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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0 09:2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控告工作总结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主题": - 确保作文的主题是关于控告工作的总结,避免偏离主题。
2. "结构清晰": - 采用清晰的结构,通常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控告工作的背景和目的。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工作的内容、过程、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 结论部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3. "内容详实": - 详细描述控告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涉及的人员和部门等。 - 提供具体的数据和案例,以支持你的观点和总结。
4. "客观公正": - 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 对工作中的成功和不足进行客观评价。
5. "重点突出": - 突出控告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如重要案件的处理、重大问题的解决等。 - 同时,也要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6. "逻辑严谨": - 确保作文的逻辑性,各部分之间要有合理的过渡和衔接。 - 使用恰当的连接词和过渡句,使文章读起来流畅。
7. "语言规范": -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和俚语。 - 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确保
2024年以来,扎鲁特旗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技术信息化工作始终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业务的工作方式,明确目标方向、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保障高质量业务工作发展。
01
守好“高墙内”、护好“高墙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各项制度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认真做好监内检察监督工作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监督工作,严防超期羁押,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联合扎鲁特旗司法局对监管对象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察,确保监管工作依法进行,被监管对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积极落实检护民生,深化检察监督,对刑满释放安置帮教人员不断强化监督履职,切实防止涉黑恶犯罪出现,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扩展帮扶范围,维护社会稳定。2024年针对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共提出纠正意见70件,检察建议4件,均得到回复采纳。
02
做优案件管理 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能案件管理中心以服务大局为基调,以履行能力建设为根基,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服务保障。共受理审查逮捕132件167人,受理审查起诉505件636人;接收送达法律文书共1346件次;协助辩护与代理律师办理各类申请146件次。其中现场阅卷61件,互联网阅卷79次,异地一体机阅卷6次;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了电子卷宗制作,共制作734件2585卷;程序性公开信息1234件,公开法律文书5份;开展流程监控49次;组织开展听证54件次,其中公开听证36件次,因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不公开听证18件次;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合计57件次。
03
加强法治宣传 做强司法救助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释法说理,常态化做实日常信访接待、矛盾化解、信访风险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消除信访安全隐患。全年未发生涉检越级上访和进京赴呼访事件。
健全控申检察部门与办案部门矛盾纠纷一体化处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案件办理与信访隐患“双发现、双汇报、双关注”排查制度,定期研判信访情况,确保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充分调动“四大检察”力量支持检察窗口调处化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及重复信访案件,促进案结事了,力争将信访矛盾解决在检察窗口前。同时,积极完成市、旗两级党委政法委转(交)办的信访件核查任务,助推党委高效处置化解基层矛盾。
本年度,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共15件15人。受理并办结司法救助案件10件1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其中政法委救助2件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与通辽市检察院联动救助8件10人,发放联动救助金9万元。完成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舆情风险的信访件核查任务8件。
04
发挥数字检察优势 助力检察业务发展数字检察模型的应用取得了突破,利用数字模型发现并办理各类监督案件10件。在应用这些数字模型的过程中,对数字模型在法律监督业务中的作用有了初步的认识,逐步建立数字检察思维。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技术协助的参与度逐步加强,公益诉讼现场勘验、快速检测技术及无人机的使用是目前公益诉讼技术协助的主要方面。年度内共协助公益诉讼检察办理案件13件。将未成年人检察、职务犯罪和刑事执行检察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纳入同步检察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2件次。完成视频会议联调保障326次;其它会议保障189次;服务器及网络维护配置115次;网络终端设备运维保障373次;统一业务系统等业务软件维护配置164次;内网网站、钉钉、邮件等应用软件维护配置298次。
未来,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好检察工作,依法能动履职,深化工作创新,做到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担当作为,切实抓好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检察监督案件,与全体同仁及关注检察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携手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技术信息化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文作者:周文达 潘南宇
“实事求是,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待刑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而在律师的刑事业务中,刑事辩护是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故而被誉为律师业务的皇冠。刑事控告是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这块领域却少有鲜花和掌声,甚至是个毫无存在感的“小透明”。那为什么我们还要讨论刑事控告?
从理论定义上来看,刑事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严惩的过程,也属于报案的一种。像传统的暴力、财产类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案情简单、定性无争议,就不属于我们控告业务的范围。然而,在现如今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出现了大量冒充民事纠纷的经济犯罪,警方对于这些案情复杂、法律关系难以梳理、证据难以收集的案件,通常会建议报案人到法院起诉。使得那些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报案人却到法院起诉合同违约。然而,由于时间跨度长,等待了一两年,即使获得胜诉结果,不仅很难追回损失,甚至早已丢失了客户、商业信誉岌岌可危。如果警方能在一开始就以合同诈骗刑事立案,那么就极大增加了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同时也会夺取谈判的主动权,扭转颓势。
除此之外,刑事控告也是支撑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王宝强离婚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马蓉婚内出轨王宝强的经纪人宋喆,王宝强起诉离婚的同时,刑事控告宋喆职务侵占。最终,宋喆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退还200多万,而马蓉因婚内过错,在2个亿的财产分割上,法律对王宝强有所倾斜。试想,如果王宝强没有采取刑事手段,他的离婚诉讼还会不会如此顺利?
