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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7 04:56
写作核心提示:
商标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等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的正式文件。撰写商标复议申请书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复议对象和理由
1. 确保申请书中明确指出复议的对象,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决定。
2. 针对复议决定,详细阐述不服的理由,如认为决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二、提供充分证据
1. 收集并整理与商标异议、复审等决定相关的证据,如商标图样、使用证明、合同、协议、商标注册证明等。
2. 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三、注意申请书的格式
1. 申请书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包括标题、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附件等部分。
2. 格式要求规范,字迹清晰,排版整齐。
四、论述有力,条理清晰
1.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论述应有力,有针对性,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2. 论述应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便于评审人员理解。
五、注意申请书的字数限制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复议申请书有字数限制,申请人应根据要求控制字数。
2. 在保证内容完整、论述充分的前提下,
加强企业商标专用权在内的产权保护,释放市场经济活力,既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营商法治保障的重要方面。涉案商标“××”牌宝剑历史悠久,是第三人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主张××宝剑是地理标志产品不能成立,证据充分证明在其生产的宝剑剑鞘上突出使用竖排篆体“××”字样,与第三人注册商标中“××”字样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本案的处理,在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导市场主体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复议职能来保障“放管服”改革的作用。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混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依据该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为“××”,“××”是地名,“宝剑”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他人对“××”“宝剑”均有权依法正当使用,第三人无权禁止。被申请人不能对此进行处罚。为此,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没的“龙之剑”手工宝剑一把。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牌商标系第三人所有的注册商标,1979年3月注册,后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法律状态稳定。二、申请人在宝剑商品上使用篆体“××”字样,不属于正当使用。1.地名商标的善意使用应是以善意方式在必要范围内作描述性使用,客观说明产品或服务的类别或产地。2.××宝剑不是地理标志产品。某种产品要成为地理标志,不但在实质上要符合上述要件,而且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截至目前,××宝剑还未经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3.××宝剑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答复称:“××”宝剑是某县宝剑厂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宝剑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三、申请人在宝剑商品上使用“××××”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牌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品声誉,且经商标注册持有人多年来的积极维权,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都在不断提升,使得“××”牌商标与宝剑商品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申请人在其宝剑商品的显著部位,使用篆体“××”字样,易使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是××宝剑未被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不属于宝剑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答复“××”宝剑是××县宝剑厂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宝剑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牌商标系第三人所有的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在其组装、销售的手工剑的剑鞘上突出使用竖排篆体“××”二字,其字体、字形、排列与第三人注册商标中“××”字样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且申请人未经第三人许可使用该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具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定职权。其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宝剑是否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或通用名称以及原告的行为是否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关于××宝剑是否是地理标志产品的问题,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某种产品要成为地理标志,不但在实质上要符合上述要件,而且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宝剑已被相关机构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
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是如何准确认定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案在调查取证时,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及实物等证据证明,在当事人组装、销售的手工剑的剑鞘上突出使用竖排篆体“××”二字,其字体、字形、排列与第三人注册商标中“××”字样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而本案关键是,“××”注册商标是一个地名,地名商标的善意使用应是以善意方式在必要范围内作描述性使用,客观说明产品或服务的类别或产地,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文章来源:“发现浙江”搜狐号
近日,国民科普品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维权案迎来终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少儿社近70年来首例商标司法维权案
据悉,这是“十万个为什么”商标首例维权案终审获胜。据澎湃新闻报道,少年儿童出版社社长冯杰称:这“作为‘十万个为什么’品牌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必将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相关业内人士也表示,本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近70年来首例商标司法维权案件,该案进一步澄清了通用名称与商标,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揭示了商标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底层逻辑与内在规律,对于文创行业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维权范式。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据了解,少年儿童出版社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类图书及杂志出版社,成立于1952年12月,于2017年6月更名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十万个为什么》是少年儿童出版社于1961年首次出版,于1964年、1970年、1980年、1999年、2013年连续出版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延续至今,共计六版。
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6月21日,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注册第17085619号“十万个为什么”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标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2019年1月27日,该商标经转让至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天地出版社”),也是一家经营图书出版的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注册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据裁判文书显示,天地出版社先后出版《儿童十万个为什么》《朗朗小书房美丽自然》《中国学生想知道的十万个为什么》《自然小问号》《十万个为什么》《朗朗小书房神奇宇宙》等14款图书,出版时间分布在2015年到2020年间,通过京东天地出版社自营童书馆、天地出版社官网、当当网天地出版社、天猫天地出版社旗舰店、京东天地出版社官方店以及线下书店渠道进行销售。该类图书的共同特点,就是在封面都标注有“十万个为什么”字样。
图片来源:企查查截图
