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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电梯自我鉴定》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9 21:15

写作《电梯自我鉴定》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电梯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在撰写关于电梯自我鉴定的作文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以确保作文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表达准确:
1. 明确鉴定目的: - 首先,要明确电梯自我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展示电梯的性能、安全性和服务特点,还是为了分析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确定鉴定范围: - 鉴定范围应包括电梯的硬件设施、软件系统、运行效率、安全性能、维护保养等方面。
3. 结构安排: - 作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电梯的基本情况,如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电梯的自我鉴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硬件设施:电梯的载重、速度、运行平稳性、噪音控制等。 - 软件系统:电梯的控制系统、故障诊断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等。 - 运行效率:电梯的运行速度、停靠时间、故障率等。 - 安全性能: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紧急救援措施等。 - 维护保养:电梯的定期检查、保养周期、维护成本等。 - 结论部分总结电梯的自我鉴定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4. 语言表达: - 使用准确、简洁、生动的语言,避免使用

关于《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呼伦贝尔市政务综合楼B区315室


邮编:021000


联系电话:0470—8216656


邮箱:18147000163@163.com



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呼伦贝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电梯设置尺寸、安装数量等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建项目中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第八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电梯生产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及电梯供电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

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


第十四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资质生产的电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单位是使用单位。

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三)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制定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档案;

(六)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按照规定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进行自行检测,及时整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十)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十二)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

(十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二)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对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依法经业主同意。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电梯乘用人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文明有序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遗撒垃圾、杂物,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五)携带蓄电池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和标志;

(九)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或者大件物品;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置影响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不得在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条 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大修。更新后应当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销售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五)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旧住宅区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利用住宅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第四章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场所、配备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向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二)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

(三)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六)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七)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八)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九)储备维护保养所需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

(十)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十一)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其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十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梯检验和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检验、检测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全程录像记录。

(二)发现不符合要求项目,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检测意见;

(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电梯停用超过一次检验、检测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启用已经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经安全评估认定为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报废电梯,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结果。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果。


第五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八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领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沟通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电力、水务、燃气、供热、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政府引导、各方参与、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项目应当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经评估或者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第三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投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委托运营、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第三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人应当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检验、检测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四)在三十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广智慧电梯系统,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定期分析电梯应急处置、困人救援情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运行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完善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城区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解困,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一小时。

维护保养单位无法完成救援解困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消防救援机构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第四十三条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问题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电梯,或者未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未向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信息发生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美编:任彦依

主编:蒋铁英

监审:韩永刚 郭悦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构建电梯安全“党政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从问题式管理向预防式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从经验式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科学转变。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实施电梯质量安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管理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时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不断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责任分工
  (一)省、市(地)、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审查,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电梯安全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经费。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上报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八)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人社、交通运输、规划、公安(消防)、商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电梯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和支持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督促电梯企业建立完善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生产和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组织电梯制造质量监督抽查,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进行一致性核查,防止电梯制造企业“样机精工细作、产品粗制滥造”,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促进电梯制造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2.强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定电梯检验工作规范,明确检验程序和内容,严格检验标准和要求,规范电梯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依据规范严格实施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严谨,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符合事实。(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3.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标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行为,促进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4.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地要本着安全、便民、简化程序的原则,有条件的可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审批条件、建筑间距、管理主体、审批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采取挂牌督办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开展“三无电梯”专项整治,摸清底数,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登记造册。无物业管理的,由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无维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当地维保单位名单,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一方面,可由电梯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管理组织,采取向业主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电梯失管、失修和维修资金欠缺等突出问题,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级政府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制定在用老旧住宅电梯风险评估和电梯主要部件判废等地方标准。(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1.推行电梯一体化采购模式。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在电梯设备采购招标、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过程中,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电梯使用管理方式。在大庆市先行开展试点,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争取拿出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大庆市政府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争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在哈尔滨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哈尔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约定故障率指标,保证老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及时更换,实现预防性维修,减少电梯“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1.有针对性地拓展电梯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而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前完成)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提高电梯安全可靠性。(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组织电梯检验工作监督抽查(每年)。严厉查处无资质检验、出具虚假报告、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督促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纠正检验机构注重完成电梯检验数量,检验人员不能按检规规定实施检验的行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
  1.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针对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生产、经营、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记录,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建设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深化“物联网+公共服务”理念,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全省统一的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实现追溯查询便民化、安全监管信息化、电梯维保智能化、信息发布适时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财政厅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
  3.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督促各通信运营商落实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覆盖工作,搭建电梯救援生命线。电梯产权单位(人)和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配合,无偿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市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
  4.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哈尔滨市要推进“96333”电梯应急救援处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强化许可准入、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特种设备监管服务平台、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全省电梯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精准化监管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市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电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保证施工质量。每年组织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制造单位委托安装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是否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等。重点查处非法转包、分包、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挂靠或以其他持证单位名义施工的行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机房、井道、底坑等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质量,督促房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和采购电梯;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房屋建设有关单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3.落实使用单位责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标准,规范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在大庆市开展电梯使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大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安全责任,督促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建立对物业公司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制定并执行电梯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电梯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抽查规则》。(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2019底年前完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组织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适时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支机构或服务站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实施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信息库,实施分类监管。每年组织开展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评价,根据管理状况和水平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八)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1.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在全省推行电梯企业“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支持相关电梯协会建立自愿性符合性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开展电梯安全信息公示。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制造单位公示电梯型式试验信息,维保单位公示电梯维保情况,使用单位公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和电梯费用使用情况。(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从业(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使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等诚信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等政务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推动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约束作用,监督和规范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4.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电梯企业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相关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采取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依法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住建、工商等部门配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九)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1.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定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明确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确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支付、垫付机制等,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省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创新保险机制,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利益保障等工作机制,形成相关单位持续投保、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益的良性循环,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的提升。(省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级保险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1.推动电梯生产企业转型发展。支持鼓励全省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维保企业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做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效益,促进维保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电梯维保质量的整体水平。(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推动省内电梯行业进步,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重视电梯产品质量,发展智能绿色电梯产品。鼓励省内电梯企业“走出去”,通过产品和服务打开市场,建立口碑,全面提升我省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信、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和电梯安全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将实施意见相关工作列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电梯安全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
  2.建立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考核,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政策保障。
  1.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制定《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全面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晰责任主体,建立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完成)
  2.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电梯安全监管执法需要,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编制并公布各级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省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2019年底前完成)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保障,充实电梯专业监管力量,夯实基层基础,确保电梯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专业精通、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级政府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建立电梯安全专家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招投标评审、技术鉴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5.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推动电梯应急救援和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支持电梯科技项目。加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等三类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级政府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让中小学生树立安全乘梯意识,学会安全乘梯知识,养成安全乘梯习惯。(各级教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加强电梯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针对电梯行业人才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引导电梯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电梯安装、维保人员职业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组织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参加电梯法律法规、运行常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电梯安装、维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各级新闻出版广电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针对消防部门相关人员,开展电梯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培训,保障救援过程中施救人员及被救人员安全;与消防部门联合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医院”活动,开展“安全乘梯,从我做起”宣传教育。(各级消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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