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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5 15: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保障权益,明确责任
正文:
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在签订劳动合同40条款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应明确约定,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2.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内容与岗位
1. 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2. 如有特殊要求,如出差、加班等,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劳动报酬
1. 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2. 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1. 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缴费基数等。 2. 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1. 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 2. 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六、劳动纪律与考核
1. 明确约定劳动纪律,如考勤、请假、加班等。 2.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七、劳动合同解除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维持正常生产秩序、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起止期限。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吗?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还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本文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对劳动关系期满后劳动者的权利及用人单位的义务进行一一释明。
段先生系云天公司的运营主管,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云天公司向段先生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云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仲裁裁决支持了段先生的请求。云天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天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与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云天公司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则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寻找新就业机会以平稳过渡的缓冲期,如未提前通知将应依法支付未提前通知的相应工资补偿。
王先生系幸运公司的销售,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幸运公司通知王先生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幸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获得支持。幸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幸运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先生不存在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王先生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幸运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鉴此,幸运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幸运公司已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单倍补偿金,经予以抵扣后,幸运公司还应向王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对应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张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张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此情况下,因劳动合同续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郑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还在哺乳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员工自动提出离职,还要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可以拒绝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来看看答案。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Q: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Q: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转自: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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