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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不当广告词》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2 15:13

写作《不当广告词》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不当广告词作文应注意事项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已成为商家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不当的广告词却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为了确保广告词的正面影响,以下是在撰写不当广告词作文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尊重事实,切勿夸大其词
广告词的目的在于宣传产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然而,在撰写广告词时,切勿夸大其词,虚假宣传。要尊重事实,以客观、真实的数据和事实为依据,让消费者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遵循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在撰写广告词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涉及违法内容。同时,要尊重社会公德,不传播低俗、恶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广告词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同时,要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确保其合法、合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隐私。
四、注重语言表达,避免歧义和误解
在撰写广告词时,要注重语言表达,确保用词准确、简洁、易懂。避免使用歧义性强的词汇,以免给消费者带来误解。同时,要关注不同地区的语言差异,确保广告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五、尊重竞争对手,不恶意

郑州万科就不当广告语公开致歉 并严处责任人

中新网郑州3月28日电(记者 刘鹏)28日,郑州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媒体曝出的“不当广告语”事件公开致歉。表示在深感惭愧之余,将严肃整改,并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近日,有网友反映,国内知名房地产商万科房产一则“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的楼盘广告词公然出现在郑州地铁广告上。有网友认为,按位置来看,被宣传楼盘地处郑州大学新校区附近,“学生妹”有暗指的意味。

该广告发至网络后也遭到非议。针对上述情况,郑州万科方面28日通过官方微信渠道发布致歉声明及处理情况通报。

声明称,近日,公司开发万科城小世界项目的地铁广告宣传语“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出现严重错误,在社会造成极其不良影响。对此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责成郑州万科向社会和公众诚恳致歉,并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声明表示,对于上述不当广告,郑州万科深感惭愧,并立即做出严肃整改。郑州万科郑重声明,尊重这座城市,尊重每一位市民,对此次事件的极坏影响,向社会和公众诚恳致歉。

声明还称,万科城小世界项目毗邻郑州大学,对该项目广告的不当言辞给郑州大学及郑大同学和郑大校友造成的困扰诚恳致歉。公司对于相关广告的创意、审核流程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已联系广告发布单位对相关画面进行撤除,并在公司内部成立专案工作小组进行严肃处理,解除与相关广告公司的工作合同。

郑州万科表示,之后将深刻反思,进一步整改业务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声明表示,对郑州万科负责人和事件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完)

广告语用“最佳”被罚10万元 上海一企业“民告官”胜诉撤了处罚

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黄浩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记者今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上海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企业广告内出现“最佳”字样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大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在荣誉奖项部分展示了“大中华区最佳招聘管理软件服务商”等获奖内容并贴有相应的获奖证书图片。

浦东新区市监局认为,广告展示的奖项名称中含有“最佳”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于2018年12月13日对大易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大易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浦东新区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已缴罚款。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浦东新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大易公司已缴纳罚款10000元,后者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大易公司使用“最佳”用语属于如实介绍该公司曾经获得的荣誉奖项,无法推断出大易公司主观上有贬低其他对手,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从客观后果来看,大易公司展示的获奖证书图片与文字具有一致性,也并未突出“最佳”用语文字,因此图文应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介绍大易公司所获奖项的功能。

此外,“最佳招聘管理软件服务商”这一奖项是由市场独立机构经过一定程序、一定标准、一定时限后评选获得的奖项,具有明显的个体主观性和时空限定性,并不意味着普通大众对大易公司的评价是“最佳”,更不代表大易公司客观上就是“最佳”。因此,大易公司使用“最佳”用语的情况不属于贬低竞争对手,也不可能造成大众误解,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潜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

最终,二中院认定浦东新区市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判。

上海高院表示,如何在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导致的处罚失当,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是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的问题。在《广告法》调整范畴内,应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

据了解,该案已入选为《2019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同时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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