刑事控告的优势显而易见,见效快、周期短、成本低,是追赃挽损的首选,但前提是顺利立案。事实上,经济犯罪的报案,办案人员常以“不归我们管,赶紧去法院起诉”等为由拒绝立案,导致控告立案的难度太大,即便是经过我们反复论证符合入罪标准的案件,仍然可能不会被办案人员采信。因为体制内的惯性有时会冲淡人性的本能和对常识的判断,踌躇不前并不少见。因此,每接下一起控告案件,我们就已经下定了攻坚克难的决心。回顾过往我们代理过的案件,成功也好,失败也罢,我们把自己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不断修正。
一、为什么需要律师代理刑事控告?
1.明确控告目的,解决现实问题
尽管前面我们谈了一些刑事控告的优势,明确控告的重要性,但本意并不是为了宣传所有案件一律都需要控告。控告的真正目的,是律师以当事人需求为出发点,运用专业知识、经验、智慧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豪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将奔驰车租赁给客户,而租期到期后,租车人并未归还车辆,并声称车辆被第三方强行扣押抵债。起初,当事人想以合同违约为由,运用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把车追回。但是经过进一步了解,租车人已经是“老赖”,平时转账从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我们便敏锐地提出疑问:为什么“老赖”还要租豪车?于是怀疑本案涉嫌诈骗。既然当事人的需求是追回车辆,我们分析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中间不仅需要一两年的诉讼时间,就算进入了法院执行阶段,也很有可能连车都找不到了。
最后我们建议先提出刑事控告,若公安以诈骗为由立案,因为车辆是关键物证,那么警方就可以第一时间运用侦查手段追回车辆,这种几率相比来说是最高的,当事人也表示认可。报案时,由我们律师陪同,当地刑侦高度重视,三天内火速立案,在随后不到一个月内扣押了车辆,也达到了我们追回车辆的目的。后续刑事诉讼继续推进,法院对租车人、扣车人均以诈骗罪判处了刑罚。
2.直面控告“立案难”现状
民事诉讼立案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立案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刑事启动对证据要求非常高,需要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或重要线索。实践中,大多数人都没有提前收集证据的习惯。尤其对于经济案件来说,即便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但前台的辅警或民警往往会回复“这个属于经济纠纷,不归我们管,去法院起诉吧……”
控告屡屡碰壁,造成现在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
第一,经济犯罪较为复杂,很多嫌疑人都熟知法律、规则,反侦察能力很强,非常擅长把案件伪装成经济纠纷,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应俱全。有些案件又涉及专业知识,比如虚开发票、金融犯罪,办理起来高度“烧脑”,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第二,公安部有明确规定“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如《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而合同违约、合同诈骗之间确实有一条模糊地带,并不是非黑即白,这就导致警方对办理这类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第三,警方的工作压力大,面临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窘境。像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取证工作也非常困难,常常需要联合数个派出所协同办案。
第四,有些案件即便经过充分论证完全符合入罪标准,但仍然可能不会被立案,甚至是不予受理,因为办案人员在基本的良知和常识判断之外,还需由“领导决定”。
二、律师如何代理刑事控告?
警方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所以他们在取证时首先考虑的是以什么罪名定罪,然后需要搜集哪些证据,缺什么补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入罪”思维。而当嫌疑人被抓获后,刑辩律师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取较轻的刑罚或无罪以免除刑罚,往往从案件定罪逻辑或证据中寻找漏洞,这就是“出罪”思维。
与刑事辩护不同,律师代理刑事控告需要转换立场,运用“入罪”思维办案,不需要带有对抗性,而是要考虑案件成立什么罪?需要哪些证据?站在警方追诉的立场适用法律,主动寻找、收集证据,这样会更为高效地立案。
1.重视管辖,事半功倍
不同辖区的警官,办案的风格、理念往往会趋于不同,甚至对同一案件,同一辖区内部分派出所看作是合同纠纷,部分派出所认为是合同诈骗。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点报案,往往会事半功倍。事实上,刑事诉讼的管辖确实比较复杂,大致分为业务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其中,需要考虑最多的是地域管辖,也是管辖中最复杂的一类问题。
第一,关于业务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属于公安机关的业务范围,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同样也具备办理特定刑事案件的职权,故而我们需要辨别控告的罪名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中,监察委管辖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检察院管辖的犯罪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以及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关于级别管辖。是指选择公安经侦、刑侦、食药监部门,还是派出所进行报案,但我们代理控告对此无需考虑太多,是因为我们一般会直接前往派出所报案,如果属于重大案件,派出所会逐级上报,由上级指定。
第三,关于地域管辖,这是报案时需要考虑最多的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了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两种。犯罪行为地分为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分为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与犯罪地沾边的地点,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但是,正因为管辖地宽泛,也造成公安机关推诿、应受不受的现状。实践中,警方的办案习惯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比如经济犯罪的管辖往往习惯以被害人实际居住地为准。当然,选择其它地点报案时,我们也要提前做好给办案人员解释管辖理由的准备,防止出现“不归我们管”的尴尬情况。
2.选择适当罪名
无论是控告方案,还是撰写控告文书,我们首先要考虑以什么罪名进行控告。我们发现,大量报案人甚至律师在报案时喜欢长篇大论,罗列一系列罪名,比如虚假诉讼案件,报案时罗列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高利转贷、合同诈骗等,急于证明嫌疑人的罪大恶极。然而,我们报案时,往往对接的是派出所前台辅警,一系列的罪名涉及大量专业知识,会让辅警或者民警本能地产生抗拒心理。
