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18: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关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一、引言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就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二、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1. 缺乏有效授权: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授权,擅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定、承包期限过长等。
3. 欺诈、胁迫: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 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
5. 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注意的事项
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有效。
2.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重视合同签订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4.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5.
北京高法判例 :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经过,吉祥庄村委会与东建合力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并未履行任何民主表决和公开程序,也未依法报请后沙峪镇政府批准,故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且《联营协议》系倪光等人采取非法转让、倒卖老渔坑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手段,《联营协议》的签署客观上亦损害了吉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联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法定代表人:林晓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东路未来之春旅馆东院。法定代表人:马宝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合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吉祥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祥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建合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生效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8刑初796号刑事判决“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混淆了案外人刘锐、曲长飞、王宜宝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审法院忽视了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联营协议》本身系受让所得。原审法院忽视了申请人系善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联营协议》并未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也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签约时面对的是被申请人合法选举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并按照市场价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在签约时显然属于善意第三人。申请人与案外人签署《转租协议》后,主动联系被申请人,对《转租协议》内容向被申请人做了备案,并签署了《联营协议》。该协议对于申请人租赁土地的具体位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联营协议》签署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租金,并一直占有使用本案争议土地。被申请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明知自身义务却怠于履行,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租赁土地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而导致无效,被申请人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基础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关系无效。(三)根据历史背景、签约习惯和实际履行情况,如仅以违反民主程序,就确认合同无效,会造成多种不利后果,也违背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并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吉祥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倒卖的犯罪事实经过,吉祥庄村委会与东建合力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并未履行任何民主表决和公开程序,也未依法报请后沙峪镇政府批准,故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且《联营协议》系倪光等人采取非法转让、倒卖老渔坑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手段,《联营协议》的签署客观上亦损害了吉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联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综上,东建合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东建合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违规将3000亩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0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推进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及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密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凤兴介绍了法院近年来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和具体工作,并且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2005年,A公司租赁某村近3000亩土地,双方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发建设生态园区、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合同签订后,A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与经营。
2011年,因A公司未经批准即擅自建设高尔夫球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占用的73873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要求该公司对球场内非法占用的78.4亩耕地按期复耕。自2015年开始,因经营问题,A公司未再支付土地占用费。2020年5月,某合作社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支付土地使用费。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某合作社与A公司约定由A公司将3000亩承包地开发建设成为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应将合同无效部分土地返还合作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A公司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实际占用亩数支付合作社土地占有使用费。
法官解释,本案涉及土地面积大,是长期困扰某镇的历史遗留问题。该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在利用土地过程中,触碰了土地政策红线,在后期经营中,A公司管理层内乱、难以为继。法院依照法律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通过“腾笼换鸟”、土地腾退优化资源配置,让低效用地“活”起来,为下一步招商引资扫清障碍,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