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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0 18: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委托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解析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委托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委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委托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在签订委托劳动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委托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在签订委托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委托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托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委托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具体、详细,避免因工作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工作地点应明确,包括具体的地址和岗位,以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
三、明确工资待遇和支付方式
在委托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支付方式。工资待遇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并明确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应明确,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报酬。
四、明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委托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以及带薪年假、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快递业劳动合同为什么签、该怎么签、怎样保障?
当前,快递行业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有法律人士表示,要循序渐进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真正让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快递业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为什么签:
减少劳资双方争议
“司法实践中,因劳动者工伤、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等原因,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在前端减少劳动纠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之悦表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社保等条款能有效防止企业拖欠工资或逃避社保责任。
陆之悦表示,快递业用工形式和合同签订情况主要包括四种。一是针对全职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二针对计件员工,按揽收或派送量提成,大多签订承包协议,此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三是针对客服等岗位,用工形式多为劳动派遣,与快递企业不直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四是劳务外包,多发生在运输、仓储等环节,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多为管理岗,尤其在加盟制企业中,派送、揽收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有待提升。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陆之悦表示,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司法机关根据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查明并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一纸合同的保障,可能发生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现象,进而引发诉讼。
该怎么签:
内容应符合行业特殊性
作为高速发展的行业,快递业劳动合同有哪些特殊性和操作难点?
陆之悦表示,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一般为保底基本工资+计件方式,与其直接挂钩的工作内容、强度难以提前预估;二是工作受派件高峰时间影响较大,休息时间难以确定;三是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变动频繁;四是劳动者在奖惩方面的合同约定与企业被投诉、举报情况直接关联。
陆之悦认为,通常而言,直营快递企业各项管理直接适用总部劳动规章制度,有成熟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和内容。加盟制企业受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影响因素高,不签订劳动合同、以承包替代劳动关系问题出现概率较大。目前快递业劳动合同多采用劳动主管部门发布的套式文本,未结合快递业的特殊性予以增补。
陆之悦建议综合考虑快递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计薪方式、遵守规章制度考核等,在劳动主管部门发布的范本中予以完善。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主要应关注以下几点:是否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否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工作地点、内容是否明确;工作时间是否明确(固定时间、综合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如涉及绩效考核或提成计算的,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加以明确。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情况,陆之悦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或书面协议,员工还可以与一个以上用工单位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她建议该类合同内容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每小时计酬方式、平均每日工作时长或累计每周工作总时长,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何落地:
多方面入手加以推动
陆之悦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动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一是督促快递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劳动报酬等法定必备条款及快递业特殊事项等;二是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员工劳动保障有关的培训;三是要求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台账,对员工工作考核、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进行记录;四是在行政管理、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中,让未按照实际用工方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在行政管理、仲裁、诉讼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典型案例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宣讲,使各方深刻认识到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目前看,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快递从业人员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大都不予受理,要求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极大增加从业人员维权成本。陆之悦建议,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理顺救济途径等方式进行解决。
怎样保障:
细节问题应多注意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除了上文提到认定劳动关系问题,劳资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涉及工伤认定、绩效考核等多个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认为涉及合同条款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进行处理?
陆之悦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民事行为,员工一旦签订即产生约束力。由于“权益受损”是一个较为主观的单方判断,在合同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员工无权仅以“权益受损”单方要求变更,需要提出切实、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
例如,在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秦某向被告某物流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费用由个人直接发放,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原告未能提供其工作期间受被告公司劳动管理、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的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因此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陆之悦坦言,虽然从业者确实有权利与企业就其侵权行为进行沟通,化解纠纷,但根据目前行业就业市场情况,确实存在从业者议价能力不够的问题。从业者在签订合同后,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如确实无法接受原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可以选择提出离职。
快递从业人员与企业具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一起来看看——
【适用于哪些人?】
适用于快递企业全日制用工人员,包括:一线收投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分拣操作人员、客服处理人员、查询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怎么签?】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从业人员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从业人员的不得由快递企业代为保管。
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快递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存储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何时签?】
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签什么?】
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快递企业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缴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税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员工承担。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缴费费率按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综合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公众号、珠海工会、人民日报客户端等)
法院: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合意无效,应返还费用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依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资金补助,与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劳动者若暂时处于失业状态,能否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无效,判决返还代缴的社保费。
柯某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因担心社保费断缴,遂与王某协商一致,委托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费用由柯某实际支付。同时,柯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文本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均为空白。签订上述合同是为方便“挂靠”公司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但柯某从未在该公司实际入职工作。2022年4月20日至8月3日期间,柯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每月向王某转账支付1641元,其中包含每月50元的代办手续费,上述转账款项共计8205元。柯某于2022年9月1日入职新单位,新单位从当年10月开始为柯某缴纳社保费。后柯某通过APP查询发现,王某并未为其缴纳2022年5月至9月期间的社保费,遂起诉要求返还该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柯某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在某企业管理公司入职工作,系为隐藏代缴纳社保费的事实,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属无效。柯某委托王某采取“挂靠”用人单位的方式缴纳社保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柯某与王某双方达成的代缴社保费合意无效。因并无证据证实王某收款后实际支付给某企业管理公司办理社保缴纳事项,而王某未完成委托代缴社保事项,法院遂判决王某向柯某返还8205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获取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格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法官提醒,社保“挂靠”代缴存在风险,对于个人而言,“挂靠”社保的缴费基数信息是虚构的,会对参保人社保待遇的申领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个人权益,而且,社保“挂靠”需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挂靠”代缴社保,有可能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人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规避这些风险,应采取合法途径参保。
因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用人单位,该类群体应如何进行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暂时失业人员等无需采取“挂靠”其他单位等方式缴纳社保费,可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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