因此,我们最好在3分钟内就解释清楚案件构成犯罪的理由,而不是长篇大论,选择一个相对清晰、入罪门槛低的罪名就至关重要。例如,在上文一系列罪名中,高利转贷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只需要证明套取银行贷款和转贷利息超过法定利息这两点即可。再例如,想要控告职务侵占,在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选择以挪用资金进行报案更为合适。
3.预判模拟,正确表达
大多数人一辈子鲜有报案的经历,最多接触到的可能就是交警贴罚单,所以很多当事人面对警官时难免会出现紧张、焦虑情绪,导致表达磕磕绊绊,甚至脑袋一片空白。而且就算有律师陪同报案,警方一般更倾向于听取报案人本人的陈述,并且在警官为报案人做笔录时,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亲口表达。
这就对当事人有三点要求,一是充分理解我们控告的逻辑和理由,二是简明扼要地表达,三是面对警官的发问能够流畅、正确表达。为了达到这三个要求,我们会模拟警官询问的现场,提前预想到警方关注的问题,帮助当事人加深记忆,缓解报案、做笔录时的紧张情绪,做到充分正确、适当表达,打消警官的各种疑问。
4.律师陪同,主动、平和、充分
律师基于民事代理行为有权陪同、协助当事人报案,并且委托手续必须提前备好,以便报案时及时向警方出示。我们深知,沟通是律师必备的技能,报案时的沟通方式至关重要,良好的交流气氛会极大增加立案几率。
1.少说法律,多讲事实。报案时要指出案件本身的事实,如果一味强调法律如何如何,不仅不能让警方接受控告观点,反而会容易制造分歧。
2.及时消除办案人员顾虑。无论是对于管辖的程序问题,还是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办案人员都会提出各种质疑,比如当警官问“你住在哪里?”,这其实是在问犯罪地点。如果报案人拿不出自己居住地点的证据,并且经过前台查询到其户籍地不在该辖区,那么警官通常会直接说“不归我们管辖,去其他派出所吧。”所以,我们需要在警官提出疑问之后,立即解释,同时拿出准备好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等证据。
3.始终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因为立场不同,我们与办案人员的立法理念难免会产生碰撞,控告不顺利的情况非常常见,所以我们必须保持专业、理性。做到像猎豹一样,随时捕捉办案人员的言谈举止,甚至是微表情,一旦发现他们思路不对,就要准确、适时地出言纠正,竭尽全力让他们接受案件属于刑事犯罪的观点,至少在证据、法律层面上不留下任何漏洞。要知道,任何极端的情绪都对案件没有任何帮助。
三、如何应对控告“立案难”?
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会受理、立案。而刑事案件是不完善的审查制度,现有法律对刑事立案的规定并不明确,变相留给了办案人员极大的解释空间,也是控告难的原因之一。
1.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据此,刑事立案要具备三个标准,一是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自己管辖。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管辖均有法律规定,而如何让办案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至今仍然是一个大难题,因为这是一种主观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区分“受案”与“立案”
我们都知道,受理案件、初查、立案,是刑事立案的三个阶段。
俗话说,好的开头等于成功了一半,受理案件就是这个开头。早在2015年,国务院、公安部就下发文件《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32号),明确了“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卷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即“三个当场”制度。一旦报案当场拿到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代表了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案件,这意味着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已成功了一半。
受理后,由公安法制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受理后、立案前的这个阶段,我们一般称之为“初查”。《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2条规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内,一定会有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另外,对于打架斗殴类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查阶段是达成和解的黄金期。立案后即便双方和解,刑事诉讼这个巨大司法机器依然会继续推进,一旦启动,就很难停下来。
3.据理力争、合法维权
当然,有些案件即便经过我们反复论证符合立案条件,而办案人员总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不立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拿出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均可以要求出具书面文书。
对于确实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可在7日内向本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当然,公安内部一般不会否定同事的工作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复议复核直接到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是两个不同机关,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检察院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实践告诉我们,这些合法途径的维权效果显然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办案人员明确违法办案的绝境,尝试给局长、政法委等部门写信反映,争取希望,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控告的成功根本没有千篇一律的秘籍,所依靠的除了专业上的极致精神,还有我们的智慧、勇气、心态。绝不容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刑事控告匡扶正义的使命,而这是一条布满荆棘的路,更多的时候是即便我们付出了百分之一百的努力,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这就更需要律师的坚守,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人间正道是沧桑!我们呼吁更多优秀的朋友投身进来,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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