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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4 00:12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幼儿园免税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尊敬的税务机关:
为了确保幼儿园免税申请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在撰写幼儿园免税申请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申请目的
1. 在申请书开头明确说明申请免税的原因,如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政策。
2. 阐述申请免税对幼儿园发展的重要意义,如减轻经济负担,提高教育质量等。
二、详细填写基本信息
1. 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准确无误。
2. 提供幼儿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详细阐述免税依据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阐述幼儿园符合免税政策的理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说明免税政策对幼儿园的适用性。
四、详细说明幼儿园财务状况
1. 提供幼儿园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2. 说明幼儿园的收入来源、支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要求。
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提供幼儿园开展教育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
2. 提供幼儿园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如支教、扶贫等。
六、规范格式和语言
1.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规范申请书格式。
2. 使用正式、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口语化
依据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每学期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请家长在学期开学时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负责老师(负责老师以各幼儿园具体安排为准)。
学前幼儿资助
一
脱贫家庭适龄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适龄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适龄幼儿、突发严重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一)申请对象: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读幼儿。
(二)免费项目:免除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700元每月)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三)资助申请材料:
1.如实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提供“全国防返贫检测信息系统”扶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需要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开具并盖章。
二 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
1.如实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申请表上本市户籍盖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章;外省市幼儿盖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公章。
2.学生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即出生证等)。
3.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整本复印,不得跳页,含空白页第一页)。
三 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
2.烈士证明、孤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残疾儿童
2.《残疾人证》《阳光宝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即出生证等)。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整本复印,不得跳页,含空白页第一页)。
五 低收入困难家庭幼儿
(一)申请对象: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读本市户籍幼儿。
(二)免费项目:免除保育教育费(最高不超过700元每月)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申请材料:
1.如实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申请表上盖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印章。
以上所有类型,由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及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助。
2月17日,昆明海关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明确了免税进口物资的范围,详细解读了减免税办理的手续。指南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以下为《指南》详情:
昆明海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南
一、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一)《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扩大《办法》规定的进口物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具备资质的受赠人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1. 境外捐赠函(正本,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正本,适用境内捐赠情形);
2. 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接收进口物资证明》)。
3.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云南省具备资质的受赠人目前为云南省政府(已委托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权接受单位),云南省红十字会,以及经云南省民政厅指定的下列单位:云南省慈善总会、云南省温暖工程慈善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华商公益基金会、云南省替代种植行业发展协会、保山市红十字会、腾冲市红十字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红十字会、景洪市红十字会。
(二)由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1. 云南省财政厅及省卫健委下发的列有该企业名录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通常情况为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海关提示:
1.此次疫情防控物资免税进口,办理过程区别于一般慈善捐赠,受赠人不能通过委托使用人的方式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此次为疫情防控物资办理的《征免税证明》有一个特殊的征免性质“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这是区别于普通捐赠(征免性质“慈善捐赠”,代码802)的重要标志。
3.目前云南省内负责办理此类减免税业务的隶属海关有:滇中海关、芒市海关、瑞丽海关、腾冲海关、大理海关、香格里拉海关、孟定海关驻临翔办事处、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思茅海关、蒙自海关、天保海关。
三、具体免征税目
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海关总署2020年6号公告增加了免除消费税)
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四、关于原产于美国的物资相关事宜
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明确将“疫情防控物资”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清单的范围)
五、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的关税及因加征关税而征收的进口环节税)可以退还,在昆明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申报地海关书面提出退税申请。(明确了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注意:“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是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
六、其他说明
(一)对有关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公告》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二)该指南有效日期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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