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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3 18:48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主题": - 确保作文的主题明确,围绕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展开。
2. "结构清晰": - 采用清晰的结构,如引言、主体和结论。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各个原则,每个原则下可以进一步细分。 -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原则的重要性。
3. "内容全面": - 涵盖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等。 - 结合实际案例或行业现状,说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4. "逻辑严谨": - 每个原则的阐述要有逻辑性,前后连贯,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跳跃性描述。 - 使用过渡词或短语,使文章读起来更加流畅。
5. "专业术语": - 正确使用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专业术语,如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 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保持文章的专业性。
6. "论证充分": - 对每个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可以从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权威文献,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7. "案例分析": - 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特点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知识点一 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
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独立承包人,也可以是联合体。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由于联合体的组成和内部分工是评标中很重要的评审内容,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同附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知识点二 对分包工程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除投标文件中已说明的分包外,合同履行时还需再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知识点三 监理人更换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知识点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知识点二 设计施工总承包““价格清单”
知识点三 知识产权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知识点四 承包人文件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最主要的是设计文件;
知识点五 专用条款中需明确的内容
知识点六 有条件补偿与无条件补偿
【例外情形】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知识点七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第三者责任保险】担保期限应保证在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第三者缺德”
知识点八 保险责任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一 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知识点二 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审查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1天。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
【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知识点三 合同价款与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情况外,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支付的依据。
【支付分解表分类和分解原则】
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中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拟支付的款项进行分解并编制支付分解表。
2.进度款支付流程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14天内完成审核,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知识点四 合同变更的管理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监理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实施方案→监理人签发变更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知识点五 索赔管理(承包人可以获得的补偿)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知识点六 竣工验收与竣工试验
一、竣工试验
1. 承包人申请竣工试验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申请竣工试验的通知送达监理人,并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记录、暂行操作和维修手册。监理人应在14天内,确定竣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2.竣工试验
3.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4. 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二、竣工后试验
对于大型工程为了检验承包人的设计、设备选型和运行情况等的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通常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进行。
1. 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由于工程已投入正式运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2. 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竣工试验与竣工后试验】
知识点七 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的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原告”)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被告”)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暂按按总总监监理理工工程程师师的确定执行。
(3)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4)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知识点十六 变更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指示变更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四)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
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知识点十七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知识点十八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已经经运运至至施施工工场场地地的的材材料料和和工工程程设设备备的的损损害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
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知识点十九 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知识点二十 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的违约
1. 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二)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点二十一 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以一并验收和移交,也可以分部移交。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施工期运行
一般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认为不具备条件,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整改;认为具备条件,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验收;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的条件】
(1)除甩项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 竣工验收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二次验收)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 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四)竣工结算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五)竣工清场(承包人进行清场)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知识点二十二 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①质量保证金的返还、②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③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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