但规定李先生如违约将承担5000万元违约金,系显失公平。

三是未明确包装、宣传、推广费用,不符合经纪公司行业惯例。

被告荔枝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给予李先生足够的考虑期,没有不平等协商的情形,双方对条款形成合意。合作期间公司向其至少推荐四次演艺发展机会。案涉合同是公平公正的,荔枝公司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是出于对演员未来的期待,经纪公司和演员的利益是绑定的,因经纪公司承担培养演员等前期成本,故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委托、行纪、居间、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属于复合型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演艺经纪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李先生作为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尽谨慎审查义务,其认为自己缺乏对荔枝公司履约能力的考察以及对合同内容理解不清,但未有证据显示系荔枝公司的原因。故,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等情形,亦不属于未平等协商之情形,相应后果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李先生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基础在于其签订合同前认识不清、协商不平等和合同成立后发现显失公平等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仅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而显失公平的,才符合撤销合同之条件,而非合同签订之后产生和发现的诸多情形。

如果法律行为成立生效之后因为合同履行受阻或情势变更等其他情况导致双方对待给付显失公平的,不属于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关于李先生提及的工作量安排较少的情形属于合同义务履行相关问题并非可撤销事由。

关于违约金,演艺经纪类合同约定演艺人员和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类型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有的合同涉及类似培养、养成类内容,实际上经纪公司对于演艺人员不仅是提供工作机会,还会起到培养和提升能力的作用。

演艺经纪合同中较高违约金的约定较为常见,如果确实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法院在审理中可依法予以调整,而非撤销合同事由。故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演艺经纪类合同纠纷多发,在艺人提起的诉讼中常见为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原因通常为经纪公司安排的工作量较少等事由。撤销合同的主张较为少见。法官建议,成名之路虽然充满诱惑力,但应充分考虑演艺事业机会成本等因素,艺人和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公司实力,细化合同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亦应协商确定较为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减少纠纷发生。

经纪公司作为合同中的相对优势方,应积极履约,避免通过约定苛刻的条款内容损害他人权益,达成双赢的效果。

文/曾竞

来源/海淀法院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房产经纪人接私单被起诉,租客签合同不留神或埋隐患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鹞 黄洋)武汉某房产中介一名房产经纪人,因私自接单出租房屋,被公司发现后起诉到法院。12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经江汉区法院审理,该房产经纪人获利的1万多元全部退还给公司。

李某某是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的房产经纪人。2020年底,李某某离职。房地产顾问公司发现李某某在职期间存在接私单的行为。

“他利用公司平台房源信息,在带看客户过程中私自签订租赁合同,随后又将房源信息核销,收取客户中介费,但并未将中介费上交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说,李某某离职后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接私单,并向公司发送了部分租赁合同。李某某离职当月,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某赔偿接私单给公司造成的中介费损失5万余元。2021年4月,仲裁机构裁决李某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赔偿中介费损失1万余元,公司与李某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对公司主张的4笔私单予以认可,4笔中介费合计1万余元。该公司负责人说,在入职不到一年的时间,李某某利用公司的信任,从房产经纪人升职为门店经理,但李某某不仅没有尽职履行劳动合同,反而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带租客看公司的房源,在公司工作系统中以租户没看上房子、租户在考虑、房东将房子用于自住等理由,记录带看的房源已租出去,并最终将房源从公司系统中核销,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负忠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房源信息带看客户,私自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客户中介费,给公司造成中介费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决李某某向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赔偿中介费损失1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私下买卖房产,对于购房者也存在隐患,比如:产权纠纷、房款纠纷等等。特别是如果遇到限制买卖的房屋、夫妻共有房屋、房屋被抵押等情形,私下交易往往没有保障,后期过户恐会障碍重重。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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