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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6 18:1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五大事项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以下五大事项需特别注意:
一、合同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包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方应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核实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包括:
1. 土地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 土地用途: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土地补偿: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如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发包方应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三、合同形式规范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合同内容应

农业公司承包土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北京密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瑾卿 徐昊)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我国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对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某农业公司承包密云区某镇某村一片荒滩用于建造农业观光园,此后,该公司以储存农具为名在荒滩上修建了“管理用房”。2016年1月,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农庄(河套荒滩)转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将承包的部分河套荒滩及地上“管理用房”转包给李某,用于种植、养殖、生态农业及综合开发,转包费用为140万元,其中土地承包费50万元,房屋使用费90万元。同时农业公司继续负责“管理用房”的电力绿化等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购买了家具家电,还在院落中修建池塘亭子、栽种树木等。2019年2月,经双方协商,李某将前述房屋、土地、家具等以200万元价格整体回售给农业公司。2020年7月,镇政府发布清理违法建设的通知,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随后被依法强制拆除。

农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已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回售合同应当无效,李某需退还购房款。考虑到案涉房屋和土地系李某以140万元从公司处购得,李某应当退还房款差价6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农业公司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农庄(河套荒滩)转包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内容来看,合同中有大量关于“物业管理”“公共绿化”等表述,双方亦约定案涉房屋价值、李某每月缴纳物业费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均明知签订有关合同的目的并非单纯农业种养殖及开发。

而案涉房屋的建设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改变了原有土地用途和性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农庄(河套荒滩)转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李某将案涉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扩建后回售给农业公司,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亦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返还义务互抵后,李某应当返还款项差额60万元。

李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

违规将3000亩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0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推进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及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密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凤兴介绍了法院近年来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和具体工作,并且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2005年,A公司租赁某村近3000亩土地,双方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发建设生态园区、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合同签订后,A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与经营。

2011年,因A公司未经批准即擅自建设高尔夫球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占用的73873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要求该公司对球场内非法占用的78.4亩耕地按期复耕。自2015年开始,因经营问题,A公司未再支付土地占用费。2020年5月,某合作社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支付土地使用费。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某合作社与A公司约定由A公司将3000亩承包地开发建设成为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应将合同无效部分土地返还合作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A公司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实际占用亩数支付合作社土地占有使用费。

法官解释,本案涉及土地面积大,是长期困扰某镇的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在利用土地过程中,触碰了土地政策红线,在后期经营中,A公司管理层内乱、难以为继。法院依照法律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通过“腾笼换鸟”、土地腾退优化资源配置,让低效用地“活”起来,为下一步招商引资扫清障碍,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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