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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3 20:27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兴化“十三五”迁拆计划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主题":确保作文主题明确,围绕兴化“十三五”迁拆计划展开,突出其重要性和影响。
2. "了解背景":对兴化市“十三五”迁拆计划的背景、目的、意义进行深入了解,确保作文内容有据可依。
3. "结构合理":作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迁拆计划的背景和意义;正文部分详细阐述迁拆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过程和预期效果;结尾部分总结全文,强调迁拆计划的重要性。
4. "数据支撑":在作文中引用相关数据和案例,以增强说服力。例如,迁拆计划涉及的户数、资金投入、改造后的环境改善等。
5. "政策解读":对迁拆计划中的政策进行解读,阐述政策如何推动兴化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6. "关注民生":在作文中关注民生问题,反映迁拆计划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如搬迁后的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
7. "客观评价":对迁拆计划进行客观评价,既要肯定其取得的成果,也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8. "引用权威观点":在作文中引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居民等权威观点,增强作文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光孝村、光孝二组、光孝四组、光孝五组、光孝七组、光孝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集体所有土地0.8262公顷(12.39亩)。其中,农用地0.1085公顷(1.63亩),含耕地0.1002公顷(1.5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7177公顷(10.76亩);
⒉.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3020公顷(19.53亩)。其中,农用地1.3020公顷(19.53亩),含耕地1.3020公顷(19.53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3.9712公顷(59.57亩)。其中,农用地3.9700公顷(59.55亩),含耕地3.9495公顷(59.24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12公顷(0.02亩);
4.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4174公顷(36.26亩)。其中,农用地2.4174公顷(36.26亩),含耕地2.4007公顷(36.01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2.4330公顷(36.50亩)。其中,农用地2.4330公顷(36.50亩),含耕地2.2545公顷(33.82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拟征收戴南镇光孝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8828公顷(28.24亩)。其中,农用地1.8673公顷(28.01亩),含耕地1.7871公顷(26.81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155公顷(0.23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1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风立;电话:13952633196;邮编:22572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九分局(联系人:黄风立;电话:1395263319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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