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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批发销售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4 03:49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批发销售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批发销售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在商业活动中,批发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确立交易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一份规范的批发销售合同不仅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在撰写批发销售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合同双方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核实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
二、商品信息
1. 详细描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避免因信息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2. 明确商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验收期限等,确保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三、价格条款
1. 明确商品的价格,包括单价、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2. 如有折扣、优惠等,应明确折扣幅度、优惠条件及适用范围。
四、交货条款
1. 明确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等。
2. 如有特殊情况,如延期交货、货物损坏等,应明确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
五、付款条款
1. 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
2. 如有分期付款、预付款等,应明确各期付款金额、时间及条件。
六、违约责任
1.

产品购销合同模板

产品购销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销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登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____购货方(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讨:如何区分“批发”与“零售”

日前市场监管半月沙龙转载了《无证无照擅自从事柴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应如何实施处罚?》一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被商务部废止后,在当前成品油经营领域“批发取消许可,零售继续实行许可”的模式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批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处罚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既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又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实施处罚的依据

在文中观点引发热议的同时,有同仁又提出了如何区分“批发”与“零售”的问题。今天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批发,是零售的对称,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常有两种情况:①商业企业将商品批量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用作转卖。②商业企业将用作再加工的生产资料供应给生产企业。

零售,是批发的对称,是指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把商品卖给个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消费者的交易活动。特点是:每笔商品交易的数量比较少,交易次数频繁;出卖的商品是消费资料,个人或社会团体购买后用于生活消费;交易结束后商品即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两者的主要区别:

(1)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批发商以转卖者和生产者为服务对象;零售商以终端消费者(个人或集体)为服务对象。

(2)在流通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不同。批发商处于流通过程的起点和中间环节,当批发交易结束时,商品流通并未结束;零售商处于流通过程的终点,商品售出后就离开流通领域而进入消费领域。

(3)交易数量和频率不同。批发商是供转卖和加工生产的买卖活动,所以批发商的交易量大、交易频率低,属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零售商则一般是零星交易,频率很高。

上述观点得到了司法判例和地方性法规的“验证”。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云05行终53号】裁判要旨:“销售”有“批发”与“零售”之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对象是否为“终端用户”;结合案件事实,上诉人上述销售行为因各“销售点”并非终端用户而属于“批发”行为。另一方面,各销售点本系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而非上诉人以自己名义设立的、由其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上诉人组成部分的销售机构,这些销售点作为独立主体的零售行为并不能等同于上诉人的零售行为;且上述文件已明确仅“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建渠道进行销售,上诉人自制“代销协议”以自建销售渠道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更不能改变上诉人实质上向各销售点“批发”销售盐产品的行为性质。综上,上诉人及其分公司存在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上诉人关于其行为仅系食盐“配送”和“零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全文详见《行政执法中如何区分“批发”与“零售”》)

——2020年9月10日,陕西省司法厅公布《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如何区分批发、零售?这个省即将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定义!》)

来源:老梁市监论坛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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