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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违法查处申请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1 16:57

手把手教你写《违法查处申请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违法查处申请书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主题:首先,要明确申请书的主题,即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作文中要突出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查处的重要性。
2. 结构清晰:申请书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引言、正文、结尾。
3. 引言部分: a. 简要介绍违法行为的背景和情况; b. 阐述查处违法行为的意义和目的; c. 表达申请人对于查处违法行为的期望和信心。
4. 正文部分: a. 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等; b. 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对社会、他人造成的损失; c. 说明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如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d. 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如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 e. 举例说明查处违法行为后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5. 结尾部分: a. 总结全文,重申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b. 表达申请人对于查处违法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c. 感谢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注和支持。
6. 语言表达: a.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b. 语言要准确、简洁,避免冗余和重复; c. 表达要诚恳、

土地征收违法,如何申请查处?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事关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依规实施征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及征收原则,比如强拆、断水、断电等。

  但是实践中,我们却发现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常常会违背征收原则,踩着法律的红线,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毁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使用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淮阳的张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张某某是淮阳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商铺,后来该商铺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被征收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张某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

  可是让张某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便对张某某采取断水、断电以及堵路等方式阻碍张某某正常经营,逼张某某搬迁。

  不堪其扰的张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在经过几轮的对比后,张某某决定委托凯诺代理本案件。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可是让张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申请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张某某所申请的事项作出任何的答复,也没有作出任何的处理。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凯诺律师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相关部门却认为,张某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是便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相关部门有对违法逼迁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其次,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张某某的申请予以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若相关部门不依法督促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势必会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变相纵容以非法方式进行逼迁。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张某某申请相关部门查处拆迁指挥部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相关部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其查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发现征收方违法征地,比如未批先占,强行征地等,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申请查处时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既对保障农村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负有责任,同时也具有对未批先占、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申请置之不理,那么我们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查处乱占耕地受阻?法院:我怎么查出耕地损毁严重!

村民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林地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被大面积损毁,甚至建造了上千平方米的高端民宿。村民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收到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查处乱占耕地行为刚一开始就遇到重大阻力。

那么,县自规局究竟因何认定该案应“不予受理”呢?村民起诉后法院又将查明怎样的事实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马丽芬律师在湖北十堰代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数十亩农用地被改变用途甚至损毁,县自规局却说不存在?】

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是湖北省十堰市xx县xx村原6组村民,在村内拥有“按人均分到户”的耕地等农用地,只是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1年4月,在村委会同意并监督下,涉案村民与同村村民王先生签订《集体土地流转经营合同》,将共计25亩土地流转给王先生,约定从事农业产业项目综合开发,期限为30年。

然而在第一个10年期限内,王先生及其兄弟经营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大片土地予以平整,修建高端民宿,甚至非法占用其他农户的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数十亩。涉案建筑中有2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还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

无奈之下,张先生等村民于2023年9月以xx村原6组名义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王先生及涉案公司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2023年11月,县自规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涉案建设用地均已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不予立案。

张先生等村民认为涉案公司为其高端民宿等房屋办理的产权证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不能证明其用地行为合法。2023年12月,张先生等村民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县政府却于2024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张先生等村民的复议申请。

张先生等村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马丽芬律师的代理下,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自规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及县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违法,并责令县自规局限期就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立案查处。

【律师解析:4000多平方米民宿占地绝非全部】

庭审中,被告县自规局坚称原告的举报与事实不符,其反映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涉案土地系某公司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宗地面积4500余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

县政府在答辩中则强调原告张先生等5人并未与村委会就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并非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与其举报查处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

李垚垚、马丽芬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恰恰在于实体问题,即原告举报的乱占耕地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中,法院到涉案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并对原告张先生及该村前任、现任村书记当面调查核实。

法院认定,涉案公司除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6亩多土地外,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承包流转的25亩土地之外的耕地、林地有占用使用情况,总面积涉及50余亩。其中有约10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已不具备农业生产种植条件。县自规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等5人虽未与村委会就涉案25亩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村委会在当年村、组合并时已将该土地平均分配给原6组全体村民,原6组村民均是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和使用权人。

据此,张先生等人当然是涉案土地违法查处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对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当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2024年8月19日,湖北省十堰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鄂032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自规局未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鉴于本案诉讼中,被告县自规局于2024年6月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对张先生等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进行了立案受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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