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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10: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一般合同字体选择及注意事项
正文:
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其字体选择与规范书写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般合同在字体选择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字体选择
1. 常规字体:一般合同采用常规字体,如宋体、黑体、楷体等。这些字体具有较好的可读性,便于双方查阅和核对。
2. 字体大小:合同字体大小应适中,一般以小四号或五号为宜。过大或过小的字体都会影响合同的规范性和美观度。
3. 字体颜色:合同字体颜色以黑色或深蓝色为宜,避免使用鲜艳的颜色,以免影响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注意事项
1. 字体统一:合同中所有文字应使用同一字体,避免出现多种字体混用的情况。字体统一有助于提高合同的规范性和美观度。
2. 避免使用特殊字体:特殊字体如艺术字体、花体等,可能因电脑字体缺失而影响合同的打印和阅读。因此,建议避免使用特殊字体。
3. 字体清晰:合同字体应清晰可辨,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字体,以免影响合同的签署和执行。
4. 字体间距:合同中字体间距应适中,不宜过密或过疏。字体间距过密会影响阅读,过疏则显得松散。
5.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应使用标准字体,如
陷阱:“某品牌同款”实为贴牌产品(案例:某业主合同写“某国际乳胶漆”,到货发现甲醛超标3倍)
破解:精确到型号(如“立邦抗甲醛5合1,型号A8901”)
陷阱:水电“按米收费”却绕线施工(89㎡房子报价2万变5万)
破解:改按“点位收费”(如全屋插座50个×单价)
陷阱:只写业主违约滞纳金,施工方延误无赔偿(某案例工期拖3个月索赔无门)
破解:补充“超期按总价0.5%/日赔付”
陷阱:“按实结算”条款让预算飙升30%(某全包合同从15万涨至25万)
破解:约定“增项不得超过总价5%”
陷阱:“闭水试验24小时”实际需72小时(短期不漏,入住半年渗水)
破解:写明“验收参照GB 50209-2022标准”
原文:“若原品牌缺货,可更换同型号材料”
风险:“同型号”可能指同价位低质产品(案例:某瓷砖被换成工程尾货,瑕疵率20%)
修改:“缺货需提前7天书面告知,更换材料须甲方签字确认”
原文:“设计误差5cm内免责”
风险:柜体与墙面缝隙过大无法收口(案例:飘窗柜弧形切割每米加收500元)
修改:“误差超2cm由乙方免费整改”
原文:“五金件保修1年”
风险:铰链生锈被认定为“人为损坏”(维权成功率不足30%)
修改:“铰链/滑轨等五金保修5年,非人为损坏无条件更换”
重点检查带*号的备注、小字体补充条款(90%陷阱藏于此)
用红色记号笔划出“双方”“有权”“视为”等关键词
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分开列项(某业主发现重复计费追回8000元)
对比“蜡笔装修报价计算器”小程序,误差>5%立即质疑
所有口头承诺手写补充到合同附件(案例:设计师承诺送3次保洁,未写入合同被赖账)
签字页注明:“双方已逐条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
避坑口诀:
✅材料写到型号级,计价锁定点位明
✅工期超期要赔钱,增项不超总价5%
✅保修五年不能少,签字必须逐字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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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42条、466条、496条、498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10条,对于合同一般条款及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相关规定。(后附相关法条)本文旨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有权主体应当是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解释作为一种探明文本真实意思的过程或技巧,当事人、专家学者、律师、证人等当然可以独立地理解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但合同解释目的是解决合同纠纷,最终能够确定其意思的只能是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对合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法官或仲裁员理清思路正确适用法律。二、合同解释的对象
(一)已经写入合同之中的,当事人理解有争议的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文的争议,首先是是对具体条文理解产生了不同理解,才会在自己的认知理解下行使了一定的行为,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二)已经写入合同之中的,当事人理解无争议的条款。在使用整体解释时,不能单独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而是要结合上下文确定整体的意思,也就需确定其他没有歧义的条款的意思,故而需要对无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民法典》142条第1款的规定的“结合相关条款”就是无争议的条款。(三)未被写入合同或约定不明的条款。对于这些非必要条款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补充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的规定确定该事项的意思。三、合同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优先按照合同词句的客观含义进行的解释。文义解释的使用条件:(1)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词句有特别约定时,应以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2)若存在歧义,需结合缔约背景、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3)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的词句进行理解。(二)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是指将合同视为有机整体,对合同各个条款、补充协议、履约行为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特定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合同上由各个具体条款相互联系构成的,因此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不能孤立地理解个别条款。《民法典》142条中规定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的表述是对整体解释方法的表述。进行整体解释时应注意:(1)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本国语言属于同一语言时,应当侧重于同一语言文本的解释。(2)手写条款的效力应当高于非手写条款。(3)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4)当条款内容冲突时,非格式条款内容优于格式条款。(5)当履行行为与书面条款约定不一致时,履行行为可能替代书面条款。(三)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分歧应以合同目的为导向,优先选择符合双方共同目的的解释。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注意:(1)在探究合同目的时,除了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结合合同文本、交易性质、当事人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2)合同目的既有双方共同目的也有其各自目的,解释应指向双方经协商、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目的,只有双方共同的目的才具有解释的意义,而不是某一方的单方目的。(3)当按照合同词句既可以作有效解释,也可以作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解释时,应按合同有效的含义进行解释,这样更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发证争议或者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参照行业惯例、当事人既往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在使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首先,应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由提出有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其次,需证明当事人明知存在交易习惯,并且没有明确排除适用交易习惯。最后,在使用习惯解释之前,还应当对交易习惯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若交易习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不宜认定其属于合同法所认可的交易习惯。(五)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滥用权利或规避义务。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帝王条款具有兜底功能和价值导向的作用。诚信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意,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故应尽量避免该解释方法的直接使用。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466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欠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第10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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