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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7 00:14

3招搞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文:注意事项及写作要点
在我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针对特定群体(如中低收入家庭、青年教师、公务员等)提供的一种购房优惠措施。撰写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了解政策背景
1.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在写作前,要深入了解国家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购房条件、补贴标准、交易流程等。
2. 关注时事动态:关注政策性房屋买卖的最新政策调整,确保作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明确写作目的
1. 宣传政策:向读者介绍政策性房屋买卖政策,提高公众对该政策的了解。
2. 引导消费:为有意购买政策性房屋的读者提供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购房流程和注意事项。
3. 倡导公平:强调政策性房屋买卖在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注意作文结构
1. 引言:简要介绍政策性房屋买卖的背景和意义,引起读者兴趣。
2. 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a. 购房条件:详细阐述政策性房屋的购房对象、收入要求、房产面积限制等条件。 b. 补贴政策:介绍政策性房屋的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发放方式等。 c. 交易流程:阐述政策性房屋买卖的合同签订、过户、

民事诉讼:管辖权相关规定

一、 级别管辖 (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

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

1.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绝大多数普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都在基层法院(区、县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指定中院管辖)。

    —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

   — 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具体标准由最高法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调整,例如目前很多省份中院受理标的额1亿或5亿以上的普通案件)。

    — 公益诉讼案件(通常由中院管辖)。

3.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常管辖诉讼标的额巨大(例如5亿或10亿以上,具体标准由最高法规定并调整)或案情特别复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最高院直接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极为罕见。

二、 地域管辖 (确定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管)

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要依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因素划分。地域管辖是核心和难点。

(一)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例外: “被告就原告”原则(民诉法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二) 特殊地域管辖: 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规定

1.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关键(详见民诉法解释第18-20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 即时结清的合同(如菜市场买菜),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履行地。

2.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可视为侵权行为地(民诉法解释第25条)。

3.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保险: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4.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5.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6. 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7.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8.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9. 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3条)

(三) 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协议管辖和其他管辖规则

1.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4条)

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8条)。

2.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4条)

3.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4条)

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6条)

(四) 协议管辖 (约定管辖)

概念: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35条)

条件:

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身份关系等不适用)。

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选择的法院必须是唯一、确定的(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的,可选择其一)。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效力: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五)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例如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

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诉法第36条)

规则: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民诉法第37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受理;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 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

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如全体法官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积极争议或消极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 管辖权异议

概念: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向该法院提出的意见。

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民诉法第130条)

处理: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 专门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常在中院层级)。

金融法院:(如上海、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特定类型的金融民商事案件。

互联网法院:(如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但涉及财产纠纷等部分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房?怎么申购?明白纸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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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套!济南首批配售型保障房6月开启配售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新物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在定价上低于商品房,而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济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主要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家庭及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以保本微利价格进行配售,实行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其目的是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二、保障范围和申购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的配售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保障性住房面向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范围内就业的城市工薪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供应。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住房困难的本市工薪收入家庭及城市引进人才,每个家庭限购 1 套。本市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具体申购条件如下:

1.工薪收入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户籍方面。限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中平阴县、商河县户籍的,还需办理居住证。

(2)就业方面。申请人在相关区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或已办理退休。其中,相关区户籍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可不受就业及养老保险缴纳条件限制。

(3)住房方面。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相关区无自有住房。

2.引进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户籍方面。不限户籍,申请人需具有本市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内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2)就业方面。申请人在相关区内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3)学历方面。申请人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经认定的D类(含)及以上人才(含紧缺型人才);

(4)住房方面。申请人家庭在相关区无自有住房。

(三)上述条件中的相关标准如何认定?

1. “无自有住房”如何认定?

无自有住房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含农房),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依法取得的住房。

2.“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如何认定?

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家庭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3.“相关区注册的单位”包含哪些单位?

相关区注册的单位包含依法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等。

(四)已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是否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

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五)子女参与申购政策性住房的,成年后能否自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已参与申购政策性住房的,成年后符合条件可另行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正在享受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能否申购保障性住房?

正在承租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或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申购保障性住房,应当在申购保障性住房时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享受实物保障的,需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退出前述住房;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补贴停止发放。

(七)保障性住房与人才购房补贴可否同时享受?

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与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三、申购流程及分配原则

(一)申购保障性住房需要经过哪几个环节?

申购保障性住房,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具体为:

1.申请入库。申请人可以通过爱山东APP或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将取得轮候资格,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管理。

2.项目认购。实施主体发布项目销(预)售通告后,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认购金,经确认后取得认购资格,进入本项目的摇号排序库。

3.摇号选房。根据工作安排,项目实施主体将适时组织摇号排序,并按照摇号结果,组织申请家庭依次选房。

4.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按程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办理住房贷款等。项目交房后,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二)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是什么?入库后轮候资格一直有效吗?

轮候库指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据库,即纳入轮候库管理的家庭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入库家庭可根据项目情况及家庭需求,提出认购申请。轮候库内的家庭,若参与两次项目认购摇号轮空,可在后续的认购摇号中,具备优先保障资格。

纳入轮候库2年内未完成认购的家庭应再次更新并确认个人信息,未进行信息确认的轮候资格失效。轮候资格失效的家庭可重新提交入库申请。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户籍、收入、人口、学历层次、家庭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修改相关信息或退出轮候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核查轮候家庭的住房情况,对不再满足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移出轮候库并通知申请人。

(三)如何进行轮候资格申请?

申请人可以注册登录爱山东APP,通过“住房保障”——“泉城安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板块提出申请。具体操作可参考操作指南(下载地址:
http://jncc.jinan.gov.cn/art/2025/5/12/art_45075_4788710.html)。

(四)在项目认购阶段,一个家庭可以同时选择认购两个项目吗?

申请家庭可同时申请参加2个及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认购,并自主选择购买1套住房。申请不同项目时均需分别缴纳认购金。选定房源确认购房后,所选项目的认购金可直接折抵购房款;而未进行选房的项目,其认购金将予以返还。

(五)保障性住房的配售方式是怎样的?哪些群体可享受优先保障?

我市保障性住房采取公开摇号选房方式组织配售。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项目进行摇号,并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的原则,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列入摇号优先组:

1.符合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标准、生育二孩及以上,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等依法依规应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经认定的D类(含)及以上人才,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

3.在轮候期内保障性住房项目轮空2次以上的家庭。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能办理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吗?

申购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七)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结果、摇号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信息都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于申请家庭、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产权和封闭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可以办证吗?

可以办证,不动产登记时会注明房屋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为划拨。

(二)保障性住房能不能上市交易?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已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严禁以任何违法违规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用于家庭自住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申购后可以退出吗,应该怎么办理?

购房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满2年后,可申请通过内部流转或政府回购的方式退出。

具体政策办法后续将另行公布。

(四)如果选择申请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怎么计算,回购如何申请?

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结合房屋折旧、同期存款利率、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回购价格测算方式及回购程序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近期将会公布。

(五)如果选择内部流转,流转交易价格怎么计算,流转程序如何办理?

内部流转相关政策正在制定,近期将会公布。

五、查询及咨询方式

(一)如果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或申请过程有疑问,该如何查询信息?

可关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济南住建”,或登录“爱山东”APP济南频道“泉城安居”板块获取相关信息。

(二)各相关区住建部门咨询热线?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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