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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5 16:57
写作核心提示:
二次拍卖申请书作文是一项专业性的写作任务,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注意事项。以下是一些关于撰写二次拍卖申请书作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标题:标题应简洁明了,概括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如“关于二次拍卖的申请书”。
2. 格式:按照正式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包括封面、正文、落款等部分。确保格式规范,排版整齐。
3. 内容:
a. 开头:简要介绍申请背景,说明进行二次拍卖的原因和目的。
b. 主体部分: 1) 拍卖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等。 2) 拍卖方式:说明二次拍卖的具体方式,如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 3) 拍卖时间、地点:明确二次拍卖的时间、地点,确保参与者的方便。 4) 拍卖规则:详细列出拍卖规则,包括起拍价、加价幅度、竞拍资格等。 5) 拍卖目的:阐述进行二次拍卖的目的,如清理库存、筹措资金等。
c. 结尾:感谢对方关注,表达希望得到批准的意愿。
4. 语言表达:
a. 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避免口语化、模糊不清的表达。 b. 使用专业术语,如“起拍价”、“加价幅度”等,确保专业性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贵阳中院对案涉标的物的二次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拍卖成交结果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贵阳中院对案涉标的物二次拍卖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该拍卖成交结果是否应当撤销。
申诉人贵州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执复238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人主张:
本案执行存在法院故意刁难被执行人,违法启动恢复执行拍卖程序的情形。
贵阳中院对案涉标的物进行二次挂网拍卖的行为违法,主要理由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1.拍卖程序符合规定:
贵阳中院于2024年1月16日至1月17日在阿里资产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标的物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竞买流拍,该院又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24年2月3日至2月4日启动第二次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诉人所称“第二次挂网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是误将公告的时间作为拍卖时间,与基本事实不符。
2.以物抵债期限问题:
贵阳中院于2023年12月6日向黄某、某某公司作出的(2023)黔01执恢173号《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告知书》明确告知,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的,应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5日内向贵阳中院提交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不同意以物抵债,该院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黄某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并未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的五日内向贵阳中院提交同意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应视为不同意以物抵债。故申诉人主张贵阳中院在第一次拍卖结束后未给予当事人5天的以物抵债考虑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中止拍卖问题:
申诉人提出,被执行人一方在2024年2月3日22时12分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了由申请执行人黄某签字的中止拍卖申请书,要求中止拍卖,且在成交之前黄某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抵债协议并告知法院。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且贵阳中院2024年8月14日的移交笔录中,黄某明确认可根据拍卖成交结果将案涉标的物移交竞买人。故,在认定黄某于拍卖成交之前向执行法院明确提出中止拍卖申请依据不充分的同时,结合黄某对于拍卖成交结果明确予以认可的事实,不应认定执行法院未中止拍卖,继续推进执行违法。
综上,执行法院二次拍卖并无明显违法情形,拍卖成交结果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诉请求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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