对于在图书封面公然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的行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天地出版社属于商标侵权,涉嫌以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故将天地出版社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对此,天地出版社辩称,“十万个为什么”属于通用名称,不应归属一方专用,且其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对图书科普类别的描述,并非用作商标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那么,“十万个为什么”的字样是否可以任意使用,天地出版社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据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认定一致,天地出版社在14款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图书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余俊表示,该案审理围绕三大焦点问题: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3.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关键也就是如何厘清通用名称与商标,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这是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事关商标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底层逻辑与内在规律。”
“十万个为什么”是否为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属于此类。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则有赖于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裴轶解释。
在裴轶看来,无论是从“十万个为什么”目前并不能概括指代市面上所有问答式科普类图书,还是从市场上很多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使用多为文字本身内涵的描述性使用而非作为品牌使用,“十万个为什么”都还不能称为通用名称。从“十万个为什么”2017年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图文商标亦能可见,其作为品牌而言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为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早在2000年4月21日,少年儿童出版社就申请注册第2022035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但是申请被驳回。直到201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才针对复议申请出具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并予以初步审定。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宇分析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其发挥着商标在识别来源方面的作用力。商标的显著性取得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之分。本案就属于“获得显著性”。“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固有显著性并不强,之前商标申请之所以受阻,是因为被认定其显著性不够。后来被核准注册,是因为少年儿童出版社通过提交大量证据表明,通过长期的市场经营,“十万个为什么”已然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品牌印象,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特征。
裁判文书显示,《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发行后获得大大小小奖项,如1988年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少年儿童出版社)、2007年获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少年儿童出版社)、2014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少年儿童出版社)、2016年度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一等奖等。2019年“十万个为什么”入选2019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参展“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入选由《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推出的“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刊70家出版社推荐70部经典图书之少年儿童类”。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等媒体均对《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做过报道……
《十万个为什么》(第六版)2013年出版
图片来源:网络
“这一转变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
在余俊看来,“这一转变看似简单,实则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即鼓励诚实守信、奉行长期主义的经营者安心经营主业、悉心开拓市场,是一个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举措。”
据悉,如“五粮液”“小罐茶”“两面针”牙膏、“美颜相机”APP等的标志也均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进而获得商标注册。
李宇进一步指出,“显著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也可能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为不注意防范而沦为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进而无法再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比如“优盘”商标就是因沦为通用名称无法再获得专有保护,“所以企业也应在预防该风险上做到未雨绸缪”。
天地出版社侵权图书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使用仅仅是对图书科普类别的描述,并非用作商标使用的辩称,李宇称,“描述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抗辩事由之一,因为描述性使用他人商标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就是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仅仅是“描述性使用”。如面包品牌“85℃”就曾起诉光明牛奶使用“85℃”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光明公司使用85℃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特点,而非发挥该商标的品牌识别功能,故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该案也被评为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案例之一。
“本案中,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封面等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会让消费者产生图书来源上的误认和混淆,已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边界。这和只是在文内使用相关表达是有明显区别的。”裴轶说。
多地出台“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法治网研究院还注意到,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十万个为什么”注册商标作为经典案例列入国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初,“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入选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据上海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所谓“重点商标”,是指在上海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此外,海南省、杭州市、宁波市也于近年分别出台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管理办法。
“这种动态化管理、协同化管理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设置,通过申请纳入和行政部门主动纳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为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上了双保险,有助于对市场作出积极、及时的回应,有效遏制‘搭便车’‘商标抢注’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尊重知识创造,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裴轶说。
《十万个为什么》(第一版)于1961-1962年出版 图片来源:网络
据文汇报报道,冯杰表示,下一步的维权工作将“由点及面,逐步推开”,对于一些态度恶劣、行为恶意的侵权者,将不排除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广泛确立少年儿童出版社拥有‘十万个为什么’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是‘十万个为什么’品牌未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少年儿童出版社我们这一代人无法推卸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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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李兆娣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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