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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4 14:2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猎捕观后感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观点:在写作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观点,即对猎捕这一行为的看法。是支持还是反对?这个观点将贯穿全文,成为作文的核心。
2. 突出重点:在观后感中,要抓住猎捕这一主题,突出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a. 猎捕的背景和原因:介绍猎捕行为发生的背景,如生态环境、文化传统等。
b. 猎捕的影响:分析猎捕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人类生存等方面的影响。
c. 猎捕的道德伦理问题:探讨猎捕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如对动物的虐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
d. 猎捕的法律法规:介绍我国及国际关于猎捕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3. 逻辑清晰:在写作过程中,要保持文章的逻辑性,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你的观点。可以采用以下结构:
a. 引言:简要介绍猎捕这一主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b. 主体:从不同角度分析猎捕的影响,论证自己的观点。
c. 结论:总结全文,重申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建议或展望。
4. 语言表达: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生动性。以下是一些建议:
a. 使用恰当的词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联合推出第27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
本期直播聚焦的是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的“杨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本期庭审直播持续约3小时。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景辉,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郭武做客央视直播间,同步解读庭审。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快手、微博、爱看新闻、看度新闻等40多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约1000万网友在线观看。
公诉机关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均另案审理)先后五次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天桥湾九洞沟一带,布设电网长约600米,夜间通电以“守株待兔”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2只和蓝马鸡1只、国家“三有”动物赤狐2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杨某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造成了国家环境资源损失,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部分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杨某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了国家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甘肃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持续好转,甘肃省各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一方面,消失大众视野多年的马麝、马鹿、金雕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祁连山林区又重新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人烟稀少、管护力量薄弱,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猎杀、捕捉珍稀野生动物。面对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需要林区司法机关共同加强管护力度,严肃查处涉林案件,以起到惩罚、震慑、教育的作用。
据悉,自2017年起,甘肃三级法院正式形成了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省林区中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实现环境案件专门化审理,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甘肃模式”。全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归口审理以及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等功能,全力维护和改善甘肃的生态环境。
“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还在持续发酵,网上热论纷纷。有说两个年轻人不过是掏了一窝鸟,并不知道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知者不为过的;有骂一个判刑10年半另一个判刑10年,法官脑袋被门夹了的;有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刑来进行类比的……总之,舆论普遍认为,法律不应该毁了两个年轻人的前程。
乍一听,上述观点似乎在情在理,但这些观点又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按照自己的想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的跨界评判。抛开法律而大谈法律,不但不如法,还极易把人带到沟里去。
自打进入幼儿园起,人们就开始学习和适应各种规则:饭后要擦嘴、漱口;用自己的水杯喝水;喝水后把杯子放回原处;上厕所后要冲水……遵守规则的过程中,一开始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适应,不但儿童不适应,一些成年人最初对设置的红绿灯和查酒驾也有抵触情绪:我闯红灯又没轧到人,我喝酒开车又没撞到人。当有人酒后开车被抓以后,当有人醉驾被判刑以后,人们才有所警醒。适应了规则之后,还有谁再对设立红绿灯和酒驾入刑愤愤不平呢?
至于拿贩卖野生动物与其他的犯罪行为来类比,就有些不着边际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是其稀缺性。对一些珍稀性的东西,你的猎杀可能就是最后一根稻草,整个物种就有可能因为你的捕杀而灭绝了。要禁止这种行为,是需要用重典的。
回到这个主体上,认为掏窝鸟判10年半有期徒刑重的人,很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性。在刑法修正案(九)没有修改之前,只要够上10年的杠杠,无论是什么原因够上10年的,都是10年以上,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为了客观看待本案,我专门找到了闫某和王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关于数罪并罚问题,闫某和王某先后两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以1230元的价格卖出10只,闫某还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关于闫某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裁定书认定,“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书证,有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起点刑就是10年。如果按照犯罪情节,10年半刑期是贴近起点刑来裁判的,是轻判,而非重判。至于是不是适用于“数罪”以及“从重”,是不是该把起点刑定为10年,这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院若不依法就是枉法裁判了。
小闫的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是个植被良好、环境优美的省级生态村,村前的辉陵路就是辉县南太行的旅游环线。当地老乡也许不知道有个野生动物保护法,但爱护环境、爱护野生动物,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闫某作为一名大学生,猎捕、贩卖野生动物不是啥好事总该知道吧?一只鸟获利100多元,这恐怕不是“不知者不为过”这么简单吧?
无论怎样,大学生小闫的所作所为都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掏鸟”案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出台以后,应该积极认知和熟悉。因为法律是设定的规则,法律上所讲的“故意”,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不知道也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却不知道,法律也会当你知道,不知道你也得知道。
法律从来不救济无知。你说你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如同不知道偷拿飞机上的救生衣是违法行为一样,不知道偷东西是犯法的,你偷了东西是不是就没事了?这讲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角度,“掏鸟”试法的判例,我认为对公众是个非常有益的警醒,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极大的推动。
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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