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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0 19: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培训合同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我国培训行业的蓬勃发展,培训合同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确保培训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在撰写培训合同书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
1.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 培训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二、详细描述培训内容
1. 培训课程名称、课时、教学目标;
2. 培训方式(如线上、线下、混合式等);
3. 培训教材、师资、场地等相关信息。
三、明确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培训费用总额、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一次性支付等);
2. 支付时间及逾期支付违约责任;
3. 退费政策及条件。
四、约定违约责任
1. 双方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3. 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五、明确培训时间及考核方式
1. 培训开始及结束时间;
2. 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标准及合格标准;
3. 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六、保密条款
1. 双方
案件快报 | 预付式培训合同约定“超期不退”,法院:合同无效!
生活中,不少商家以会员卡储值优惠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承担了办卡容易退卡难等合同履行风险与隐患。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日,顺义法院适用《解释》判决一起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王女士与某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支付19300元办理包含50节基础私教课程及20节小班课程的会员卡一张,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29日,王女士与该店协商退费,该店财务薛某以《会籍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费。2024年12月,王女士欲继续上课,却发现门店已关闭。因瑜伽门店现已注销,薛某系该门店唯一股东,王女士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退还未消费的45节私教课和19节小班课费用共计17500元。薛某辩称,即使服务期内不上课,超期也不退费。现王女士瑜伽课已过服务期,且其课程记录已无法查看,不清楚收费标准及剩余课时,故不同意退费。王女士主张签《会籍协议》时,门店工作人员并未解释条款内容,只是指了几个地方让其签字,相关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瑜伽馆之间形成的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模式,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系瑜伽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请退费未过服务期,且其购买的服务属于计次型消费,瑜伽馆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导致王女士预付全部费用却因约定时间已至而不能获得等值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逃避了经营者提供完整服务应负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且瑜伽馆未向王某就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法院认为,瑜伽馆已闭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向王女士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未结清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薛某退还王女士预付款17457元。三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利侠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常会选择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签约,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在出现纠纷时,消费者通常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识别和审查十分关键。为更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提示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健身养生、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应用。预付式消费在让消费者享受折扣优惠的同时,还能帮助商家融通资金、锁定客源,因此,预付式消费颇受消费者和商家的青睐。然而,频发的预付式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大家,消费者与经营者若想实现双赢局面,需双方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经营者来说,要诚信经营,发行预付卡时,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说明,同时畅通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增进双方互信程度,促进合同履行。对于消费者来说,办理预付卡前,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订立预付消费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协议的各项条款,重点审查服务内容、价款、期限及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避免霸王条款。支付预付款后,要留存好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消课记录等证据。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5月1日起,培训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本文章我们来解读培训机构的霸王合同问题。涉及到培训机构霸王合同的条款,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在培训领域的服务合同,今后出现“霸王条款”的,作废、无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通过“法条”+“解读”的形式来进行说明。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
培训、
养老、
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解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此,采用预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属于本次《司法解释》覆盖的范围。也就是说,培训领域,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培训费用后,与学员产生的退费、课程交付等纠纷适用本解释。本次《司法解释》并未区分教育培训还是职业培训。因此,凡是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等)、非学科类(艺术、体育、科技等)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闻宣传稿,除了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解读】根据本《司法解释》上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的培训合同条款无效:(一)不允许学员依法解除合同或者限制学员请求退还学费权利的条款,比如“此合同一经签订,概不退款”“此费用缴纳之后,不予退款”等内容。(二)不合理地限制学员转让消费合同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此培训合同只能由A学生使用,禁止转让给其他任何学员”。哪怕是A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在当地生活和学习,A学生希望能够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继续上课,而培训机构单方面禁止的条款,无效。允许A学生将剩余课程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上完剩余课程。(三)约定学员遗失记名的预付卡之后不能补办:无效。允许学员对遗失的预付卡进行补办。(四)约定培训机构有权单方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因此,培训机构不得单方面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培训机构对培训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学员损失的赔偿责任:无效。不管如何规定、签订了何种豁免机构的责任条款,培训机构都需要对其提供培训服务的瑕疵或者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无效。例如排除学员向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一些培训机构与学员约定,出现纠纷时,要到外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不在本地法院起诉,大大增加学员的起诉成本、维权成本。这类条款无效。学员仍然可以向学员居住地的法院(按照就近原则)起诉,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学员损失。(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学员、学生家长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员、学生家长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情形。这一条是万金油,兜底条款,意思是除了上面六大类“霸王条款”之外,只要是其他任何存在排除、减损消费者权益,加重学员、学生家长不公平的条款,都无效。签了也是作废。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培训机构还是要实打实地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对公平的合同,通过诚实经营和良好的服务来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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