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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4 20:27
写作核心提示:
宣传律师广告词作文撰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合法性": - 确保广告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信息。
2. "专业性": - 强调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领域,如擅长领域、成功案例等,以增强潜在客户的信任感。
3. "客观性": - 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如“全国第一”、“独家”等,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4. "针对性": - 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定制广告词,突出律师服务的特点和优势,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5. "简洁性": -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冗长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使广告词易于理解和记忆。
6. "吸引力": - 运用修辞手法,如比喻、排比等,增强广告词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7. "情感共鸣": - 在适当的情况下,加入情感元素,引起潜在客户的共鸣,如对法律公正的追求、对客户权益的尊重等。
8. "社会责任感": - 展现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如参与公益活动、维护社会正义等,提升律师形象。
9. "避免敏感词汇": - 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争议或敏感的词汇,如“包打赢”、“无风险”等。
10. "格式
6月3日,广州市律师协会通报了一起律师违规事件。
通报称,广州某区司法局与看守所联合执法时发现,一李姓律师在看守所旁边的物业公司门口,设立刑事法律咨询广告牌进行宣传,广告牌上印有李姓律师的联系电话,且李姓律师在现场。
广州市律师协会认为,李姓律师作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看守所周边设立刑事法律咨询广告牌,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李姓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广州市律师协会提醒,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监管场所周边违规竖立广告牌,设立办公点、接待室进行不适当宣传,属于不正当承揽业务的行为。
目前,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时仍无视行业的相关规定,发布不适当或不真实的信息,甚至以明示或暗示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更多业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律师对外进行业务推广和宣传的方式,必须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等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穗律宣
【作者】 尚黎阳
南方法治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有凉感无风感”商标未果,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累了困了喝东鹏特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但是,福建乐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累了困了乐摩吧”商标获准注册……近年来,将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的案例并不鲜见,但结果却不尽相同。
针对市场主体热衷于将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的缘由、以广告语为标志的商标的审查、广告语寻求商标法保护出路等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纠纷频发引发关注
“广告语,又称广告词,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企业制作广告语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提高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而企业之所以乐于将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是考虑到广告语能够迅速被消费者接受,且宣传传播面更广,希望消费者能够凭借容易传播的广告语,口口相传推介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表示。
“广告语凭借简短易记、号召力强等特点,成为品牌宣传和营销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能将消费者所熟知的经典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对于企业打造和推介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一个重要推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蔡伟表示,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涉及知名品牌的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从‘累了困了喝东鹏特饮’‘有凉感无风感’等广告语商标注册被驳回,到‘Just do it’‘钻石恒久远,一颗永留传’‘累了困了乐摩吧’等商标获准注册,企业品牌的广告语能否注册为商标,从根本上来讲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而由商标审查部门依据商标法有针对性地判断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显著性。”在蔡伟看来,无论是成语、网络流行语还是广告语,从商标的本质属性来说,都需具备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广告语系由常见的描述性词汇、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组成,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标志的显著性并非绝对和固定,其既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先天显著性,也有经过持续使用获得的后天显著性。此外,标志的显著性也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别有关。同样一句广告语,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由于具有描述性或功能性词汇,不具有显著性,而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则可能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除因广告语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被驳回外,也可能因为标志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带有欺骗性而不予核准注册。”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李纪刚表示,在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围绕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展开的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指出,“怕上火喝加多宝”原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性用语,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食用带有该商标的上述食品或饮料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有误导公众之虞。
多种路径寻求保护
纵观将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的案例,可谓几家欢喜几家忧。针对市场主体在广告语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难点,冯晓青指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广告语可以分为有独创性的广告语与没有独创性的广告语,没有独创性的广告语则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且还往往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企业可以将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和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标志相结合,从而使标志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通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寻求商标法保护,但广告语本身也不宜过于复杂,应当尽量在整体上制作的简练,并便于记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时,还应当着重考虑广告语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匹配性,慎重考虑将广告语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后,对于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及对品牌声誉的影响,切勿盲目跟风和草率申请。
2018年,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案,是一件对广告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美的公司认为格力公司使用了其率先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以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格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格力公司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并赔偿美的公司50万元。“对于企业来说,品牌广告语的保护并非只有申请商标注册这一条路径,还可依据广告语本身的特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蔡伟表示。
“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打算将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寻求保护,这就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企业在制作广告语时,要严格依照商标注册的要件进行,避免选用纯描述性或仅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其次,还必须追求时效,即在广告发布之初甚至发出之前,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最后,还需要在广告语的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尽快使得广告语与企业自身产生一一对应关系,进一步强化其显著性,媒体的报道、裁判文书等也均可用来证明显著性,企业应增强提前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的意识,做到有备无患。”李纪刚表示。(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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